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碧某与张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0-20阅读量:(1254)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龙新民初字第4779号

原告邱碧某。

委托代理人谢金旺,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金某。

原告邱碧某与被告张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谢兰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碧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谢金旺、被告张金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邱碧某诉称,原、被告为同村村民,平时来往密切。2013年4月,被告以建房急需资金为由,分三次向原告借款合计人民币350000元,并承诺将在领到拆迁补偿款后立即归还。但被告在领取拆迁补偿款三百多万元后,并未如约归还借款。为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35万元,并支付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被告张金某辩称,对原、被告双方的借款没有异议,但被告已用龙岩市新罗区龙门镇赤水村的房屋抵扣拖欠原告的借款。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5日至5月11日期间,被告张金某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邱碧某借款35万元。双方未约定利息,亦未约定借款期限。2013年12月14日,原告邱碧某与被告张金某签订了一份《抵押证明》,约定被告将龙岩市新罗区龙门镇赤水村的房屋为35万元借款及“月花款”45万元作暂时抵押。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张金某至今分文未付。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上述事实,有原告邱碧某提供的借条3份、被告张金某提供的《抵押证明》1份、照片3张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邱碧某与被告张金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并不违反法律与行政法规,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未返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应当限期归还借款并赔偿损失。诉讼中,被告张金某主张其已用龙岩市新罗区龙门镇赤水村的房屋抵扣拖欠原告的借款。从本案庭审查明的情况来看,上述房屋没有权属证明,双方亦未办理抵押手续,抵押权不成立。故被告的该项抗辩,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35万元,并支付该款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金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邱碧某借款本金35万元,并支付该款从2014年8月6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为3275元,由被告张金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谢兰兰

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 邱声宜

借款纠纷  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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