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与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表于:2016-12-19阅读量:(1266)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肇怀法永民初字第75号

原告:李某某,女,1988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代理人:梁孟杰,男,广东山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钱某某,男,198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6月17日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撤诉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黄启亮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达荣

离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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