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某某、汤某甲等容留他人吸毒罪,诸某某、黄某甲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0-27阅读量:(2140)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丽莲刑初字第129号

公诉机关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诸某甲,经商,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因本案,于2014年6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逮捕,同年8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丽水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晟,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杜志雷,浙江泽厚(丽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某甲,驾驶员,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因本案,于2014年6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冯某,个体户,户籍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居住地丽水市莲都区。因本案,于2014年6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汤某甲,农民,住浙江省云和县。因本案,于2014年7月3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7月28日被逮捕,同年9月2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方洪彩,浙江法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某甲,经商,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因本案,于2014年8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经商,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因本案,于2014年8月1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甲,农民,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因本案,于2014年11月5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诸某甲,农民,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因本案,于2014年6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逮捕,同年8月22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邹维菊,浙江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朱某甲,现任青田县人大代表,住浙江省青田县。因本案,于2014年10月10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余津,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甲,个体户,户籍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居住地丽水市莲都区。因本案,于2014年9月1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乙,农民,住浙江省云和县。因本案,于2014年6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丁垠宇,浙江法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以丽莲检刑诉(2014)16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诸某甲、汤某甲、冯某、徐某甲、陈某甲、赵某甲、诸某甲、朱某甲、张某甲、黄某乙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诸某甲、黄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杨素、代理检察员李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诸某甲及其辩护人王晟、杜志雷,被告人汤某甲及其辩护人方洪彩、被告人冯某、黄某甲、徐某甲、被告人朱某甲及其辩护人余津、被告人张某甲、陈某甲、赵某甲、被告人诸某甲及其辩护人邹维菊、被告人黄某乙及其辩护人丁垠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容留他人吸毒

2013年7月份开始,被告人汤某甲、冯某、徐某甲、朱某甲、陈某甲、张某甲、赵某甲等人共同出资在被告人汤某甲位于浙江省云和县紧水滩镇龙门村26号的家中建造平房,在平房内装修包厢专供自己与他人吸毒,并于2013年7月至2014年3月5日期间,多次容留诸某甲、诸某甲、郑某等人在该包厢内吸食毒品。

2014年6月初,被告人诸某甲、诸某甲商量后决定去上述包厢内吸毒,由被告人诸某甲联系包厢,被告人诸某甲购买毒品。随后,被告人诸某甲联系被告人冯某称要去该包厢内吸毒,被告人冯某授意黄某甲与被告人汤某甲联系,谈妥将该包厢以每月30000元的价格租给被告人诸某甲、诸某甲等人吸毒,被告人汤某甲、黄某乙在明知被告人诸某甲等人在包厢内吸毒的情况下,仍将包厢租用给被告人诸某甲等人。2014年6月13日至6月20日期间,被告人诸某甲、诸某甲共同承担该包厢费用,多次容留赵某乙、胡某、韩某、陈某丙、刘某甲真等十余人多次吸食k粉、“神仙水”、“奶茶”等毒品。其中被告人诸某甲提供k粉免费供包厢内人员吸食。

2、开设赌场

2014年6月13日至6月20日期间,被告人诸某甲利用2014年巴西世界杯足球赛事,为网址为www.hg0088.com的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冯某、朱某丙、汤某乙、陈某某、周建民(均另案处理)等人的投注,以赌“大小球”、“胜负”、“比分”等方式进行赌博,赌资共计人民币1400余万元。被告人黄某甲接受冯某、周建民、朱某丙、汤某乙等人的投注并将投注报至被告人诸某甲处,赌资共计人民币110余万元,并从被告人诸某甲处获取回扣人民币2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朱某甲、陈某甲、张某甲、赵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被传唤后,主动交代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罪行,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徐某甲、张某甲、诸某甲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案件被告人,被告人朱某甲、汤某甲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并经查证属实,均具有立功表现。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及其他书证等予以证实。被告人诸某甲、汤某甲、冯某、徐某甲、朱某甲、张某甲、陈某甲、赵某甲、诸某甲、黄某乙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诸某甲、黄某甲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诸某甲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黄某甲、朱某甲、张某甲、陈某甲、赵某甲有自首情节;被告人诸某甲、徐某甲、张某甲、朱某甲、汤某甲具有立功表现;被告人黄某甲系从犯。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诸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被告人诸某甲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一、被告人诸某甲不构成开设赌场罪。理由:1、被告人不是赌博网站的代理;2、被告人并非接受他人投注,而是让他人借用他的网站进行投注;3、被告人没有以营利为目的。二、被告人诸某甲不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理由:1、本案的吸毒场所系汤某甲、冯某等人为供自己和他人吸毒而专门建造、装修的;2、陈某丙等人与被告人诸某甲一同从温州到云和紧水滩龙门村26号吸毒,吸毒场所是事先由诸某甲出面与冯某等人联系确定的;3、吸毒场所包厢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数额,诸某甲和冯某等人虽经商量但至案发并没有谈妥,也没有交付。三、被告人诸某甲在检举揭发他人犯罪事实的过程中并不存在贿买立功线索的情形,应当认定为立功。四、被告人诸某甲具有如下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1、被告人诸某甲具有立功表现;2、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说明其认罪态度好;3、被告人诸某甲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综上,恳请对被告人诸某甲减轻处罚。

被告人汤某甲辩解:平房是由其个人出资建造,由他人装修,3万元是用于支付装修费用的。

被告人汤某甲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汤某甲的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无异议,但1、起诉书将被告人汤某甲列为第二被告欠妥;2、被告人汤某甲在主观方面是间接故意而非直接故意,因为他在建造平房之时仅仅知道徐某甲等人要在他的平房中休闲、娱乐,并不知道他们要在这里容留吸毒,在知道他们在平房中的包厢容留他人吸毒时已经知道问题严重,尽管存在多方面的原因,但他采取了放任的态度,对于在主观上持间接故意的犯罪与主观上持直接故意的犯罪相比,其主观恶性要明显小得多;3、被告人汤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本案从犯;4、被告人汤某甲系初犯;5、被告人汤某甲认罪态度好,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6、被告人汤某甲有立功表现。鉴于以上理由,请求对被告人汤某甲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冯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被告人黄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被告人徐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被告人朱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被告人朱某甲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被告人朱某甲的犯罪情节较轻:(1)被告人朱某甲仅在2013年7月至2013年国庆节期间容留他人吸毒,之后的事情与被告人朱某甲无关;(2)容留他人吸毒中的“他人”是指温州人,温州人是其他人邀请的,但被告人朱某甲没有拒绝,是一种间接故意;(3)装修包厢的目的是明确的,只供自己娱乐,国庆节后,被告人朱某甲还阻止徐某甲带外人来包厢玩。2、被告人朱某甲有自首情节和立功表现。建议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张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被告人陈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被告人赵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被告人诸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被告人诸某甲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诸某甲的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没有异议,就量刑请求法庭考虑以下情节:1、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并当庭自愿认罪;2、被告人诸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3、被告人系初犯,主观恶性小;4、被告人系从犯;5、被告人有立功表现。综上,恳请对被告人判处拘役,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黄某乙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被告人黄某乙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乙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性没有异议。但被告人黄某乙具有以下量刑情节:一、被告人黄某乙的主观恶意轻微。她在第一次被公安机关传唤之前,什么是吸毒都不清楚,之后,被告人黄某乙之所以没阻止,是因为为了其儿子能偿还建包厢时所欠下的款,主观上持放任态度。二、被告人黄某乙在本案中的行为仅仅只是管理包厢钥匙,清扫卫生。她既没有提供毒品,也没有提供专门吸食毒品的设备,更没有主动招揽吸毒人员参与吸毒活动。三、从本案的社会危害性来看,由于本案所涉的包厢并没有对外营业,且提供的对象就是本案在案的几名被告人,是相对固定的,所以相对经营性场所而言,社会危害也相对较小。四、被告人黄某乙是初犯。五、在归案后,被告人黄某乙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当庭自愿认罪。建议对被告人黄某乙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

一、开设赌场

2014年6月13日至6月20日,2014年巴西世界杯足球赛期间,被告人诸某甲通过网址为www.hg0088.com的赌博网站进行赌博,并接受冯某、朱某丙、汤某乙、陈某某、周建民(均另案处理)等人的投注,以赌“大小球”、“胜负”、“比分”等方式进行赌博,为冯某等人进行资金结算,赌资共计人民币1400余万元。被告人黄某甲接受冯某、周建民、朱某丙、汤某乙等人的投注并将投注报至被告人诸某甲处,赌资共计人民币110余万元,并从被告人诸某甲处获取回扣人民币2万余元。

二、容留他人吸毒

2013年3月份左右,被告人冯某、徐某甲、朱某甲、陈某甲、张某甲、赵某甲经与被告人汤某甲协商,由被告人汤某甲出资在其位于浙江省云和县紧水滩镇龙门村26号的家中建造平房,由被告人冯某、徐某甲、朱某甲、陈某甲、张某甲、赵某甲共同出资装修平房内的包厢,同年7月份,该包厢建成使用。被告人冯某、徐某甲、朱某甲、陈某甲、张某甲、赵某甲于2013年7月至10月期间,多次容留诸某甲、诸某甲、郑某等人在该包厢内吸食毒品,期间,被告人汤某甲明知被告人徐某甲等人在包厢内吸食毒品。

2014年6月初,被告人诸某甲、诸某甲商量后决定去上述包厢内吸毒,由被告人诸某甲负责联系包厢,被告人诸某甲负责购买毒品。随后,被告人诸某甲联系被告人冯某称要去该包厢内吸毒,尔后,由黄某甲与被告人汤某甲联系,谈妥将该包厢以每月30000元的价格租给诸某甲等人吸毒,被告人汤某甲、黄某乙在明知被告人诸某甲等人在包厢内吸毒的情况下,仍将包厢租给被告人诸某甲、诸某甲使用。2014年6月13日至6月20日期间,被告人诸某甲、诸某甲在该包厢内多次容留赵某乙、胡某、韩某、陈某丙、刘某甲真等十余人多次吸食k粉、“神仙水”、“奶茶”等毒品,期间,被告人诸某甲提供k粉免费供包厢内人员吸食。

2014年6月20日,被告人诸某甲、诸某甲等人在云和县紧水滩镇龙门村26号包厢内吸毒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并从包厢内查扣“枫糖奶茶”6包、“神仙水”34瓶、“正山小种”6包、k粉1包及吸毒工具,从被告人诸某甲的车上查获赌资人民币439800元及k粉2包。

案发后,被告人朱某甲、陈某甲、张某甲、赵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被公安机关传唤后,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罪行。被告人徐某甲、张某甲、诸某甲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朱某甲、汤某甲向公安机关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并经查证属实。被告人黄某甲已向公安机关退交赃款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诸某甲向公安机关退交赃款人民币30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户籍证明,证明各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2、被告人诸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证明(1)其与被告人诸某甲租用云和县紧水滩镇龙门村26号包厢,在2014年6月13日至20日期间,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及k粉是由其提供的;(2)2013年夏天至国庆节期间,其受被告人冯某的邀请,与诸某甲、郑某等人一起到了龙门村的包厢与冯某、朱某甲等人一起多次吸k粉摇头;(3)2014年6月13日世界杯比赛开始至被抓这段期间,其利用赌博网站www.hg0088.com进行赌球。其许多朋友也会通过其押注,其让张某甲帮其跟押球的人和“上庄”之间结账,其朋友赌球的钱都是通过其与张某甲的账号转的。冯某和他的一个朋友会通过黄某甲将押注报给其,比赛结束后,冯某朋友的钱是由黄某甲和张某甲结算的,冯某的钱是直接跟其结算的,冯某的朋友一共押了100万元左右,冯某押了有5、6万元,冯某和他朋友的回扣其给了黄某甲,一共有3万元左右。与其进行银行交易的用户中,陈某某、朱某等账号是与其进行赌博资金结算的账号,舒某某、夏某某、吴某某等人是“上庄”发给其让其汇款过去的账号,另外,其一共要给陈某某30万元左右回扣,“上庄”已经把这些钱给其了,其还没来得及给陈某某,案发后其已经主动向公安机关上交了30万元。公安机关在其车上扣押的现金439800元是其与朋友赌球输掉的钱,其本来是要汇给“上庄”;(4)其是通过“黄达”认识刘某乙的等事实。

3、被告人冯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1)云和县紧水滩镇龙门村26号的包厢是2013年3月份左右徐某甲提议,其与徐某甲等人共同出资建起来的,2013年7月开始使用,至2013年国庆节期间,其与徐某甲、朱某甲、张某甲、陈某甲等人多次在该包厢内摇头,其还多次邀请诸某甲、诸某甲和郑某在该包厢内吸毒摇头;(2)2014年5月,诸某甲打电话问其还能否在龙门村包厢吸k粉摇头,其让黄某甲帮忙与汤某甲联系,诸某甲等人2014年6月13日过来后一直在包厢玩到6月20日被抓获;(3)2014年6月13日晚上,黄某甲跟其说温州人有世界杯赌球的盘,可以接受投注,其就跟诸某甲、诸某甲说报单、下单都交给黄某甲,让黄某甲跟他们联系,钱的方面找其,因投注是用信用的,下注时不用直接付钱,等结果出来后再根据输赢结算,其和周建民都下注到黄某甲处让黄某甲报给温州人,周建民输了50万元左右,周建民会将输了的钱转到其农行卡上,其让公司财物王梅将钱转给黄某甲或黄某甲发给其的一个叫张某甲的账号,其自己一共押了十几万元,输了7.5万元的事实;

4、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证明(1)其利用世界杯足球赛买过球并接受投注。冯某和诸某甲事先讲好,让其帮忙将下注情况报给诸某甲,之后诸某甲会给其好处费,其想能多挣点也好,就将其处押注的情况记下来之后报给诸某甲,等比赛结果出来之后根据输赢,其再与诸某甲结算,如果输了,则买球的人将输掉的钱打其农业银行卡上,其再将钱转到张某甲的账号,如果赢了,诸某甲会将钱通过张某甲的账号打给其,其再转给买球的人或与买球的人现金结算,有时候其也会让张某甲直接将钱打给买球的人,通过其买球的人有冯某、周建民、朱某丙、汤某乙等人,冯某共买了20万元左右,周建民共买了100万元左右,汤某乙买了两三万元,朱某丙买了两千元,诸某甲共给了其好处费两万元左右;(2)其系冯某的驾驶员,云和县紧水滩镇龙门村的包厢是被告人汤某甲、徐某甲、冯某、朱某甲等人一起出资盖起来吸毒用的,包厢装修好之后,冯某经常邀请他的温州朋友诸某甲、诸某甲、郑某等人来包厢吸毒摇头,10月份之后大家都没有去过包厢,2014年5月初,冯某让其帮诸某甲等人找汤某甲联系包厢的事,其与汤某甲谈好包厢月租费3万元。6月13日晚,诸某甲、诸某甲等人来到包厢玩,一直到案发,每天晚上大家都在包厢里吸毒,黄某乙负责打扫包厢的卫生,有时候也会收包厢费;(3)公安机关在其手机里发现的照片分别是其记录的装修包厢的费用、2013年8月10日至10月10日期间的包厢费情况、分摊费用的情况、赌球押注的情况等的事实;

5、被告人汤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徐某甲提议让他在其云和县紧水滩镇龙门村26号老家边上盖个包厢起来,供他人唱歌等用,由其出资盖房子,徐某甲等人出资装修。2013年6、7月份的时候包厢装修好,因装修包厢还欠一些材料费,徐某甲他们提出收包厢费来还债,一般每晚3000元,包厢费由徐某甲收起来给其,让其还装修款。起初其不知道徐某甲他们在包厢里干什么,同年8月份至国庆期间,徐某甲他们在包厢里玩,其问徐某甲后得知他们在包厢里吸毒,为了能赚点钱,其也就放任大家在里面吸毒;2014年3月份,紧水滩派出所来查包厢后,其母亲黄某乙也知道他们在里面吸毒的事。2014年6月份,其同黄某甲讲好给温州人玩,包厢费每月3万元的事实;

6、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证明(1)2013年3月份,其与冯某、朱某甲、张某甲、黄某甲在上岛咖啡厅聊天时商量建一个包厢给自己一帮人唱歌、喝酒、吸毒摇头,之后其带冯某、朱某甲、张某甲、黄某甲一起去紧水滩龙门村汤某甲家看地方,并决定在汤某甲的老房子处盖包厢,与汤某甲商量好,由汤某甲出资盖房子,装修的钱由他们出,汤某甲同意,包厢装修好之后,因装修款还没还清,其提出以后大家去包厢玩的时候要付每次3000元或4000元的包厢费,等装修款还清后再免费玩;(2)起初汤某甲不知道他们在包厢里吸毒的,2013年国庆节之前的一天,其告诉汤某甲其在里面吸k粉;(3)2013年7、8月份至国庆节期间大家都多次去包厢里吸毒,吸的是温州人带来的k粉和“神仙水”,去的人具体有出资的人以及一帮温州人,温州人不需要分摊包厢费的事实;

7、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3年3、4月份,其与冯某、徐某甲、张某甲、陈某甲、赵某甲共同出资在云和县紧水滩镇龙门村修建一个包厢,专门供其一帮朋友吸毒,之后徐某甲提出装修款超预算了,于是提出去包厢玩要出包厢费,等包厢装修款付清后再免费玩。包厢是2013年7、8月份装修好的,其第一次去是徐某甲老婆生日,那次去的人有其与徐某甲、冯某、张某甲等人以及冯某叫来的一帮温州人,他们一起在包厢里喝酒、吸k粉,那之后每个周末他们偶尔都会去包厢里玩,去最多的时候是2013年国庆节期间,那段时间其与冯某等人以及温州那帮人每天都在包厢里吸毒,温州人来玩都是不用出钱的事实及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事实;

8、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3年3月份的一天,其与冯某、朱某甲、徐某甲等人一起出资在紧水滩龙门村汤某甲家修建一个包厢,供大家去玩的时候吸毒用,其出了2万元钱。包厢是2013年7月份的时候装修好的,那天有人生日,其与徐某甲、冯某、朱某甲以及六七个温州人在包厢里吸食k粉,之后其这帮人偶尔会去包厢里吸毒,国庆节期间其去了有四、五次,其去的时候朱某甲、冯某、徐某甲和那些温州人都在,那时候包厢已经开始收费了,包厢费由其与徐某甲、冯某、朱某甲、陈某甲、赵某甲等人分摊,温州人都是不用出钱的事实及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事实;

9、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3年3、4月份的时候,徐某甲让其出点钱一起装修汤某甲家的包厢,这样以后就可以去那里吸毒摇头了,之后其出了2万元钱,其知道出钱的人还有冯某。包厢装修好后,其到包厢里吸过毒,之后其与冯某、徐某甲、朱某甲、张某甲以及冯某的一帮温州朋友等人都会一起在包厢里吸食k粉和“神仙水”,大家在包厢里吸毒要支付包厢费、放音乐的人的费用、水果等费用,费用由大家分摊,温州人在包厢里玩是不用分摊费用的,汤某甲的妈妈(黄某乙)帮忙打扫包厢卫生,有时候包厢费会交给她,国庆节之后其就没有去包厢吸过毒的事实及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事实;

10、被告人诸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证明(1)2014年6月初的时候,其与诸某甲商量好去云和吸毒,其就打电话给冯某联系包厢,后冯某说包厢费每个月要3万元,而且音箱坏掉了,其就叫人把家里的音箱拉到龙门村的包厢里装起来。6月13日,其就与韩某、诸某甲等人一起来到了龙门村的包厢,诸某乙、胡某、赵某乙等十几个人也差不多时间到了包厢,大家在包厢里吸k粉摇头,k粉是诸某甲带来的,一直玩到6月20日凌晨被抓;6月17日、18日那天在包厢外冯某对其说老太婆(黄某乙)问其包厢费是什么时候付的;(2)2013年的时候冯某也叫过几次其去包厢玩,其和诸某甲、郑某等人去过几次包厢并在里面吸毒,那时候去其不用出钱的的事实;

11、被告人黄某乙的供述与辩解,证明云和县紧水滩镇龙门村26号其家旁边的包厢是其儿子汤某甲建造的,汤某甲的一个丽水朋友出钱将房子装修成可以唱歌的包厢,还有谁出资不清楚,其保管该包厢钥匙,有人来玩,她去开门,玩好之后,她去包厢里打扫卫生,2013年国庆期间他们来包厢里玩得次数最多。2014年3月初的时候,紧水滩派出所告知其包厢内盘子、吸管等是吸毒用的工具,2014年6月初,汤某甲的一个朋友又将音箱和地毯拉来重新装在包厢里,6月13日,有人打电话说要来包厢玩让其开门,之后冯某和一帮温州人到该包厢玩直到被抓,当时其听说包厢3万元一个月,因汤某甲为装修包厢欠了很多钱,其心想能拿到钱帮汤某甲还债也好,但钱其没有拿到,6月份这次其打扫卫生时也看到了盘子、吸管等工具的事实;

12、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3年上半年,徐某甲让其一起出资在紧水滩建一个包厢用于自己一帮人去吸毒摇头,其答应了。2013年7月份包厢装修好时,也是徐某甲老婆生日,其第一次去汤某甲家的包厢玩,与其一起的有徐某甲、冯某、朱某甲、张某甲、陈某甲、黄某甲以及郑某、诸某甲、诸某甲等一帮温州人,大家在包厢里吸过k粉,之后都是碰到双休日或者节假日的时候去包厢吸毒,2013年8月份左右,徐某甲对其说包厢装修的钱超预期了,后来大家去包厢吸毒就要分摊包厢费了,2013年国庆节去包厢里玩了之后就不去了。其于2013年国庆节期间去包厢里吸毒的次数较多,每次去包厢除了徐某甲、冯某等一帮丽水的朋友在,还有温州的“骆驼”、“阿光”等人的事实及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事实;

13、证人郑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6月19日,其同“叶本聪”一起从温州来到这个包厢里吸毒,吸的是k粉和“神仙水”,2013年时候,其同诸某甲、诸某甲等十来个人到这外包厢吸过毒,当时冯某也在场的事实;

14、证人陈某乙、张某乙、胡某、诸某乙、池某、詹某、朱某乙、徐某乙、韩某、廖某、黄某丙、陈某丙、刘某甲真的证言,证明其一伙人先后从温州来到该包厢内吸毒被当场查获,包厢里的毒品有k粉、“神仙水”和“奶茶”等的事实;

15、证人赵某乙的证言,证明2014年6月初的时候,诸某甲、诸某甲让其来丽水云和这边一个包厢玩,在他们摇头的时候,让其放音乐,且会给其报酬,6月13日其同诸某甲、诸某甲等人一起来到该包厢,从当晚直到被抓时,大家每晚都在包厢里吸毒,毒品有k粉、“神仙水”、“奶茶”等的事实;

16、证人朱某丙的证言,证明2014年6月19日晚,冯某告知其在云和县紧水滩镇后垅,其让汤某甲将其送到汤某甲家里,其跟冯某到包厢里,包厢里有人在吸k粉;2013年10月份的时候,冯某让其去该包厢玩,包厢里有十几个温州人,大家一起在包厢里吸k粉、摇头;案发前几天,其还到黄某甲处买过球,其忘记自己单独买了2000元还是和黄某甲每人买了1000元,那次其赢了,但是钱还没有拿到的事实;

17、证人林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6月19日晚上,有人让其将车子开到紧水滩龙门村给池绮(真名为池某),后其到一个包厢里,包厢里有很多人,有人在喝酒、聊天、跳舞等的事实;

18、证人汤某乙的证言,证明2014年6月13日世界杯开始之后的一两天,黄某甲告诉其他在帮别人“做球”(指赌球),其到黄某甲处赌过球,其总共投注过两万元左右,一共输了2000元左右的事实;

19、证人刘某乙的证言,证明被告人诸某甲通过“黄达”介绍认识了其,让其帮助诸某甲立功,其第一次帮助诸某甲抓获了贩毒人员郑某某,第一次立功成立了,第二次立功没有成功,自己也被抓了。“黄达”和诸某甲为了立功,先后共给其六、七万元的事实;

20、丽水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测试报告,证明公安机关从案发包厢及车上查获的疑似毒品物的重量;

21、丽公物鉴(化)字(2014)151号物证检验报告,证明送检物品中检出氯胺酮等成分的事实;

22、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之间及证人与被告人之间的辨认情况;

23、检查证、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2014年6月20日凌晨0时32分,公安人员依法对云和县紧水滩镇龙门村26号进行检查的情况,及对门口停放的被告人诸某甲的浙k×××××号奥迪汽车内的检查情况;

24、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证明从诸某甲处扣押的手机的短信、聊天记录等数据的提取情况,内容存于附件光盘中的事实;

25、电子证物光盘一张,证明从诸某甲的手机中提取的数据情况、短信记录中,其向他人发送赌博网站的网址并提供账号和密码,陈某某向其投注并发送农业银行卡账号给其,投注金额达390万元,但短信记录中有诸某甲回复确认的金额为210万元的事实;

26、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证明2014年6月20日从被告人诸某甲、黄某乙处扣押相关物品的情况,及2014年6月21日从被告人黄某甲处扣押的相关物品情况;被告人诸某甲退交赃款人民币300000元,被告人黄某甲退交赃款人民币20000元的事实;

27、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郑某、陈某乙、张某乙、赵某乙等人均因吸毒被行政处罚的事实;

28、账户查询情况、银行交易明细,证明黄某甲、诸某甲、张某甲等人的银行交易资金往业明细以及相关账号的具体资料;

29、情况说明、表格,证明(1)被告人诸某甲开设赌场的赌资数额计算情况,并经诸某甲本人签字捺印认可;(2)黄某甲在被公安机关以涉嫌容留他人吸毒传唤后,主动供述了其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3)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诸某甲立功情况进行调查的事实等;

30、照片,证明赌博网站www.hg0088.com的情况以及从被告人黄某甲的手机中提取的照片的情况,具体内容为包厢装修的部分花费、冯某等人从2013年8月份至10月份在该包厢内玩的时候所支付的包厢费、在该包厢内玩的时候的其他花费及分摊情况以及世界杯期间赌球的押注情况;

31、归案经过、抓获经过,证明各被告人的归案情况;

32、立功材料,证明被告人徐某甲、朱某甲、汤某甲、诸某甲、张某甲有立功表现的事实;

33、丽水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建议对被告人诸某甲立功情节不予认定的函》、银行交易记录,证明丽水市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诸某甲是否存在贿买立功线索的情况进行调查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诸某甲、冯某、汤某甲、徐某甲、陈某甲、赵某甲、诸某甲、朱某甲、张某甲、黄某乙在云和县紧水滩镇龙门村26号包厢里,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均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诸某甲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被告人黄某甲明知他人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仍为其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人诸某甲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诸某甲不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诸某甲、诸某甲的供述能相互印证,2014年6月来云和包厢玩是两人先行起意,并商量好由诸某甲去联系包厢,诸某甲则负责购买k粉,同时,被告人诸某甲多次稳定供述了包厢的费用系由其与诸某甲负责支付,且该供述能得到被告人诸某甲的供述相印证,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诸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根据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的,应认定为开设赌场罪的共犯,故对被告人诸某甲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诸某甲不构成开设赌场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关于认定自首和立功具体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意见》第四条第(一)、(七)的规定,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线索是以有偿(包括许诺有偿)方法获取的,或线索来源明显可疑,无法排除非法获取可能的,不应认定为立功。本案证人刘某乙的证言证明被告人诸某甲以有偿方式向其获取其他犯罪线索,银行交易明细能证实被告人诸某甲与证人刘某乙之间有金钱往来,在现有证据无法排除被告人诸某甲的立功线索是非法获取证据的情况下,不应认定被告人诸某甲有立功表现,故对被告人诸某甲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有立功表现的辩护意见,本院亦不予采纳。鉴于本案在容留他人吸毒的共同犯罪中,不宜区分主从犯,故对被告人汤某甲、诸某甲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是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但量刑时,可以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犯罪情节给予考虑。被告人朱某甲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朱某甲对2013年国庆节以后的容留行为不承担责任的意见,经查,公诉机关对认定各被告人于2013年国庆节之后至2014年3月5日容留他人吸毒事实的证据,尚未达到确实、充分,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诸某甲一人犯两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黄某甲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被公安机关传唤后,主动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罪行,系自首。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诸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黄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被告人陈某甲、赵某甲、朱某甲、张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被告人诸某甲、冯某、汤某甲、徐某甲、诸某甲、黄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归案后,被告人徐某甲、张某甲、诸某甲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朱某甲、汤某甲向公安机关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并经查证属实,均有立功表现。被告人黄某甲、诸某甲归案后主动退赃。综上情节,对被告人诸某甲、冯某、汤某甲、徐某甲、陈某甲、赵某甲、诸某甲、朱某甲、张某甲、黄某乙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黄某甲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对各被告人及辩护人据此提出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但鉴于本案的犯罪情节,对被告人朱某甲的辩护人提出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二、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诸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9日起至2019年7月9日止);

二、被告人黄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冯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汤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被告人徐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六、被告人陈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七、被告人赵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八、被告人诸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九、被告人朱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十、被告人张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十一、被告人黄某乙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十二、被告人诸某甲被公安机关查扣的赌资和赃款,予以没收或追缴;被告人黄某甲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被查扣的毒品及吸毒工具,予以没收。

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吴威丽

人民陪审员  陈 亮

人民陪审员  吕红英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魏小云

开设赌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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