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某与刘某甲、刘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2-17阅读量:(1405)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丰顺民初字第0064号

原告范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渠清,江苏汉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甲,农民。

被告刘某乙(刘某军),农民。

原告范某诉被告刘某甲、刘某军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黄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范某的委托代理人渠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某甲、刘某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范某诉称:原、被告经媒人介绍认识后,按农村习俗给付被告彩礼55800元及真爱牌两轮电动车一辆、礼品等。恋爱关系终止后,经索要,被告拒不返还彩礼,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55800元、真爱牌两轮电动车一辆及礼品。

被告刘某甲、刘某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范某与被告刘某甲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经媒人邱某介绍,原告范某于2013年5月6日给被告刘某甲送彩礼现金48000元,原告范某的父母给被告刘某甲倒茶钱3000元,原告范某的奶奶又给被告刘某甲倒茶钱500元,同时又给被告送了鸡、鱼、酒等礼品。之后,范某又给刘某甲买了一辆真爱牌两轮电动自行车。2013年5月,因被告刘某甲学驾照,范某给被告刘某甲两次汇款4300元。庭审中,原告范某自愿放弃父母及奶奶所给的倒茶钱3500元及烟、酒、鸡、鱼等礼品的请求,要求被告返还彩礼钱52300元及真爱牌两轮电动自行车一辆。

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证人邱某的证言及范某给刘某甲两次汇款的汇款单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所收原告彩礼的范围是什么,应否返还。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本案当事人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未共同生活,其所收彩礼应予返还。关于彩礼的范围:原告于2013年5月6日所送的48000元现金及原告父母、奶奶所给的倒茶钱3500元、烟、酒、鸡、鱼等礼品及真爱牌两轮电动自行车一辆。至于在恋爱期间因被告刘某甲学驾照,原告范某两次给被告刘某甲所汇的4300元属赠予关系,不属于彩礼的范畴。原告自愿放弃倒茶钱3500元及烟、酒、鸡、鱼等礼品的诉讼请求与法律并无不合,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刘某军与被告刘某甲系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应视为共同收受彩礼,应共同返还并互负连带责任。被告刘某甲、刘某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缺席判决。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某甲、刘某军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范某彩礼48000元及真爱牌两轮电动自行车一辆,并互负连带责任。

二、驳回原告范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刘某甲、刘某军负担(原告已预交,随案款一并返还给原告范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黄 涛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戴文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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