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培某、张卫某、等与被告李增某、黄星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0-25阅读量:(1440)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郸民初字第624号

原告于培某,女,生于19**年*月*日,汉族,住郸城县**镇**村*庄。身份证号码:412726*********.

原告张卫某,女,生于19**年*月*日,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412726**********.

原告张克某,女,生于19**年*月*日,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412726**********.

原告张东某,男,生于19**年*月*日,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412726**********.

原告张向某,男,生于19**年*月*日,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412726***********.

委托代理人钱志强,河南奉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增某,男,汉族,生于19**年*月*日,住河南省郸城县南**镇**村。身份证号码:412726**********.

被告黄星某,女,生于19**年**月**日,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区**镇**村*号。身份证号码:331003***********.

委托代理人廖永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岭市**镇*村*号。

被告中国A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椒江支公司,机构代码:7046****-*.

法定代表人徐米某,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高勇,浙江大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于培某、张卫某、张克某、张东某、张向某与被告李增某、被告黄星某、被告中国A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椒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东某及其原告于培某、张卫某、张克某、张东某、张向某的委托代理人钱志强,被告黄星某的委托代理人廖永某,被告中国A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椒江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勇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增某经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于培某、张卫某、张克某、张东某、张向某诉称,2014年2月18日下午,被告黄星某驾驶“浙JD****”小型轿车,从路桥到台州市车管所,16时24分,黄星某驾车沿椒江区开发大道南侧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南野份村路段时,与李增某驾驶的自南向北横过南侧机动车道的“苏NP****”正三轮载客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李增某及乘车人张士某、何升某、李某某四人不同程度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张士某受伤后被送往台州市中心医院治疗,后转院至河南省郸城县人民医院治疗,因治疗无效死亡。此事故经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椒江大队作出责任认定,被告黄星某、李增某分别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张士某无责任。案件发生后被告黄星某、李增某、被告中国A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椒江支公司支付了部分医疗费,为维护五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你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黄星某、李增某、被告中国A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椒江支公司赔偿五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死亡补偿费、精神抚慰金、丧葬费等共计:617445.62元。

被告李增某未答辩。

被告黄星某辩称,我的“浙JD****”小型轿车在被告中国A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椒江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我愿意按责任比例赔偿。

被告中国A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椒江支公司辩称,对交警部门做出的事故认定没有异议,肇事车辆在我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第三者责任险限额是50万元。五原告的赔偿项目要求过高。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18日下午,被告黄星某驾驶“浙JD****”轿车,从路桥到台州市车管所,16时24分,黄星某驾车沿椒江区开发大道南侧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南野份村路段时,与李增某驾驶的自南向北横过南侧机动车道的“苏NP****”正三轮载客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李增某及乘车人张士某、何升某、李某某四人不同程度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士某先后被送往浙江省台州市中心医院治疗,住院36天、后转院至河南省郸城县人民医院治疗,住院129天,总计花去医疗费126390.25元。此事故经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椒江大队作出责任认定,被告黄星某、李增某分别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张士某无责任。另查明,“浙JD****”轿车在被告中国A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椒江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限额是50万,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被告黄星某已为张士某垫付医疗费35000元。被告李增某也为张士某垫付医疗费35000元,就赔偿问题被告李增某与五原告也达成了调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被告中国A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椒江支公司为张士某垫付医疗费10000元。五原告与被告李增某在开庭前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李增某自愿一次性赔偿五原告经济损失40000元,双方从此两清。死者张士某,生于1970年2月3日,是农业家庭户口。

以上事实,由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椒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抄件)、机动车保险报案清单、死者张士某的死亡医学证明书、郸城县人民医院医疗费票据、郸城县人民医院住院病历、台州市中心医院住院收费票据及费用清单、住院证、出院证、交通费票据、五原告的户籍证明、五原告与被告李增某达成的赔偿协议一份、被告黄星某垫付医疗费的收据等在卷证实,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黄星某驾驶“浙JD****”轿车,从路桥到台州市车管所,16时24分,黄星某驾车沿椒江区开发大道南侧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南野份村路段时,与李增某驾驶的自南向北横过南侧机动车道的“苏NP****”正三轮载客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李增某及乘车人张士某、何升某、李某某四人不同程度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该事故经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椒江大队作出责任认定,被告黄星某、李增某分别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张士某无责任。张士某因治疗无效死亡,于培某、张卫某、张克某、张东某、张向某应该得到相应的赔偿。五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应得到的各项赔偿费用为:医疗费126390.25元、误工费2995.39(8475.34元/年÷365天×129天)元、在河南省郸城县人民医院的护理费7558.62(29041元/年÷365天×95天)元、营养费2580(20元/年×129天)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870(30元/天×129天)元、丧葬费18979(37958元×50%)元、死亡补偿金169506.8(8475.34元/年×20年)元。张士某的死亡给五原告精神上造成了巨大的伤害,五原告要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0元,本院酌情认定70000元。五原告提供的交通费10000元,考虑到死者张士某的病情,租车从台州转院至河南省郸城县人民医院及住院时间等实际情况,本院酌情认定8000元。以上费用总计:409880.06元。扣除被告中国A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椒江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0000元,被告中国A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椒江支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五原告110000元。根据被告黄星某在事故中承担的责任,原告黄星某应赔偿五原告经济损失144940.03(289880.06元×50%)元,由被告中国A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椒江支公司在其第三者责任险内予以赔偿。被告黄星某已垫付的35000元,五原告应当返还给被告黄星某。被告李增某应该赔偿五原告的经济损失,五原告已与被告李增某达成庭外调解协议,且以实际履行,本院予以认可。五原告请求其各项损失按事故发生地浙江台州市的城市标准计算,因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明,也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五原告请求的在浙江省台州市住院治疗的护理费,因已包含在医疗费当中,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A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椒江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于培某、张卫某、张克某、张东某、张向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死亡补偿费、精神抚慰金、丧葬费等共计:1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中国A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椒江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于培某、张卫某、张克某、张东某、张向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死亡补偿费、精神抚慰金、丧葬费等共计:144940.0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黄星某垫付的医疗费35000元,原告于培某、张卫某、张克某、张东某、张向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予以返还。

四、驳回原告于培某、张卫某、张克某、张东某、张向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00元,被告黄星某负担5000元,原告于培某、张卫某、张克某、张东某、张向某负担4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巴起骏

审判员 赵卫杰

审判员 赵增瑞

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朱怡凡

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纠纷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