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与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2-12阅读量:(1341)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甘0105民初326号

原告韩某某。

委托代理人石富林,甘肃现代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石尧,甘肃现代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雷某某。

原告韩某某诉被告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石尧、被告雷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韩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5年经婚介所介绍相识,于2015年7月17日在兰州市城关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因双方婚前缺乏必要的沟通与交流,草率结婚,婚后感情基础薄弱,被告对原告漠不关心,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原告于2015年11月离家回到父母家居住至今,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婚前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3、本案诉讼费由原、被告依法承担。

被告雷某某辩称,原告所述不属实。双方从相识到结婚,经过了七个月时间,被告对原告投入了大量的时间和感情,双方有良好的感情基础。但婚后原告因自身家庭条件优越,从小娇生惯养,极度虚荣,对被告百般挑剔,无端鄙视。双方感情并未破裂,遇到矛盾应共同面对解决,原告不应轻率离婚,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5年经婚介所介绍相识并恋爱,于2015年7月17日在兰州市城关区民政局登记结婚,结婚证号J620102-2015-005***。婚后未生育子女。因婚后共同生活中发生矛盾,原告于2015年11月离家到其父母家居住至今,并起诉请求离婚。被告认为婚前有感情基础,双方矛盾应积极解决,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坚持不同意离婚。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车位租赁协议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经过七个月的恋爱相处,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在夫妻共同生活中,遇到矛盾,应本着珍惜感情,互敬互爱,互谅互让的态度,冷静处理,多沟通,不应采取回避矛盾的态度,更不应草率离婚。虽双方因家庭矛盾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情,但不致感情完全破裂,且被告表示会珍惜夫妻感情,不同意离婚。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请求离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韩某某请求与被告雷某某离婚,不予准许。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韩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雷文霞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馨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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