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吴某甲等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2-19阅读量:(2973)

周某某、吴某甲、岑某某、吴某乙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江恩法刑初字第178号

公诉机关恩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绰号”牛”,男,19**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恩平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2013年9月1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恩平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中强,系广东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周某简,系被告人周某某的父亲。

被告人吴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恩平市,汉族,文化程度大学专科,原恩平市公安局科员。2013年10月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恩平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开明,系广东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岑某某,绰号”眼训”,男,19**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恩平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2013年9月1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恩平市看守所。

辩护人梁某婵,系被告人岑某某的妻子。

被告人吴某乙,绰号”雄仔”,男,19**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恩平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2013年9月1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恩平市看守所。

辩护人余某仪,系被告人吴某乙的妻子。

辩护人吴某新,系被告人吴某乙的父亲。

恩平市人民检察院以恩检诉刑诉(2014)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吴某甲、岑某某、吴某乙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4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恩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谢军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吴某甲、岑某某、吴某乙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恩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3年5月份开始,被告人周某某出售伪造的机动车辆相关证件非法牟利。其接到客户下单后,将要伪造的证件所涉及的车型、颜色、归属地等信息提供给被告人吴某甲,吴某甲再利用其在恩平市巡警大队任职的职务之便,在公安网电脑中查询到与信息相符的真实的机动车信息资料后以每份150元的价格出售给周某某,周某某获得信息资料后提供给”大旧”(另案处理)进行伪造客户所需的证件,伪造完成后,周某某将伪造的证件通过快递邮寄给客户。通过上述的方式,至案发时,周某某共卖出伪造的机动车行驶证6本。

2010年11月份开始,被告人岑某某出售伪造的机动车辆相关证件非法牟利。2013年3月份,被告人吴某乙从”阳江仔”(另案处理)处购置一套伪造机动车车辆号牌的工具在恩平市某某新楼村委会下村某某巷*号开始伪造机动车车辆号牌出售牟利。被告人岑某某在接到客户下单购置整套的车辆证件(包括行驶证、登记证书、车辆号牌等)后,先从”强仔”、”老板”处查询到真实的机动车信息资料,再将号牌交由吴某乙进行伪造,将行驶证、登记证书、车架号码交由”强仔”、”阿德”、”大象”(均另案处理)等人伪造,伪造完成后,岑某某将伪造的证件通过快递邮寄给客户。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岑某某的住所恩城某某北路某某街*巷*号及其工场恩城某某岭某某村*村*巷*号进行搜查,搜获伪造的行驶证8本,伪造的机动登记证书4本,另还有空白行驶证422张及空白机动车登记证书1本。另搜查出由吴某乙伪造的号牌3副。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吴某甲、岑某某、吴某乙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提请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四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一至二年。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吴某甲、岑某某、吴某乙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搜查笔录、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电子数据、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吴某甲、岑某某、吴某乙无视国家法律,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鉴于被告人周某某、吴某甲、岑某某、吴某乙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11日起至2014年9月10日止)。

二、被告人吴某甲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6日起至2014年10月5日止)。

三、被告人岑某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10日起至2014年9月9日止)。

四、被告人吴某乙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10日起至2014年9月9日止)。

五、扣押被告人周某某的作案工具:手机四台(IPHONF4S、SAMSUNGGALAXYTKEND、诺基亚C5、诺基亚C2各一台)、铭牌2套(共6张)、电脑主机1台、联想手提电脑1台、人民币7124元;扣押被告人岑某某的作案工具:压模1套、字模一批、汽车铭牌半成品(金属)10320块、汽车铭牌成品(金属)635块、铭牌(车驾码)3套、上色用模板一批、气动打标机控制器2台、气动打标机1台、手动冲压机1台、手动压力机1台、排版用贴纸5张、排版用底片355张、伪造机动车号牌固封一批、伪造机动车号牌7副、空白环保标志1张、伪造环保标志(标有车辆号牌)3张、伪造机动车驾驶证1本、空白机动车行驶证422本、空白机动车登记证书1本、空白机动车检验标志9张、伪造机动车行驶证8本、伪造机动车登记证书4本、伪造机动车购置税完税证明7本、伪造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4张、伪造机动车保险资料2份、伪造机动车保险标志6张、伪造居民身份证1张、U盘1个、发动机码2块;扣押被告人吴某乙的作案工具:手机7台(其中苹果1台、三星1台、诺基亚5台)、伪造机动车号牌30块、伪造机动车号牌(金属)半成品94块、伪造机动车号牌固封一批、特别通行号牌模具1套、特别通行号牌字模一批、记事本2本、上色用模板一批、手动冲压机2台、塑料五金两用压力机1台、手动压力机1台、轻型台式钻床1台、空气压缩机连喷枪2台、压缩空气1瓶、液压千斤顶2台、磨牌机1台、机动车号牌模具1套、机动车号牌字模一批、电脑主机1台、人民币87元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江门市公安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吴仕源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郑丽仙

 

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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