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与刘正某、宋煜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2-20阅读量:(1562)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禹民一初字第00764号

原告:黄某,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大庆,现居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委托代理人:吴玉楼,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梦,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刘正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固镇县,现居住苏州市虎丘区。

委托代理人:邱坤明,安徽振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煜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原告黄某诉被告刘正某、宋煜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受理后,于2015年8月3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案情复杂,不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5年9月21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黄某的委托代理人吴玉楼、陈梦,被告刘正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邱坤明,被告宋煜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某诉称:2013年11月29日,被告刘正某因经营房地产生意需要,向原告借款500000元,月利息为4%,原告当日将此笔借给被告,被告刘正某出具了借条,被告宋煜某进行了担保,借期13个月,至今未偿还,现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两被告连带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并自2013年11月29日起每月按2.5%支付利息(12500)元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止(截至2015年6月28日利息为225000元)。

黄某为证实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下列证据材料:

1、身份证,证明原告主体资格;

2、中国某某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证明原告先后十次通过银行汇款的方式向被告汇款480000元,现金20000元,合计500000元;

3、借条,证明被告刘正某于2013年11月29日向原告黄某借款500000元,约定还款期限2014年12月29日,月利息4%,宋煜某以担保人身份在借条上签字;

刘正某辩称:已达成债权债务抵销协议书,利息已经全部结清,原告提出的利息主张与事实不符。

刘正某为支持其辩称,向本院提供下列证据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告主体资格;

2、债权债务抵销协议书,证明本案涉及的债权债务已经消灭;

3、商品房买卖合同6份、收款收据,证明被告刘正某已经按照债权债务抵销协议用6套房屋抵销债务,房地产权证已经交给原告;

4、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2015)固民一初字第01010-4号民事裁定书,证明被告已履行协议,吴某向固镇县人民法院主张物权;

5、2015年1月29日吴某写的说明,2015年1月29日、3月2日、4月14日还款协议、4月15日借条、利息清单,证明2014年11月份之前的利息已经全部结清;

6、证人吴某证言,证明实际借款是480000元,其中20000元利息,以物抵债500000元,还款期限是后期改动的,与担保人没有关系;

宋煜某辩称:2013年12月29日为被告刘正某担保,但是只担保3个月,担保期限已满,我不同意承担保证责任,刘正某钱已经还完,我不用承担责任。

宋煜某为支持其辩称,向本院提供下列证据材料:

1、驾驶证复印件,证明被告主体资格。

各方当事人对对方所举证据的质证意见及法院认证意见如下:

(一)刘正某、宋煜某对黄某所举证据1无异议,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定;对于证据2,刘正某认可其实际借款为480000元,另外20000元是直接扣掉的利息,宋煜某对此证据同意刘正某的意见,经审查,结合证人吴某的证言、汇款凭证,本院对银行汇款的借款本金480000元予以认定;对于证据3,刘正某认可字是其写的,但是当时约定借款期限是3个月,13个月不知是谁后改的,实际收到480000元,其中20000元作为利息扣掉的,宋煜某认可只担保3个月,13个月是后改的。经审查,结合庭审及证人吴某的证言,认定其实际借款本金为480000元,借条借款期限及担保期限为后期改动,故本院予以部分认定。

(二)黄某、宋煜某对刘正某所举证据1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对于证据2,黄某认为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原告没有签名,也没有经过原告同意,这是附条件的协议书,刘正某没有按照抵销协议书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故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宋煜某认为双方已经签订债权债务抵销协议书,债务已经消灭,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经审查,该证据原告黄某未签名,且抵销的房屋均未过户,与本案无关联性,故本院不予认定;对于证据3,黄某认为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原告不是以房抵债的合同当事人,收据不符合正常的房屋买卖的手续,应该有正规的发票,以房抵债协议并没有实际履行,宋煜某对此无异议,经审查,原告黄某非合同当事人,该组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故本院不予认定;对于证据4,黄某认为真实性无异议,被固镇县人民法院驳回,达不到证明目的,宋煜某对此无异议,经审查,真实性无异议,但是达不到证明目的,故本院对其证明目的不予认定;对于证据5,黄某认为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只能证明其与吴某之间的借贷关系,一份还款协议是刘正某自己签名,其他协议真实性有异议,宋煜某对此表示无异议,不知道具体情况,经审查,该组证据没有黄某的签名,与本案无关联性,达不到证明目的,故本院不予认定;对于证据6,黄某认为没有收到被告还款利息20000元,证人收到的利息是被告欠证人的借款所产生的利息,证人证实不知情证人与被告以房抵债的事实,且证实被告无法交付房屋的事实,借条上延长借款期限是打电话征得担保人同意的,宋煜某对此认为打电话跟我说延长期限的事不属实,只认可3个月的担保期限,经审查,结合汇款凭证及庭审笔录,证人吴某的证言能够证实实际借款本金480000元,且借条上的借款期限及担保期限系后来改动的,故本院对于证人吴某的证言予以部分认定。

(三)黄某、刘正某对宋煜某所举证据1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刘正某因经营需要,向黄某实际借款480000元,并有借条为证”今借到黄某人民币伍拾万元正¥:(500000)借款人刘正某截止到2014年12月29日2013年11月29日(借期13个月月息4%)担保人宋煜某2013年11月29日(此款以汇入某行卡号为准62***18)”。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黄某和被告刘正某之间的借条及汇款凭证,能够证实原告黄某和被告刘正某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该借款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但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应当以实际借出的金额认定为本金,故被告刘正某作为借款人理应偿还实际借款本金480000元。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的履行期限做了变更,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期间。本案中借条载明的”借期13个月、截止到2014年12月29日”均是后来做的变更,未经保证人宋煜某的书面同意,应当以原合同约定的期间为准。本案中由于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黄某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要求保证人宋煜某承担保证责任的,故本案保证人宋煜某免除保证责任。原告黄某主张按借款本金500000元自2013年11月29日起每月按2.5%支付利息(12500)元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止(截至2015年6月28日利息为225000元),根据法律规定出借人不能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本案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之前立案,属于尚未审结的一审案件,应当适用之前的司法解释进行审理,故利息应当按照借款本金480000元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从2013年11月30日至还清时止。被告刘正某辩称借款的利息已经全部偿清,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辩称,故不予采信。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正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黄某借款本金48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480000元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从2013年11月30日起至还清时止);

二、驳回原告黄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442元,被告刘正某负担1060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二份,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芳

代理审判员  张业顺

人民陪审员  李顺利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童德红

民间借贷纠纷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