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公司诉被告王某某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发表于:2016-10-19阅读量:(1291)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密民初字第1448号

原告黑龙江某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甲,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邢某某,职务该公司法务部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叶某,职务副经理。

被告王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杨成伟,男,黑龙江唯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公司诉被告王某某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某某公司于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龙江某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84元,因撤诉结案故减半收取1242元由原告某某公司负担,保全费1066元由某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广波

代理审判员  马玉芳

人民陪审员  郭丽梅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孙玉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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