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与童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2-22阅读量:(1654)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雁民初字第04127号

原告:胡某。

委托代理人:李德军,陕西泾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童某甲。

原告胡某与被告童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德军与被告童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某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婚前认识时间短,双方缺乏基本的了解,感情基础薄弱。被告迷恋赌博,缺乏家庭责任感,性格暴躁。双方自2010年初分居以来曾多次协商离婚事宜,但就孩子的抚养问题双方各持已见,未能协商一致。现双方婚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童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至孩子独立生活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判令被告给付原告200000元。

被告童某甲辩称:其同意离婚,但原告系再婚,原告在第一次婚姻中已有孩子,而被告系初婚,故其要求取得婚生女童某乙的抚养权。关于抚养费标准尊重法院判决,每月600元或者800元均可以。关于原告主张对被告在单位购买的房屋及车位已付款239456元其同意进行分割,但要求应给原告少分。对于原告主张的夫妻共同债务180000元不予认可,其对该笔债务并不知情,且该笔债务没有用于家庭支出。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童某乙。原告系再婚,被告系初婚。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不睦,多次就孩子抚养权及财产问题协商未果后,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表示同意与原告离婚。婚生女童某乙自出生后一直由原、被告抚养,2012年初至今,童某乙跟随原告在原告父母所在地临潼的幼儿园就读。原告系西安美术学院教师,月收入约为5000元,被告系中国某科技集团公司第**研究所职工,月收入约为4000-5000元。原告在本次婚姻前有景龙池住房一套,被告婚前购有单位房屋一套,被告称待集资房建成后需将原有住房交回单位。在庭审过程中,原告主张分割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被告单位某某家园*号楼*单元*层*号房及某某家园编号B***地下停下位已付房款239456元。被告表示同意分割该房已付房款239456元,但被告认为付房款时自己支出更多,所以应给原告少分。原告称如法院判令被告向其补偿已付房款的一半即119728元,原告自愿放弃对该房及车位的权利。婚生女童某乙的抚养费标准,原告主张按每月800元标准,被告表示尊重法院判决,每月600元或者800元均可以。关于原告在庭审中主张的分割夫妻共同债务180000元,因未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补缴诉讼费,视为原告在本案中放弃该项诉求,本案不再处理。原、被告均表示再无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对孩子的探望问题均同意对方在法定节假日及周六、周日享有探望孩子的权利,但该探望不得影响孩子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购房协议书、住房房号通知单、车位使用权出售通知单、收款收据、出生医学证明、工作证、工资流水单、谈话笔录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并经当庭核实无误,本院依法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需要双方共同维护才能长久。原、被告婚前了解时间较短,结婚以来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不睦,且双方已实际分居并多次就孩子抚养权及财产问题进行过协商,现被告亦同意离婚,符合法律关于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规定,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婚生女童某乙年仅5岁,长期跟随原告生活,且现已在原告父母所在地幼儿园就读,故由原告继续抚养孩子而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和进步。原告主张分割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在被告所在单位购买的某某家园*号楼*单元*层*号房及某某家园编号B***地下停下位已付房款239456元,被告对此表示同意。虽然该房产及车位目前尚未办理所有权证,但鉴于系被告单位的集资建房,该房产及车位的权利义务由被告享有承担较为合适。但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应合理分割,被告应补偿原告119728元,该房的权利义务均由被告享有承担。关于原告在庭审中主张的分割夫妻共同债务180000元,因未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补缴诉讼费,视为原告在本案中放弃该项诉求,本案不再处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胡某与被告童某甲离婚。

二、婚生女童某乙(20**年**月**日出生)由原告胡某抚养,被告童某甲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10日前支付孩子抚养费800元至孩子独立生活为止。

三、原、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被告单位分配的某某家园*号楼*单元*层*号房屋一套及某某家园编号B***地下停下位一个的相应权利义务由被告童某甲享有承担,被告童某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胡某补偿款人民币119728元。

四、被告童某甲在法定节假日及周六、周日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原告胡某应于配合。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承担260元,被告承担240元,因原告已经预交,被告在履行生效判决时将其承担的案件受理费一并交付于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梁梦艺

人民陪审员  王珂峰

人民陪审员  尹顺安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鲍 喆

离婚纠纷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