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黄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0-31阅读量:(1716)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闽0602民初3363号

原告:漳州市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

法定代表人:曾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庆祥,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

原告漳州市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江晓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漳州市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郑庆祥与被告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漳州市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称:原告系某某小区物业服务公司,被告系某某某某室业主。被告在开发公司交房时与原告签订物业服务协议书,由原告提供小区物业服务,物业服务费每平米1元,办公•商用每平米1.5元,年交一次,水电费则按户分摊每月代缴代收,逾期缴交按日1%加收滞纳金(详见物业服务协议书条款)。被告在入住后已按物业协议约定交纳物业费,但从2012年7月起被告开始没有履行诺言,至今拖欠物业费3312元、公摊水电费568元。原告为此多次向被告催款无果,但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搪塞,至今还在拖欠。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从2012年7月起至2015年6月30日止的物业费3312元、水电费568元及滞纳金500元(从起诉日起计至还款日按日1%收),合计438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黄某某辩称:自2012年7月起到2015年6月30日止的物业服务费确实尚未交纳,但是因为原告的服务并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原告的物业服务不到位,主要是:1、物业公司没有做好公共场所的安全防范和秩序维护等事项的协助管理工作,没有做到每小时区域定点巡逻,小区门口只有一人负责看大门。2、未确保小区主干道通畅通行,消防通道堆放废品杂物,小区门口设置水泥桩阻碍交通,一旦发生火灾则消防车辆无法进入;小区1幢与2幢之间的通道经常堆积着超市的货物;停车场出入口拥堵,停车场内杂乱无章,车辆难进出。3、原告未能保持公用设施良好的运行状态,消防设施设备不完善,电梯按钮不齐全,玻璃破损。4、保洁方面,小区垃圾未及时清理,一天中只有早晨会清理垃圾,电梯、楼梯脏乱。被告认为原告物业服务不到位,因此被告不同意全额支付原告所主张的物业服务费。对于原告所主张的公摊水电费568元,其无法确认,但表示同意缴纳400元公摊水电费。对于原告所主张的滞纳金,其不同意支付。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芗城区某某小区物业服务公司,被告系漳州市芗城区某某某某室房屋的业主及居住使用人,该房系带电梯的高层住宅,建筑面积为91.99平方米。2009年7月24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一份《某某物业服务协议书》,被告同意由原告提供物业服务,同时合同约定:物业服务费的收取标准为高层住宅(带电梯)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元;物业费按每年交纳一次。合同签订后,原告为被告所居住的芗城区某某提供了物业服务。根据合同约定,被告黄某某每月应缴的物业服务费为91.99元(91.99平方米×1元/平方米)。被告自2012年7月起至2015年6月30日止未向原告交纳物业服务费,共拖欠原告物业服务费3312元,即91.99元/月×36个月=3312元。原告曾于2015年7月28日向被告寄送《物业费缴费通知》,向被告催缴自2012年7月至2015年6月30日的物业服务费及水电费。根据原、被告在庭审过程中的陈述及被告提供的照片等证据,原告漳州市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缺陷,未完全符合合同约定。

本院认为:被告作为某某某某室的业主,原告作为某某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双方之间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原告已为被告提供物业服务,被告依法应当缴纳物业服务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物业服务费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均确认被告拖欠原告自2012年7月起至2015年6月30日止的物业服务费用3312元。被告辩称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不到位,存在诸多问题,被告才因此未缴纳物业服务费。根据现已查明的事实,虽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缺陷,但被告据此拒绝缴纳物业服务费于法无据,本院依据公平原则对被告黄某某应承担的物业服务费酌情予以减少,故被告应向原告补缴自2012年7月起至2015年6月30日止的物业服务费为2650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2012年7月起至2015年6月30日止的公摊水电费568元,但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垫付了568元公摊水电费的事实。对于原告的该诉求,被告于庭审中表示其愿意支付400元公摊水电费,系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所主张的滞纳金,因原告提供物业服务确实存在缺陷,双方就物业服务费用的具体缴纳情况存在争议,且原告至2015年7月28日才向被告发出书面催交,故对于原告所主张的滞纳金,本院不予支持。对于业主所反映的有关物业服务不到位的情况,原告应充分重视,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应当严格依照合同的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行业标准向业主提供服务,不断提高物业管理服务质量,积极与业主沟通,共同营造和谐的小区氛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漳州市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2012年7月起至2015年6月30日止的物业服务费2650元。

二、被告黄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漳州市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公摊水电费400元。

三、驳回原告漳州市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黄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江晓筠

二〇一六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曾雅静

服务合同纠纷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