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史某某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2-22阅读量:(1471)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泉刑初字第227号

公诉机关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史某,男,19**年*月*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4年4月9日被取保候审,本院于2014年5月21日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兆辉,江苏金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泉检诉刑诉(2014)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史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史某及其辩护人刘兆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4年2月,被告人史某支付人民币140余万元在“某甲景城”小区购买商品房一套。2014年3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史某认为开发商隐瞒真相销售商品房,遂与妻子一同到徐州市泉山区矿山路某甲景城售楼处讨要说法未果,被告人史某用两把椅子将“某甲景城”沙盘模型砸坏。经鉴定,被砸沙盘模型的损失价值人民币11000元。

2014年3月21日,被告人史某接电话传唤主动到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

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史某已将赔偿款人民币11000元交至法院。

上述事实,被告人史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马某、胡某、张某等人的证言;案发现场的视频监控材料;被害单位提供的受损沙盘模型的票据及被损坏的沙盘模型照片;徐州市泉山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物品损失的价格鉴证意见;到案及到案经过;被告人史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史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且已将赔偿款人民币11000元交至法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史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史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史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申颖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周云

刑事纠纷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