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1-23阅读量:(1538)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皖0523刑初138号

公诉机关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于安徽省寿县,劳务人员。1991年11月23日因犯盗窃罪、破坏电力设备罪、抢劫罪,被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2006年4月28日刑满释放。2015年12月28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何彬,安徽和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和县人民检察院以和检刑诉(2016)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何彬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27日中午,被告人王某驾驶小型轿车在和县白桥镇北大路附近,碰撞到被害人周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致周某重伤二级,电动二轮车上乘车人叶某当场死亡。和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王某负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下列证据: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归案说明,刑事判决书及离监犯综合信息表,被害人周某的陈述,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司法鉴定文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视频资料等证据材料。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王某能主动投案,故应适用同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处罚。

被告人王某在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以及所列举证据均未提出异议,当庭表示认罪。

辩护人当庭出示被告人在案发后赔付被害人周某及被害人叶某亲属部分经济损失的收条及证明,其辩护意见:1、被告人王某在案发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被告人王某及其亲属在事发后已赔偿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由于被告人王某在本起事故中也受伤,因家庭经济困难无钱进行手术,目前自身病情很严重。综上所述,如果庭后双方能达成刑事和解,建议法庭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7日中午,被告人王某驾驶皖E×××××号小型轿车从芜湖市驶往和县。13时13分,当车由南往北行驶至S206线115KM+860M处时,碰撞到前方同向行驶的被害人周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致周某受伤,电动二轮车上乘车人叶某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叶某符合交通事故所致颅脑损伤死亡;周某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和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王某负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肇事后,被告人王某立即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已赔付被害人周某及被害人叶某亲属部分经济损失。

庭审后,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与二被害人的亲属已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及刑事和解,二被害人的亲属对被告人予以谅解。以上有民事赔偿及和解协议、谅解书、收条予以证实。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证实被告人王某案发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2.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王某系肇事后电话报警主动投案。

3.刑事判决书及离监犯综合信息表,证实被告人王某曾经因盗窃罪、破坏电力设备罪、抢劫罪,被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于2006年4月28日刑满释放。

4.被害人周某的陈述,证实事发当天,其中午下班后骑着二轮电动车送叶某回家,车子骑到白桥镇北大路附近,被后面一辆汽车撞倒,其受伤被送到医院接受治疗。

5.被告人王某的供述,证实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

6.现场勘察笔录、现场勘察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

7.二份法医鉴定文书,证实被害人叶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被害人周某损伤程度已构成重伤二级。

8.安徽大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证实道路交通事故肇事车辆痕迹检验记录情况。

9.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王某负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周某、叶某在本起交通事故中无责任。

10.视频资料,证实肇事车辆的行驶路线。

11.收条,证实案发后被告人已赔付被害人周某及被害人叶某亲属部分经济损失。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主动归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曾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与被害方已达成刑事和解,并取得被害人及其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系过失犯罪,案发后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性,经和县司法局社区调查评估,对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对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非监禁刑。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梁 艳

代理审判员  黄婷婷

人民陪审员  唐朝霞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汪海英

交通肇事罪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