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0-14阅读量:(1485)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兴民初字第978号

原告何某。

委托代理人杨大宝,广西天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艳,广西天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某甲。

原告何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曾清醒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0日、6月25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某诉称,原告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双方性格不合,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与争吵,被告经常对原告施以家庭暴力。原告因缺乏家庭温暖与关怀,曾经有出轨行为,遭到被告施加更多的暴力行为。原告一人到外地打工,夫妻处于分居状态。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准予离婚,子女两个均随被告生活。

被告张某甲辩称,被告没有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对于原告的出轨行为,被告为了孩子,可以原谅原告,与原告维持婚姻家庭。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09年6月通过网络聊天相识,2010年2月开始恋爱,××××年××月××日在来宾市兴宾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张某乙,××××年××月××日生育儿子张某丙。2013年,原告有出轨行为,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夫妻双方为此产生矛盾纠纷,被告曾因此打骂原告。2014年2月,双方吵架后,原告便离开被告家,到上海市打工生活。2015年4月14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并请求判令两个子女均随被告生活,原告按月支付子女抚养费。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原告提供的结婚证、被告提供的户口本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夫妻是共同生活的伴侣,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相互扶持,相互包容。夫妻生活中出现矛盾纠纷,双方应加强沟通与交流,主动化解矛盾,创造和谐家庭。虽然原告对丈夫不忠实,并因此造成夫妻矛盾,但是,被告能够谅解原告的不忠行为,积极与原告和好、和解,原、被告的夫妻感情还有和好的可能,未达到确已破裂不能和好的地步。因此,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何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曾清醒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谭耀仁

离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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