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某某与章某某、戎某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发表于:2016-11-11阅读量:(1088)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穗海法民三初字第1125号

原告:颜某某,女,196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海珠区*。

委托代理人:陈维崧、王炎香,分别是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和实习律师。

被告: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被告:戎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原告颜某某诉被告章某某、戎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章某某、戎某某价值共486495元的财产,并于2014年8月4日提供了现金486495元作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章某某(公民身份号码:*)、戎某某(公民身份号码:*)的银行存款共486495元(具体开户银行名称、账号详见本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如数额不足,则只准存入,不准支出;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具体财产名称、数量详见本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扣押清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学文

二〇一四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孟锦秋

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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