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甲诉被告曾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0-08阅读量:(1474)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袁民一初字第1211号

原告:彭甲,女。

委托代理人:殷明,江西百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某甲,男。

委托代理人:李春辉,江西天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彭甲(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曾某甲(以下简称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熊劲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殷明、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春辉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从2011年3月份开始自由恋爱,2013年**月**日在宜春市**民政局登记结婚,2014年*月*日生育男孩曾某乙。结婚之初,两人感情尚可,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两人性格不合,越来越没有共同语言。特别是被告从2013年7月份开始到深圳打工至今,两人一直聚少离多,感情愈发的疏远,被告偶尔还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小孩由原告抚养成年,被告承担抚养费;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一、小孩归我抚养我就同意离婚;二、我没有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有的话也是原告先动手,我只是出于本能反应;三、我和原告在地中海风情共同按揭了一套房子,当时是以原告的名义按揭的,付首付款的时候我家出了10万元钱,我也交了两年的按揭款,房子的装修款也是我家出的。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从2011年3月份开始自由恋爱,2013年**月**日在宜春市**民政局登记结婚。2014年5月16日生育男孩曾某乙。婚后,双方感情尚可。被告自2013年7月份到深圳打工,聚少离多,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另查,2012年6月17日,原告与江西至嘉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地中海风情首付借款协议,约定原告购买江西至嘉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地中海风情**栋**单元**号房,建筑面积115.89平方米,总房款人民币60****元,原告已支付首付款的10%即82974元,首付款的20%即100000元暂由江西至嘉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垫付,原告应在2013年6月17日内补交,2012年6月17日原告出具借到江西至嘉置业投资有限公司100000元的借据。2013年6月23日农行卡号为6228482321189******支付100000元至江西至嘉置业投资有限公司,2013年8月28日江西至嘉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开具首付款182974元的收据。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庭审笔录、原告提供的原、被告《结婚证》、原、被告的身份证明、常住人口登记卡、地中海风情首付借款协议及首付款收据等证据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前经过一定时间的相处和相互了解,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又育有一男孩,小孩尚一岁有余,年龄幼小,需要父母的共同关爱。原、被告双方今后若能以婚姻和小孩为重,加强沟通,互谅互让,夫妻感情尚有和好可能。原告主张与被告离婚,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故本院对其诉请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彭甲与被告曾某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币150元,由原告彭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款汇至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024401040000***;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宜春市分行袁山大道分理处。如逾期不预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熊劲涛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强安

离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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