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沐某(曾用名刘福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1-14阅读量:(2238)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穗中法刑二初字第67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害人陈某甲,住广州市番禺区。

被害人黄某甲,住广州市天河区。

上述被害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崔凝,白永,广东德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曾用名刘福某,住广西省河池市金城江区。因本案于2013年5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启军,广东金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仲兆庶,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穗检公二刑诉(2013)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一案,于2014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何旭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陈某甲、黄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崔凝,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张启军、仲兆庶,证人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7月至年10月期间,被告人刘某使用虚假的“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总部***疗养院”助理干部“刘某甲”的身份证件,以新**大厦、肇庆**明珠国际酒店工程项目股东,运作上述两工程等名义,骗取被害人黄某甲、陈某甲共计人民币2258950元。作案后,被告人刘某关闭手机、拒不接听被害人电话。2013年5月31日,被告人刘某在广州市天河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公民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害人陈某甲、黄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崔凝提出的意见是:刘某诈骗陈某甲夫妇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某提出的辩解意见是:其没有利用武警干部的身份进行诈骗,其只是向两名被害人借款126万元。

辩护人张启军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刘某不知道武警工作证是虚假的。2、刘某因姐姐患病向被害人陈某甲夫妇所借的77.9万元是真实的,不应认定为诈骗。3、指控因新**大厦项目诈骗的其他款项证据不足:(1)新**大厦项目的发起人是被害人陈某甲夫妇;(2)廖某甲收取了新**大厦项目的95万元,目前廖某甲没有归案,无法认定是否为诈骗犯罪;(3)被害人报案时回避参与新**大厦项目的事实。

辩护人仲兆庶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虽然刘某提供的武警工作证件是假的,但证件由廖某甲提供,刘某不知证件的真假,被害人陈某甲夫妇也不可能不知道刘某不是武警工作人员;陈某甲在庭审时否认刘某以新**大厦、肇庆**明珠大酒店项目股东的名义进行诈骗,刘某对此也予以否认;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刘某关机潜逃。故认定刘某提供假证件,虚构事实实施诈骗,事后逃匿的证据不足。2、刘某与陈某甲夫妇是投资合作关系,其向陈某甲夫妇所借款项用于给姐姐治病和其他用途,尚未还款是因为没有偿还能力,并非不想还钱。故指控刘某犯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判决刘某无罪。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至10月间,被告人刘某使用虚假的“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总部***疗养院”助理干部“刘某甲”的证件,谎称自己是肇庆**明珠国际酒店工程项目的股东等骗取被害人陈某甲、黄某甲夫妇的信任,以借钱给姐姐治病、运作新**大厦项目为名,骗取被害人陈某甲、黄某甲人民币共计2258950元。事后,刘某或关闭手机,或拒不接听被害人的电话。2013年5月31日,被告人刘某在广州市天河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以上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一)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黄某甲于2013年6月16日的陈述及辨认笔录:2010年7月,我当时是广州文化产权交易所副总裁,朋友介绍我认识了刘某甲(经辨认照片,指认是被告人刘某),刘某甲说他姐姐患了再障贫血急需用钱,想用字画做抵押借钱。因为我家某患**去世,所以很同情他,便表示帮忙联系买家。刘某甲说如果担心字画有问题,可以将一辆价值200万元的奥迪A8质押给我,让我先借给他80万元救急,一个星期归还,月利息5%,我说要跟丈夫商量后再决定。7月31日,刘某甲发信息来说危难时只有我这么关心他,即使没借到钱也感到很温暖,我一时心软就答应和他见面。他开一辆挂武警车牌的奥迪A8轿车接我到岗顶天河**广场**楼的夜*夜总会,当时是白天,夜总会没营业,值班人员对刘某甲毕恭毕敬,称他为刘某乙,并打开了一间包房,刘某甲写了一张借条给我,内容是向我借80万元,为期一个月,利息5%,一个月后还84万元,以奥迪轿车(WJ01-95***)抵押,并签了刘某甲的名字、身份证号(**)和军官证号(武职字第020***号)。之后,我到工商银行分两笔款共转账79.5万元到刘某甲提供的王某甲账户。刘某甲将奥迪A8轿车的行驶证和他的军官证交给我,让我将车开走。行驶证上显示车辆所有人是武警总部***疗养院,军官证的名字是刘某甲。

借到款后,刘某甲显得很感动,他说跟中央军委张某很熟,当时我丈夫陈某甲正好辞职在家,他说可以通过关系安排我丈夫入伍,马上成为团级干部,或者到他的企业当老总。我想到刘某甲这么有能力,就丧失了警惕。过了几天,刘某甲说他姐姐病重住进南方医院,我和陈某甲去看望了他姐姐,刘某甲说医生建议带他姐到上海治疗,需要用那辆奥迪车,希望我再借些钱给他救急,我就让他将奥迪车开走,并再借了约38万元给他,但没有写借条。这部分钱有的给现金,有的通过网银转账。

2010年9月下旬,刘某甲说夜*夜总会有个股东突然抽资,紧需一笔钱,希望我们再帮他一次,我们又相信了他,又借给他120万元。钱通过多笔转账到刘某甲和王某甲的账号,其中银行转账有80多万,网银转账20多万,其余给现金,具体每一笔是多少钱我记不清楚了。这120万元是我和陈某甲向亲戚朋友借的,后来我们把自己住的房卖了,才把这笔钱还上。

刘某甲借完钱后就消失了,不接我们电话。2010年10月30日,我到夜*夜总会找他,发现夜总会已被查封。2011年1月,我们在医院找刘某甲的姐姐,刘某甲的姐夫打电话将刘某甲哄到医院,我们让他补写了一张160万元的借条,他留了两个名字,一个是刘某甲,一个是刘某。此后,刘某甲又消失了,不接电话,不回短信,也不还钱。2012年7月,刘某甲突然接了我的电话,当时他是有些广告牌方面的事想问我,我们在中信广场的麦当劳见面,刘某甲再次签署了一份还款保证书,并答应2012年10月还钱,但到现在还分文未还。

黄某甲于2013年6月28日的陈述:刘某甲向我们借的钱中,有**,资金周转不灵的名义借款,他用一辆武警牌照的奥迪A8轿车做抵押;有35万元是2010年8月11日至2010年9月19日,刘某甲自称是肇庆**明珠国际酒店工程的大股东(以佛山市南海区威某钢材贸易有限公司名义控股,是该公司的出资人),因要运作该工程需要资金向我们借的;2010年9月23日至9月26日,他又以要争取拿下新**大厦**层的租赁权为由向我们借了91万元人民币。当时他还曾表示,如果不借款给他的话,他拿不下租赁权,然后就没办法还钱给我们,迫于这个原因,所以我们只好再借钱给他。2010年11月16日,他还了3万元给我,但马上又以还高利贷为由向我们借了14万,2012年他还了5000元。

2、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及辨认笔录:2010年7月底,我当时在北京出差,妻子黄某甲打电话来说有人想用一批字画和一辆价值200万的奥迪A8轿车作抵押借款80万,并说那人比较忠厚。第二天,黄某甲说已经将79.5万借给那人了。2010年8月初,黄某甲介绍我认识了借钱的刘某甲(经辨认照片,指认是被告人刘某),刘某甲介绍我认识了几位自称是部队领导的人,通过交谈,我对刘某甲逐步放松了警惕。几天后,刘某甲带我到番禺*****江**园**号别墅门口,说别墅是他的,住着他的生意伙伴“廖某乙”。不久,“廖某乙”从别墅出来坐上刘某甲的奥迪车,刘某甲带我们去到肇庆的“肇庆**明珠国际酒店”工地,他说在这个项目有52%的股份,还将工地的一些文件给我们看,我再次对他放松了警惕。2010年8月30日是约定的还款期,刘某甲说他姐病重,所借的钱一部分给他姐姐治病,一部分用于夜*夜总会的资金周转,他现在做**明珠工地项目,要向我们再借30多万,他还将抵押的奥迪车和军官证拿了回去。9月份,一名自称王某乙的男子找到黄某甲,说要承租新**大厦的***层,刘某甲知道这件事后,硬要我们介绍他认识王某乙。后来,刘某甲和王某乙合作投资做新**大厦项目,他说已经和金某公司达成协议并签订合同,再次向我借钱,我通过转账、现金方式借给他120万元。还款期限到了之后,我们去夜*夜总会找他,但夜总会被查封了,他也不接电话,我们无法与他联系。2011年年1月份,我们通过刘某甲的姐夫找到刘某甲,刘某甲向我们写了一张160万的借条,并约定2012年10月1日是还款日期。之后,我们又与刘某甲失去了联系,再也找不到他了。2013年5月份,我们感觉被骗,于是报案。

刘某甲的字画经过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鉴定是假的,当时没有出具法律报告文书,做完鉴定后刘某甲将字画拿了回去。我们找不到刘某甲就去到番禺*****江**园**号找,“廖某乙”说奥迪A8轿车、***园**号都不是刘某甲的。刘某甲给我看过一个武警的军官证,编号武职字第202***号,他说自己是现役军人,属武职,但从未见他穿过制服。刘某甲带我去过肇庆**明珠国际酒店工地,当时工地的办公室关着门,刘某甲打了一个电话,一名50多岁的男子过来将办公室门打开。我见过该工地项目的《建工许可证》、《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项目可行性报告》复印件,但没见到项目的股东合同。其中《建工许可证》、《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都是佛山富某投资有限公司的,《项目可行性报告》落款是佛山市威某钢材有限公司。为了证明他是大股东,刘某甲还出示过一份“佛山市威某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与“佛山富某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给我看。我和刘某甲通过电子邮件交换过一些资料,他于2010年8月发了一份**明珠酒店的财务分析报告给我。后来我去到佛山市富地房地产有限公司拿资料,我问该公司的黄总经理,刘某甲是否是**明珠国际酒店工地项目股东,黄总经理笑了笑没有回答。刘某甲曾向我出示过新**大厦的图纸和盖有金某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他说合同书是新**大厦的承租合同,合约的甲方栏是金某公司,乙方栏空白。2010年9月26日刘某甲向我出示过他与王某乙签订的委托协议,当天我借给他18万元,其中8万元以现金方式交给他,另外5万元通过工商银行转账到王某甲账户,他直接在珠江新城双城国际大厦对面的农业银行取现出来。2010年11月3日又发了一份关于新**大厦的协议草案给我。我的邮箱是**.com,刘某甲的邮箱是**1.com。刘某甲一直不还钱,我们催他,他就带我去**明珠国际酒店工地,说这工地是他的,是股东之一,有上亿资金,不怕没钱还。我之所以相信他,一是他自称是部队的,有军官证,有武警车牌WJ01-95***,认识军委的人;二是带我考察**明珠酒店工地,让我觉得他很有实力;三是他曾拿出新**大厦***商铺项目的图纸,觉得他真的是有本事。

陈某甲经辨认多人混杂照片,指认出刘某、廖某甲、王某甲。

(二)证人证言

1、证人王某丙的证言:刘某是我前男友,我们之前一起租住天河北**苑,现已分手。刘某很穷,经常交不起租房租金。他自称与部队合伙做生意,与陈某甲、黄某甲一起合作新**大厦项目,刘某注册了“红*”消防公司,有一辆Q7汽车。刘某常向陈某甲、朱某等人借钱,至于借了多少,借到的钱去了哪里我不清楚。他说陈某甲对他很好,借钱给他姐治病。

2、证人王某甲证言的证言:2008年8月认识刘某后同居,2009年7月生下一子。同居后发现刘某一无所有,他住在龙洞的出租屋,经常因为交不起400元的房租被房东赶走。后刘某渐渐很少回家,2010年11月份我们就分开了。刘某爱吹牛,说他很有面子,有一次开着一辆武警牌照的奥迪A8小车,说是他的,又带我和他姐姐夫妇到**夜*夜总会唱歌,说夜总会他与别人合开的。他用我的身份证注册了“红*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公司非常简陋,只有几台电脑。他又拿我的身份证到佛山南海跟别人合伙开公司,后被对方股东赶走,对方说刘某不可靠。他还让我用身份证分别在工行、农行、平安银行开户,之后将银行卡拿走,卡一直是他在使用。他三姐患**,听他二姐说,三姐治病的费用都是自己出的,没有花过刘某的钱。

3、证人刘某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我是刘某的二姐。2012年7月份,刘某回老家接我生病的妹妹刘某丁到广州治病,2013年春节后就没见过他了。刘某丁患有**,所有治疗费用都是由刘某出的,据我所知花了100多万。刘某曾用名刘某甲,1985年5月18日出生,因为刘某甲是违反计划生育超生的,我父亲找关系为刘某甲在广西上了户口,后来将名字改为刘某。

4、证人赵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我是刘某的三姐夫。刘某的女朋友叫王某甲,他们生了一个男孩,2011年分手。2010年7月至2011年2月,我陪妻子刘某丁来广州治病,她患**,治病花了大约200万元,在广州治病花了将近20万元,大部分费用是刘某出的。我们问过刘某在广州做什么生意,他不说。刘某曾驾驶一辆军牌的奥迪A8轿车、一辆别克商务车。没听说刘某曾经从军入伍。

5、证人黄某乙的证言:我是佛山市富某投资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公司曾经开发过“**明珠国际大酒店”项目,项目在2010年开始,2011年因欠银行贷款,资金无法回转而停工。工程由我公司独资经营,没有与任何人合作。不认识刘某甲或刘某。

6、证人梁某乙的证言:我是诚某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市某达时装广场经理,公司地址在广州市荔湾区**行路*号新**大厦**层。公司向广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租了新**大厦一楼西北角部分场地、二楼全部场地、三楼约四分之三的场地进行经营并管理。公司于2005年与**集团公司签订了5年租约,2010年9月续签1年,2011年续签15年。我公司一直都是独立经营,没有与其他公司或个人合作,也没有委托其他公司和个人进行经营、管理。不认识王某乙、刘某甲、刘某。

7、证人黄某丙的证言:我是广东金某实业有限公司市场运营中心副总裁。新**大厦是我公司于2010年7月21日通过荔湾区人民法院变卖程序买下的整体在建工程项目,20层以下有八个公司在经营管理,我公司没有对20层以下的物业进行管理。新**大厦**层中,只有1楼部分面积是我公司的物业,其余大部分是广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还有小部分是些小业主的。我公司没有与任何人签署过租赁合同,不认识刘某或者刘某甲。我曾听一名自称二楼的商户说过,一名自称刘某甲的男子曾对他们说已经向广州友*公司租了新**大厦二层进行出租管理,让商户们向他缴纳相关的费用。据我所知,广州友*公司已经将二层租给了诚某置业有限公司经营管理。

8、证人朱某的证言(出庭作证):2010年,陈某甲与刘某合作“新**大厦”及“夜*”广告牌等项目需用钱,向我借了10万元,并带着刘某来向我借钱,于是我认识了刘某。刘某一共向我借了60万元,到现在还没有还。陈某甲一共向我借了24万元,已还了10万元,还有14万没还。刘某和陈某甲在“新**大厦”投资项目上发生了纠纷,刘某说欠陈某甲100多万,但陈某甲说刘某欠他200多万。陈某甲说他妻子黄某甲获知这个项目后,问刘某有无兴趣参与,后刘某就与陈某甲夫妇一起参与这个项目,陈某甲负责策划,刘某负责具体实施。因为“新**大厦”项目存在官司等纠纷,陈某甲夫妇和刘某无法完成项目操作,陈某甲夫妇因为这个项目向朋友借了很多钱,他们为了还债把自己的房子卖掉了。这件事导致陈某甲夫妇蒙受损失,刘某说他也蒙受了损失,最后他们三人商量,以刘某向陈某甲补写借条而告一段落,借条的数额据陈某甲说是240万元。现在陈某甲以此控告刘某对他诈骗,但我不认为是诈骗。刘某有《军官证》,有一辆挂武警号牌的奥迪A8轿车,但他不是部队的人。他向我和陈某甲都借过钱,也借过高利贷,他购买一辆二手奥迪Q7轿车时也是向朋友借的钱。刘某做事有想法也有能力,比较讲义气,心地还算善良,能说会道,但爱说大话,爱面子,缺乏信用,不踏实。他没有什么财产,在广州住的房子是租的,乡下父母也是住在他二姐家。我觉得他对陈某甲夫妇是有所亏欠的,他确实没有能力偿还债务,他对陈某甲、黄某甲夫妇的态度不好,经常不接听他们的电话,有时连我的电话也不接。

9、证人王某丁证言及辨认笔录:我通过下属张海某介绍认识刘某甲,刘某甲以购买资产包、认识国家和省领导可以为我办事为由,诈骗了我11090000元。刘福某称广州番禺市桥金*世界度假村被拍卖了,给我看了一份拍卖裁决书,说要跟我合伙投资该项目。为了承包该项目方便贷款,我成立了威某公司,刘某甲说没有身份证,就以他女朋友王某甲的名义出资威某公司,后又称该项目的领导被纪委查,项目搁置,我通过各种方式都联系不上他。在骗我们的同时,我朋友黄某丁的肇庆**明珠国际酒店项目烂尾,刘某甲知道后就要了一份项目资料,在外面自称是股东,诈骗他人。该项目产权是黄某丁的,刘某甲不是股东,没有任何利益。刘某甲自称是武警部队的,有军官证,驾驶一辆车牌为WJ01-95***奥迪A8轿车,又自称认识省领导和军委领导,很有本事和实力。

(三)书证、物证

1、被告人刘某的户籍材料证实其身份情况,刘某的身份证号码:**。

2、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证实:在抓获被告人刘某时在其身上扣押了下列证件:

(1)“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车辆驾驶证”一本,姓名:刘某甲,证号:010300***,部别:武警总部***疗养院。

(2)粤A*****奥迪WA1EY74L***(**)车辆行驶证一本,所有人:刘某。

(3)职工证一本,姓名:刘某甲,编号:武职字第020***号,工作单位: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总部***疗养院。

(4)广东省居住证一个,姓名:刘某甲,身份证号码为**。

3、公安机关协查函、附件及回函,证实:广州市天河公安分局发函至武警部队北京总队查询刘某(刘某甲)的武警证件及武警牌车牌情况,***疗养院回函说明:WJ01-95***非该院车牌,该部没有“刘某甲”此人。

4、被害人黄某甲、陈某甲提供的借条、还款保证书,其中:

(1)刘某于2010年7月31日所书写的欠条,内容是:“借黄某甲80万元,借期一月,月息5%,到期归还84万元,以奥迪A8一部(车牌号WJ01-95***)做先期质押”,落款:刘某甲,**(编号:武职,第020***号)。

(2)刘某于2011年1月14日所书写的借条,内容是:“借陈某甲现金160万元”,落款:刘某甲,**,刘某:320321198205184***,军官证:020***。

(3)刘某于2012年7月9日书写的“还款保证书,内容是:刘某承诺2012年10月1日前还款160万元给陈某甲。

上述借条、还款协议书经被告人刘某确认无误。

5、陈某甲、黄某甲、王某甲、廖某甲的银行卡交易记录、银行转账凭条、统计表等,证实陈某甲夫妇通过银行转账、现金等方式给付刘某2258950元。其中:

(1)黄某甲的工商银行账户(62***33)于2010年7月31日转账47.9万元人民币到王某甲的银行账户(62***70);2010年9月18日取现合共2万元;2010年9月23日转账42万元到王某甲的银行账户(62***69),该笔款项于当天转入廖某甲账户(62***96);2010年9月26日转账5万元到廖某甲的银行账户;2010年9月26日取现2万元。

(2)黄某甲的建设银行账户(33***24)于2010年7月30日转账30万元到刘某甲的账户(62***10);2010年9月18日取现合共2万元;2010年9月19日取现合共2万元;2010年9月22日取现5万元;2010年9月23日转账35万元到刘某甲的账户(62***10)。

(3)2010年8月至11月间,陈某甲账户(62***91)支取现金共38万元。

(4)**文化传播公司账户(陈某甲的公司,827***230708090***)于2010年9月19日转账共99950元到王某甲的账户(62***69)。

(5)于某(陈某甲的朋友)账户转账5万元到王某甲账户(62***11)

6、被害人陈某甲、黄某甲提供的肇庆**明珠国际酒店项目情况介绍资料,产权交易委托协议,广州市红*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王某甲身份证复印件,黄某甲签认上述资料均为刘某提供,其中:《肇庆**明珠国际酒店项目情况介绍》,落款“佛山市南海区威某钢材贸易有限公司”,黄某甲指认刘某自称系该公司大老板,威某公司占有**明珠项目52%的股份;《产权交易委托协议》,指认刘某以书画作品作为质押物,由广州文化产权交易所公司为刘某寻找合适的融资方,融资金额300万元;广州市红*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王某甲,注册资本150万元。

7、佛山市南海区威某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企业注册资料、变更登记资料,证实:威某公司于2009年9月18日成立。2010年7月12日,王某甲作为股东出资5万元,占有50%股份,同年11月20日退出该公司。

8、被害人陈某甲提供的《单方委托协议》,内容:王某乙委托刘某甲办理租赁新**大厦**层商铺。陈某甲签认该协议是由刘某提供,为了使其相信刘某和王某乙正在合作获取新**大厦**层租赁权。

9、被害人陈某甲与被告人刘某之间的邮件往来截图以及邮件附件,内容涉及新**大厦合作协议、肇庆**明珠国际酒店项目运作方案等,其中:

(1)《肇庆**明珠国际酒店可行性报告财务分析》,陈某甲签认系刘某于2010年8月24日发给其的邮件,出具该分析报告的系佛山市南海区威某钢材有限公司。

(2)《协议书》,陈某甲签认系刘某于2010年11月3日发给其的新**大厦协议书样本,并告诉其已经和王某乙达成意向协议,让其修改关于廖某甲和丙方公司名称,其中的溢*公司据刘某说是王某乙的公司,之后在11月5日再次修改,借用广州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名义签订合同。

10、被害人陈某甲签认的照片六张,指认照片中的地点系刘某于2010年8月带其考察的肇庆**明珠国际酒店工程项目,刘某称该项目是他的。

11、调取证据通知书、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情况说明,证实:公安机关冻结刘某工商银行(62***57)账户存款575898.76元。2014年2月24日工商银行出具协助冻结通知书称:实际冻结518307.45元,未冻结57590.55元,原因系余额不足。

12、个人名下房地产登记情况查询证明,证实:刘某名下无任何房地产。

13、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因提取时间距离案发时间已超过三个月,移动公司无法提取刘某所使用186****8668电话的通话记录;经查询全国公安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没有刘某甲**)此人。

14、公安综合查询信息,证实:廖某甲出生于19**年*月**日,河南省邓州市人。

15、天河区刑警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2013年5月31日在天河区**酒店将刘某抓获。

16、南方医科大学提供的住院资料,证实:刘某丁(刘某的三姐)患**于2011年1月7日至2011年2月6日在该院住院30天,住院费用总计62857元。

17、辩护人仲兆庶律师在侦查阶段提供的材料,其中:

(1)“武警总队***疗养院”出具给广州市天河公安局交警大队的《证明》一份,证明刘某甲是该院职员(助理员),2012年8月至今在广州工作,该院于2010年5月20日为刘某甲核发的(武职字第02***号)工作证件属实。仲兆庶律师在接受公安机关的询问称:该证明是刘某身边的工作人员在刘某的办公桌里发现,后由王某丙交给其,其不知道证明是伪造的。

(2)刘素某2008年在山东寿光市人民医院的住院记录、2010年9月起至同年12月在天河区龙洞人民医院检验报告单、南方医科大学第三附属医院检验报告单等,证实刘某的姐姐刘某丁2008年被检查出患有**。

(四)被告人刘某的供述

我姐姐刘某丁因患**无钱治疗,我拿了一幅廖某甲送给我的老虎画到广州产权交易所作抵押,因抵押不了60万元,我就将老虎画取回还给了廖某甲。因我姐需要钱治病,黄某甲于2010年7月31日在石牌夜总会附近的工商银行转给我70多万元,我写了一张借条。2011年,我、廖某某、陈某甲、王朝某以及一名姓朱的会长合伙投资广州市人民南路新**大厦***楼,我向陈某甲借了90多万,自己补了7万,凑成100万元,我与陈某甲一起到廖某甲家里把钱交给了廖某甲作新**大厦的投资款,我没有给陈某甲写借条。后因经营天河**广场**楼的夜总会,又向陈某甲夫妇借了30多万元。后来才补写了一张160万元的借条。我一共借了陈某甲夫妇200多万元,其中:70多万是黄某甲通过工行转账到我女朋友王某甲工行卡内;90多万是陈某甲直接给我现金;另外30多万元,一部分通过银行转到王某甲工行卡内,另一部分是直接给我现金。给我姐姐治病花了60多万元;夜总会开支,包括员工工资、租金、水电、租金用了30多万元;100万元交给廖某甲投资了新**大厦作保证金。我借了陈某甲、黄某甲共200多万元,写了还款计划书,后来只还了20万元,但没有写收条,之后就没有偿还能力了。在借70多万元时,我曾拿过一辆奥迪A8作抵押,车牌WJ01-95***,因为亚运会,查某车,后来黄某甲把车给回我。2010年5月,我与廖某甲合伙租下天河**广场**楼经营夜总会,先后买了两辆奥迪A8和一辆路某,并上了武警车牌,分别是WJ01-95***、WJ01-95***,路某是WJ01-***(不详),为了能驾驶军车,我办了一个驾驶证(证号010300***,挂靠武警总部***疗养院),一本工作证(编号武职字第020***,工作单位是武警总部***疗养院,姓名为刘某甲)。武警驾驶证在武警总部车船管理局可能有备案,工作证在武警总部***疗养院可能有备案,但我都没核实过,我认为证件是真的,我没有在武警总部***疗养院工作过,我是挂靠的。关于肇庆**明珠国际酒店项目,我不想回答这个问题,因为与陈某甲夫妇无关。我带陈某甲看过这个工地,陈某甲给我写过一份可行性策划书,我对陈某甲说我过是肇庆**明珠国际酒店的股东之一。

对于被害人陈某甲、黄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提出意见,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1、关于被告人刘某以姐姐治病急需用钱为由向被害人黄某甲所借的779000元是属于借款还是诈骗款项的问题。经查,虽然刘某借钱给姐姐治病的理由是真实的,但被害人黄某甲刚刚认识刘某不久,就愿意借巨款给刘某的原因除了同情之外,最主要还是基于刘某的部队工作人员身份和质押了一辆挂武警牌照的奥迪A8轿车。刘某本身不是部队工作人员,对“武职字第020***号”工作证属于假证件是明某的,其使用虚假的资料向被害人借钱,使被害人对刘某的身份以及还款能力产生错误的认识,之后一直不还款,又拒不接听被害人的电话,逃避被害人的追款,足以证明刘某具有非法占有该笔款项的主观故意。刘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刘某不清楚工作证的真伪,779000元属于借款的意见不能成立。

2、关于被告人刘某诈骗被害人陈某甲、黄某甲1479950元的事实,经查:(1)据被害人陈某甲、黄某甲陈述,刘某谎称系部队工作人员以及肇庆**明珠国际酒店工程股东获取其二人的信任,以运作新**大厦等项目为名借款,在借条、还款保证书约定的期限届满后,一直不归还借款且拒不与被害人联系;(2)证人黄某乙、王某丁证实刘某并非肇庆**明珠国际酒店工程的股东;证人梁某乙、黄某丙则证实新**大厦商铺的租赁与管理与王某乙、刘某等人无关;(3)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疗养院的复函证实从未核发过“武职字第020***号”工作证件,亦没有刘某甲此人,车牌“WJ01-95***”(奥迪A8轿车)非该院牌照;(4)刘某书写的借条、还款保证书,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取款凭证等印证刘某收取了陈某甲、黄某甲的前述钱款;(5)陈某甲与刘某的邮件往来内容以及《肇庆**明珠国际酒店项目情况介绍》、《肇庆**明珠国际酒店可行性报告》、涉及新**大厦**层铺位内容的《协议书》等书证印证了陈某甲、黄某甲的陈述。上述证据相互吻合、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刘某虚构事实骗取陈某甲、黄某甲前述钱款的事实。故辩护人提出认定刘某实施诈骗证据不足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公民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所提辩解、辩护意见,据理不足,均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刑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31日起至2025年5月3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冻结被告人刘某工商银行账户(62***57)内的人民币518307.45元返还被害人陈某甲、黄某甲。(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执行)

三、继续追缴被告人刘某的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陈某甲、黄某甲。(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梁 敏

审 判 员  邵军锋

代理审判员  张春节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陈宇琳

书 记 员  陈晓兰

书 记 员  罗丽君

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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