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某某与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1-23阅读量:(1315)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和民二初字第00411号

原告:汪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

委托代理人:张万松,安徽和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

原告汪某某诉被告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于2013年1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某某委托代理人张万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汪某某诉称:2011年8月8日,被告赵某某以做生意缺乏周转资金为由,向我借款5万元,同时出具借条一张,口头承诺不久即还,但后经我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还款。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赵某某立即归还所欠借款5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公告费。

被告赵某某未作答辩。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汪某某要求被告赵某某归还借款5万元及利息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为证明自已的主张,原告汪某某举证如下:

1、借条原件一份。证明被告赵某某向原告汪某某借款5万元的事实。

被告赵某某对原告汪某某证据未予质证。

被告赵某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综合原告汪某某的举证及庭审陈述意见,本院认证如下:

原告汪某某所举证据借条为原件,字迹清晰无任何涂改痕迹,且无其他证据予以阻抗,故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8日,被告赵某某以做生意缺乏周转资金为由,向原告汪某某借款5万元,同时出具借条一张,借条内容为:今借到汪某某现金人民币伍万(50000)整。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还款,被告一直未还款,原告遂诉讼来院,庭审中增加追要利息和公告费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由此产生的借款是合法、有效的,被告赵某某经催要却未能偿还,显属无理。原告要求被告赵某某偿付借款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当事人虽未约定利息和还款期限,但经原告催要后被告仍未归还,理应承担逾期付款利息。原告虽陈述多次催要但无证据支持,催要的时间以起诉之日(即2013年7月2日)起计算为宜;利率部分酌定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公告费,属于被告应当承担的,原告为实现债权的合理支出,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汪某某借款本金5万元及逾期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自2013年7月2日起计算至本判决限定的付款之日。

二、本案公告费300元,由被告赵某某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赵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洪亦彬

审 判 员  张宗春

代理审判员  邱 竞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

代书 记员  杨 清

民间借贷纠纷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