马某与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2-23阅读量:(1377)

民事判决书

(2015)北民初字第652号

原告马某。

委托代理人贾春林,河北海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康某,现在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第五监狱服刑。

原告马某诉被告康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3日在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第五监狱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贾春林、被告康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 告马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2012年*月*日婚生一女,取名康某某。婚后不久,原告发现被告有吸毒恶习,被告曾被公安机 关处理过好几次。在原告的苦口相劝下,被告不但不改,反而经常殴打原告。原告因无法忍受被告的家庭暴力于2013年11月离家出走至今。另外,被告曾因盗 窃罪被判处过有期徒刑4年,现又因强奸罪被北戴河法院判处有期徒刑。综上,被告恶习不改,又犯强奸罪,导致双方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 判令: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康某某随原告共同生活。

被告康某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对原告仍有感情。被告之前虽然吸过冰毒,但是已经戒了。现在被告知道错了,也不想一错再错,出去以后好好做人,希望原告再给被告一次机会。另外,原告家在北戴河马家菜园有一处宅地,被告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对该处宅地进行了房屋建设,为此被告欠亲戚朋友不少钱,原、被告因马家菜园建房相互牵扯的太深了,不离婚还好说,一旦离婚被告的亲戚朋友肯定来要钱,到时候都没有办法收场了。综上,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2012年*月*日婚生一女,取名康某某,现随原告生活。2015年7月31日,被告因强奸罪被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5年8月,被告被送至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服刑。在庭审中,原告称原告家坐落在北戴河区马家菜园房屋登记的土地使用权人为其父马海山,该房屋不是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在原告父亲的老房之上加建二层及在旁边盖新楼房时被告确实出了力,如果被告想对房子提出权利主张应当向原告的父亲提出。

本院认为,被告因犯罪被判刑入狱,原、被告无法共同生活,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且被告所犯为强奸罪,对于夫妻感情的伤害尤甚,现原告坚决要求离婚,不同意调解,足以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正在服刑无法照料孩子的生活,现阶段婚生女康某某跟随原告共同生活对其成长有利,故对原告要求婚生女康某某跟随其共同生活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考虑到被告正在服刑,原告亦未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被告可暂不支付抚养费。对于马家菜园新建房屋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问题,原、被告各执一词,且均未提交有效证据,在本案中不予处理,原、被告可另行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马某与被告康某离婚。

二、婚生女康某某跟随原告马某共同生活。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冯英乔

审 判 员  刘吉健

审 判 员  赵 琳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  李金苑

离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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