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临沂乙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2-23阅读量:(1706)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日民一终字第3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日照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厉某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乙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华。

委托代理人:魏国华,山东东方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日照山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相某。

委托代理人:孔令宗,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男。

上诉人日照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乙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日照山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12)东民一初字第36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日照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劳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厉某站,被上诉人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乙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劳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华及其委托代理人魏国华,原审被告日照山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丙安装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孔令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日照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综合楼土建、装饰、水电安装工程由山丙安装公司总承包,后山丙安装公司将上述工程转包给甲劳务公司,并收取涉案工程总价款8%的管理费。甲劳务公司将涉案工程的钢筋作业的劳务部分分包给乙劳务公司。2011年3月21日上午9时左右,乙劳务公司雇佣的钢筋工李某某在三米半左右高的架子上从事钢筋绑扎和固定工作过程中,看到塔吊操作人员吊立钢筋笼向北倾斜;李某某担心柱子倾倒后将其压在下面致其人身造成更大伤害,从架子上跳下,致使双脚跟骨骨折。李某某于2011年9月5日诉至原审法院,要求乙劳务公司赔偿其因伤造成的损失199802元。经审理,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日作出(2011)东民一初字第3202号判决,判决乙劳务公司赔偿李某某各项经济损失171602元(扣除已付1万元),并承担诉讼费4342元,该案已进入执行程序。乙劳务公司已支付李某某赔偿款5万元,剩余赔偿款于2013年中秋节付清。李某某住院支出的医疗费22613元已由乙劳务公司垫付,在上述案件中未要求乙劳务公司赔偿该项损失。

甲劳务公司具有建筑劳务分包资质。涉案工程实际由甲劳务公司施工,该工程施工期间两台塔吊操作工人亦由甲劳务公司安排。

原审法院认为,甲劳务公司对其实际施工的日照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综合楼工程有为施工人员提供安全生产条件的义务。乙劳务公司雇员李某某在从事钢筋作业过程中人身受到伤害是因甲劳务公司安排塔吊工操作吊立的钢筋笼倾倒,而李某某为紧急避险行为致其自身受到伤害,故甲劳务公司因未能提供安全生产条件侵害了李某某的健康权,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乙劳务公司虽未全部向李某某支付赔偿款,但该损失系乙劳务公司的必然损失,故其有权要求侵权人甲劳务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原审法院对乙劳务公司要求甲劳务公司赔偿204215元(171602元+10000元+22613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乙劳务公司要求甲劳务公司赔偿诉讼费4342元,因甲劳务公司未及时赔偿李某某因伤造成的损失导致该费用支出,故甲劳务公司应赔偿乙劳务公司诉讼费损失4342元。山丙安装公司将工程承包给具有劳务承包资质的甲劳务公司,不应承担赔偿乙劳务公司损失的责任。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日照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乙劳务分包有限公司204215元;二、日照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乙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诉讼费4342元;三、驳回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乙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要求日照山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428元,由日照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上诉人甲劳务公司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第一,原审认定事实错误。李某某在另案起诉状中陈述其摘吊钩时,钢筋笼倾斜,砸伤脚跟,致使双脚跟骨粉碎性骨折,上述陈述与原审认定的事实不符。第二,原审以(2011)东民一初字第3202号判决书作为判决依据是错误的,上述判决未认定李某某的伤情系由上诉人所致;上诉人并非3202号案件的当事人,无法对法庭调查的问题作出辩驳。第三,原审判决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错误。被上诉人乙劳务公司未举证证明上诉人的塔吊给李某某造成事实上的危险,施工工地没有发生钢筋笼倾倒的情况,李某某系错误判断而自行从高处跳下;乙劳务公司作为李某某的雇主,首先负有对其提供安全生产条件的义务。综上,原审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被上诉人乙劳务公司辩称,李某某是在钢筋笼倾斜情况下因担心而跳下,(2011)东民一初字第3202号案件庭审中李某某对此已更正。李某某工作时,钢筋笼倾斜是客观事实,李某某采取的措施是否妥当以及伤害后果的严重不是他当时所能想到的。李某某受伤系上诉人工作中操作不当引起的。李某某的受伤与乙劳务公司有法律上的关系,但乙劳务公司对李某某的伤害无任何过错。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被告山丙安装公司陈述,同意上诉人甲劳务公司的意见。

本院经二审审理查明,庭审中,上诉人甲劳务公司申请证人范某某、厉某某出庭作证,范某某陈述:“我是山丙安装公司的雇佣人员,是施工队长,2011年3月21日我在涉案现场。李某某是在钢筋笼子上跳下来受的伤,跳下后那个钢筋柱没有倾倒,也没有其它倾倒的建筑物,塔吊是正常运行的。当时他摘钩,身子不稳,钢筋笼稍微倾斜。”厉某某陈述:“我曾于2009年下半年至2011年下半年在甲劳务公司做技术员,之前在山丙安装公司做技术员。我当时在现场施工,看见一个人爬到钢筋笼上,爬上去摘钩掉下来了。平时笼子都是塔吊吊着,当时他不应该爬上去往下拿,属于违章操作吧,正确方法是用绳子拿下。”

被上诉人乙劳务公司申请李某某、孙某某、张某某出庭作证,李某某陈述:“我上钢筋柱的时候很好,摘下钩子时发现柱子猛的倾斜,然后我一晕就摔下来了,我是掉下来的。”孙某某陈述:“我在甲劳务公司、山丙安装公司工地上干过活,与乙劳务公司是雇佣关系。李某某下来时,吊车在摆臂,带着柱子一歪,他就掉下来了。李某某摘钩子后,应该一步步下来,当时柱子一倾斜,他可能是掉下来,也可能是跳下来的。”张某某陈述:“我是乙劳务公司的雇佣人员。李某某摘钩后,吊钩绳把柱子带了一下,不知道他是跳下来,还是掉下来的。他掉下来后,钢筋柱没倒地,也没砸着他。”

另查明,已生效的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11)东民一初字第3202号民事判决中法院查明,2011年3月21日上午9时左右,李某某在乙劳务公司承包日照农产品检测中心综合楼从事钢筋绑扎和固定工作,其他工人正在竖立七、八米高的钢筋柱子,塔吊工人吊立钢筋笼,李某某爬到距离地面三米半左右的架子上摘吊钩时听到巨响,并看到钢筋柱子向北倾斜,李某某担心柱子倾倒后将其压在下面致其人身造成更大伤害,立即从架子上跳下,致使李某某双脚跟骨骨折,乙劳务公司对李某某受伤过程未提出异议;该民事判决认定李某某在面临人身可能遭受更大伤害的情况下,紧急从三米左右高的架子上跳下,造成跟骨粉碎性骨折系为减轻损害后果的情况下人身受到伤害,李某某对损害的发生无过错,乙劳务公司作为雇主应对李某某因伤造成的各项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甲劳务公司将涉案工程的钢筋绑扎、制作安装的劳务部分分包给乙劳务公司,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甲劳务公司有义务为施工人员提供安全生产条件。本案中因甲劳务公司未充分尽到该义务,故其应对李某某的损害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乙劳务公司在施工中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因其未尽到该义务,管理上存在瑕疵,亦应对其雇员李某某的损害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根据本案事故发生的实际情况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本院酌定由甲劳务公司承担70%的赔偿比例,即应当赔偿乙劳务公司142950.5元(204215元×70%)及诉讼费3039.4元(4342元×70%),乙劳务公司所诉的其他损失由其自行承担。上诉人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12)东民一初字第3640号民事判决的第三项;

二、撤销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12)东民一初字第3640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改判为:“日照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乙劳务分包有限公司142950.5元”;

三、撤销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12)东民一初字第3640号民事判决的第二项,改判为:日照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乙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诉讼费3039.4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442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428元,共计8856元,由上诉人日照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6199.2元,被上诉人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乙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负担2656.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宗忆

代理审判员  王春燕

代理审判员  刘丽艳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路 蕾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