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与宁*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1-08阅读量:(1069)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昌民初字第7418号

原告金*,男。

委托代理人张凯娟,北京金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女。

原告金*与被告宁*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邓徐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凯娟,被告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诉称:金*与宁*于2011年5月3日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女。因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争吵。自2012年底双方分居至今,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再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金*与宁*离婚;2、婚生女由金*抚养;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诉讼费由宁*承担。

被告宁*辩称:不同意离婚。诉状中所称2012年底分居与事实不符,双方一直在一起居住。双方是出现过一些矛盾,但也已经有了孩子。金*的父母也不希望我们离婚,最近金*父亲来京是二人一起招待的,父亲也劝不要离婚。因为家庭琐事双方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

经审理查明:金*与宁*在2010年9月左右通过互联网认识,经自由恋爱后于2011年5月3日登记结婚,于2012年3月3日育有一女。二人婚前感情较好,婚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未能进行有效沟通,影响到夫妻感情。金*称二人在同一套房屋内分房而居,宁*否认二人分居。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金*、宁*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感情基础较好,婚后也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夫妻双方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应互敬互爱、互谅互让,互相理解和扶持,以促进婚姻稳固、家庭和谐。金*起诉离婚,但宁*坚决表示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只要双方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正确处理家庭生活中产生的矛盾,互谅、互让、互信、互相尊重,加强沟通与交流,夫妻关系是能够改善的。故此,本院认为双方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金*的诉讼请求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金*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

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金*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案件上诉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案件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邓徐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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