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冯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2-23阅读量:(1296)

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北民初字第167号

原告(反诉被告)王某某,现住秦皇岛市抚宁县。

委托代理人张东涛,河北沃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冯某某,现住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张东文,河北海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冯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成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在诉讼中,冯某某提起反诉。本院于2015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东涛,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东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王某某诉(辩)称,2014年11月3日,原告驾驶的二轮摩托车与被告驾驶的拖拉机相撞,造成原告受伤、摩托车损坏。原告损伤为左锁骨骨折、左肋骨骨折,经法医鉴定分别构成两个十级伤残。公安机关认定被告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原告受伤后住院治疗18天。被告对其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应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再对原告超出“交强险”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被告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62990元,包括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12312元、护理费1920元、交通费500元、伤残赔偿金30558元、精神损害赔偿金7500元、施救费200元。原告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损失为19560.47元,包括医疗费超出部分16860.47(含鉴定费1400元、二次手术费7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营养费2000元,被告应按责任承担13692元(19560.47元×70%)。被告共应赔偿原告损失76682元(62990元+13692元),扣减已预付18000元,尚应给付原告赔偿款58682元。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赔偿款58682元。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诊断证明及病历、医疗费单据、鉴定意见书及鉴定费收据、误工损失证明、交通费票据等证据材料。王某某针对反诉辩称,修车费300元发生在2015年4月18日,而本次事故发生在2015年4月13日,修车费是否为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无法查证;反诉原告未就施救费1400元主张提供正规发票,反诉被告不予认可。

被告(反诉原告)冯某某辩(诉)称,原告无证驾驶没有年检车辆上路,遇情况未有效避让,应承担40%责任;本次事故发生在乡间道路上,应按事故责任比例赔偿,不适用“交强险”规定;被告已为原告支付医疗费19619.29元,应折抵赔偿款。另冯某某反诉称,冯某某因此次事故造成修车费损失300元、施救费损失1400元,要求王某某全部予以赔偿。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3日13时30分许,原告无证驾驶未年检二轮摩托车沿北戴河区谢李庄村至北戴河村乡村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事发路段时,与被告驾驶的无号牌拖拉机相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事发后,被告随120救护车前往医院抢救原告,未及时报警,致使现场变动破坏。公安机关认定被告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原告损伤为左锁骨骨折、左肋骨骨折,经法医鉴定分别构成两个十级伤残。原告自2014年11月3日至21日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八一医院住院治疗。原告损伤为左锁骨骨折、左侧多发肋骨骨折等,秦皇岛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于2015年4月15日出具鉴定意见:左锁骨骨折和左肋骨骨折分别构成十级伤残,后续内固定物取出术费用预计0.6万元-0.8万元。原告医疗费支出为19222.76元,被告预付给原告19619.27元。此外,原告自行支出交通费300元、施救费200元。被告因此次事故支出修理费300元、施救费1400元。

本院认为,对于公安机关所作此次事故认定,双方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对于原告因此次事故所受损失,先由被告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超出部分再由被告按事故责任承担65%。对于反诉原告因此次事故所受损失,由反诉被告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

关于原告所受损失:医疗费、交通费、施救费以本院审核认定的为准;所主张的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确认;二次手术费,本院依鉴定意见酌情确定为7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本院按被告所负事故责任酌情确定为4875元(5000元×150%×65%);所主张鉴定费损失,属于其他诉讼费支出。综上,被告应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72595元〔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医疗费10000元+4875元+30558元+200元+1920元+300元+12312元)+超交强险限额部分(9222.76元+2000+7000元+900元)×65%〕,扣减预付款项19619.27元,尚应给付原告赔偿款52976元。反诉被告应赔偿反诉原告损失17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冯某某赔偿原告王某某各项损失合计52976元。

二、驳回原告王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三、反诉被告王某某赔偿反诉原告冯某某各项损失1700元。

上列一、三项合并执行,被告冯某某给付原告王某某赔偿款5127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7元,减半收取633元,鉴定费2257元,合计2890元,由原告承担289元,由被告承担2601元。反诉费25元,由反诉被告王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徐 成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  李金苑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