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某某过失致人死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2-22阅读量:(1669)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九法刑初字第01278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谭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5年5月1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5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

辩护人叶少杰、冯婷,重庆中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5)1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审理中,因其他原因,于2015年10月9日转为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清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某及其辩护人叶少杰、冯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0日17时40分许,被告人谭某某在重庆市某区一垃圾处理中转站倒渣大厅内,驾驶车一辆自卸货车倒车向1号垃圾坑内倾倒垃圾,因未查明车后情况,车尾部将在车后方的被害人陈某甲撞入1号垃圾坑,致陈某甲胸12椎体爆裂性骨折伴滑脱并全瘫,后经医治无效于2014年11月13日死亡。经重庆法医验伤所鉴定,陈某甲系强大机械性暴力致胸12椎体爆裂性骨折伴滑脱并全瘫,行经后路胸12椎体骨折切开复位,椎管减压,植骨融合内固定术后,脑脊液漏、中枢神经系统感染、肺部感染、骶尾部褥疮、电解质紊乱等导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经重庆市公安局某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被告人谭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甲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谭某某积极救治被害人陈某甲,并于同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后又于2015年5月13日经公安机关传唤后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刑事拘留证及逮捕证、户口材料、证人陈某乙、王某某的证词、指认现场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辨认笔录及照片、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路外交通事故认定书、重庆市法医验伤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谭某某供述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在道路以外的区域违规驾车,致一人死亡,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谭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予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谭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3日起至2016年11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世臣

人民陪审员 王新华

人民陪审员 聂 为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雷永舒

过失致人死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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