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0-19阅读量:(1304)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东民初字第1689号

原告胡某某,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薛永丽,系内蒙古京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张亿军,系内蒙古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白嘎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1月30日登记结婚,后双方一直经常居住于东胜区,并于2012年11月20日共同经营“东胜区某某美容院”,双方共同购置了两辆轿车,被告于2013年开始不顾家,对美容院经营生意不管不顾,对原告言语上威胁,甚至对其实施了严重的暴力,导致女方不得不通过报警的方式及时阻止,以上种种情形致使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继续维持共同生活毫无意义,为了维护合法权益,故起诉至人民法院,诉讼请求依法判令:1、离婚;2、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原被告夫妻感情好,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符合法定离婚理由,原告所述事实理由不符合客观实际,故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

原告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

结婚证原件一份,证明原、被告于2012年1月30日登记结婚,双方存在婚姻关系,同时证明原被告的婚姻存续时间短,感情基础薄弱。

被告质证意见认为,对原告所举证据的真实性认可,对其证明原被告登记时间认可,对其所证明原被告感情基础薄弱不认可,被告与原告相识四年才结婚的。

本院审核认为,原告所举证据的真实性及合法性予以确认,对该证据证明原被告登记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因该证据未能证明双方认识时间较短及感情薄弱的事实,对该证据证明原被告认识较短、感情基础薄弱的事实,本院不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1月30日登记结婚,双方未生育小孩,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双方常为琐事产生争吵,导致夫妻关系不睦。

本院认为,双方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原被告有较好的婚姻基础,婚后夫妻感情尚可,虽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影响了夫妻关系,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被告之间尚未出现法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今后只要双方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加强理解和沟通,夫妻关系仍有和好的可能。因此,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胡某某与被告杨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白嘎利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 程

离婚纠纷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