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2-20阅读量:(1643)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15)谢刑初字第00366号

公诉机关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芦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于本市,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梅山监区服刑,户籍所在地:本市谢家集区。系本案被害人。

委托代理人解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于本市,无业,住安徽省利辛县。系芦某某岳父。

诉讼代理人陈思良,安徽思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本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本市谢家集区。2015年2月16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辩护人杨广保,安徽里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以谢检刑诉(2015)3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芦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鲁冬冬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委托代理人解某某、诉讼代理人陈思良,被告人赵某及其辩护人杨广保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2015年11月23日本案依法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1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赵某和被害人芦某某因推牌九赌博的赌账发生纠纷,当日凌晨4时许,赵某在望峰岗镇淮望小区二期北门附近持刀将芦某某砍伤。2015年1月5日经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鉴定,芦某某的伤情至少已经构成轻伤一级;2015年4月13日,芦某某伤情稳定,具备鉴定条件后,再次经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鉴定,芦某某伤情为重伤二级。

2015年2月16日,被告人赵某主动到淮南市公安局望峰岗派出所投案。

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向法庭举出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被告人赵某依法判处。

原告人的委托代理人请求判令赵某因其伤害行为赔偿芦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500233.42元。

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提出,赵某虽主动投案,但不能认定为自首,其是为逃避处罚被迫投案,并非出于其本意,且投案时犯罪事实已被公安机关掌握。

被告人赵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表示认罪;对委托代理人提出的赔偿诉讼请求表示愿意赔偿,但认为数额太高。

辩护人辩护认为,赵某有自首情节;案发原因在于被害人输钱后不给钱,被害人本身有过错;认为对被告人赵某适用缓刑更有利社会和谐。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赵某和被害人芦某某因推牌九赌博发生的赌账产生纠纷,当日凌晨4时许,赵某在本市谢家集区望峰岗镇淮望小区二期北门附近持菜刀将芦某某左前臂砍伤。伤后1小时许,芦某某至淮南东方医院集团总院住院治疗,2014年10月31日出院,经诊断:1、左前臂刀砍伤;2、左尺桡骨开放性骨折;3、左侧尺动脉断裂;4、左侧正中神经、尺神经断裂。2014年9月12日至2015年1月27日芦某某住院治疗花费各项医疗费用29608.78元,花费各项检查费用616.14元,2015年8月31日花费检查费用154元,2014年11月25日、2015年3月31日在安徽淮南朝阳医院作司法鉴定,两次共花费鉴定费用3600元。2015年1月5日经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初步鉴定,芦某某的伤情至少已经构成轻伤一级;2015年4月13日,芦某某伤情稳定,具各鉴定条件后,再次经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鉴定:芦某某伤情为重伤二级;伤残程度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九级伤残,相当于职工工伤八级伤残;其休息日为210天、营养为60天、护理60天,住院期间应有伙食补贴;后续医疗费4000—6000元。

2015年2月16日,被告人赵某到淮南市公安局望峰岗派出所投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证据来源合法、有效,所证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1、被害人芦某某的陈述,证明2014年9月11日夜,赵某、高某某、“嘎机五”、缪某、“玉某”、“顾大某”在望峰岗淮望二期其经营的棋牌室内推牌九赌博,其输给赵某现金4000元钱,后又输他15000元的赌账。赵某说明天来拿钱。其让他缓缓,他讲不行,明天必须给,为此吵起来了,后赵某开车走了。凌晨3点半左右,其给赵某打电话,后几个人走到淮望二期对面的厕所,看到赵某开车过来,车刚停下,赵某就用手上的刀朝其身上砍,毛某某在中间拉赵某,周某某把其往后面拉,这时赵某又一刀朝其头上砍,其用左胳膊挡,砍到左胳膊上。

2、证人高某某、缪某、鹤某某(贺某)、孙某某(嘎机五)、王某某(玉某)证言,证明2014年9月12日凌晨,几人和赵某在望峰岗淮望二期芦某某经营的棋牌室内推牌九赌博,芦某某输给赵某现金五、六千元左右,后又输赵某15000元的赌账,赵某要走,芦某某不愿意,还要继续推牌九,二人吵起来,后赵某和他老婆就走了。芦某某给赵某打电话,双方在电话中骂的历害,芦某某讲他在小区门口等赵某,让几人走,接着高某某和芦某某、缪某、贺某、“嘎机五”“玉某”就往小区北门走,出了北门看到赵某开车过来,车停下就朝芦某某跑去,手中拿了一把菜刀,芦某某手中拿了一把锤子,两人打起来,毛老八和周某某把他们拉开。芦某某的左手臂不停地流血,“毛老八”的左手背也流血了,赵某扶着毛老八上他的车走了,周某某给芦某某止好血,120救护车来后,把芦某某送到医院。

3、证人张某某证言,证明2014年9月11日夜,赵某、高某某、“嘎机五”、缪某、“玉某”、“顾大某”在望峰岗淮望二期芦某某经营的棋牌室内推牌九赌博,后芦某某和赵某单独赌,芦某某输给赵某15000元赌账。赵某要芦某某明天早上把钱给结掉,芦某某就骂赵某,骂的很难听,其担心他们打起来,就和赵某走了,快到家的时候,芦某某又打赵某电话,在电话中吵起来了,赵某要回去找芦某某,其担心他们打起来就打电话给毛某某和周某某,让他们跟着去,车刚拐弯往淮望二期北门大概100米,看到芦某某和高某某走在道路右边,芦某某手里拿了一把铁锤,“嘎机五”、贺某、缪某、“玉某”走在道路左边。赵某把车停下,拿了一把菜刀跑向芦某某,用菜刀朝芦某某挥了几下,听到有人喊砍到手了。

4、证人周某某证言,证明2014年9月12日凌晨3点半左右,赵某老婆张某某打电话讲芦某某输赵某钱,不给钱,还骂赵某,让其过去,担心他们打架后她拉不住。其到李二矿医院门口等着,毛某某也在等,后上了赵某的车,刚到淮望二期北门附近拐弯往南门去大概100米,看到芦某某和高某某走在道路的右边,芦某某手里拿了一根大概半米长的东西,赵某把车停下后拿了一把菜刀朝芦某某跑过去,他们就打起来,因为天黑,只能看到他们手在挥舞,毛某某先去拉架,紧接着其也过去拉架,毛某某和芦某某都受伤了,其把芦某某往后推讲不要打了。接着赵某夫妻把毛某某送医院了。芦某某的胳膊不停地流血,其找个绳子把他的胳膊扎住,120救护车来了把芦某某送医院了。

5、证人顾承某的证言,证明了赵某与芦某某因赌博发生争吵的过程。

6.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证明公安机关对现场进行了勘验、检查,并拍照予以附卷;芦某某辩认伤害其的人是赵某。

7、淮南东方医院集团总院医疗费、检查费发票,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及鉴定费发票,证明芦某某住院检查、治疗及鉴定、后续医疗费的费用情况等。

8、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芦某某遭他人用锐器砍伤左前臂,致左尺骨远端完全离断、左桡骨不完全性骨折、左侧尺动脉断裂、左侧正中神经断裂、尺神经断裂、左前臂部分肌肉断裂等,其左侧正中神经断裂、尺神经断裂、桡神经损伤致左手部分肌瘫肌力4级左手功能障碍、左尺桡骨骨折、左前臂桡动脉断裂、左上肢皮肤创等综合评定为重伤二级;其伤残等级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九级伤残,相当于职工工伤八级伤残。

9、被告人赵某供述与辩解,证明2014年9月12日凌晨,在芦某某经营的棋牌室内因推牌九与芦某某发生纠纷,芦某某输其15000元的赌账不愿意还,还电话骂其,一气之下其开车回头在淮望二期北门附近找到芦某某,看到他手中拿一把铁锤,其下车到他跟前,手中拎着下午从超市买的菜刀,将他左手臂砍伤。当时在场的人还有高某某、“嘎机五”、贺某、缪某、“玉某”、毛某某、周某某,妻子张某某在车内坐着。

10、公安机关归案经过,证明2015年2月16日14时许,赵某到淮南市公安局望峰岗派出所投案。

11、公安机关户籍证明:证明赵某犯罪时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关于赵某是否具有投案自首情节的代理及辩护意见,经查:本案案发后,淮南市公安局望峰岗派出所于当日将此案作为行政案件受案,2015年1月14日作为刑事案件立案,同年2月16日赵某到望峰岗派出所投案同日被刑事拘留,至本案宣判前,赵某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投案的,是自动投案,投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成立自首。故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提出赵某不构成自首的找理意见不予采信,赵洋的辩护人关于此节的辩护意见依法予以采信。

对辩护人提出的本案案发原因在于被害人输钱后不给钱,被害人本身有过错及认为对赵某适用缓刑更有利社会和谐的意见,经查:本案案发原因是芦某某与赵某赌博,欠下赵某赌债,为此赌债双方争吵继而厮打致芦某某重伤。赌博行为及赌债本身就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违法行为,由此衍生的刑事案件,不能认定双方在法律意义的过错责任;赵某不能正确处理和他人之间发生的违法矛盾纠纷,持凶器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重伤并造成九级伤残(按道路交通事故标准),且案发后未进行任何实际意义上的赔偿,辩护人提出对赵某适用缓刑更有利社会和谐的意见,于法于情均相悖。故对以上辩护意见本院均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不能正确处理和他人之间发生的矛盾纠纷,持凶器故意伤害公民身体致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犯故意伤害罪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人赵某于案发后,在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的,是自首,依法应从轻处罚。因其伤害行为给被害人芦某某造成的经济损失,结合其实际赔偿能力,依法酌情判令赔偿。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芦某某提出的要求赵某赔偿其经济损失的合理要求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6日起至2019年6月15日止)。

二、被告人赵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芦某某经济损失7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赔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刘 勤

审 判 员  李 雷

人民陪审员  王从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岳冬冬

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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