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与韩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9-27阅读量:(1398)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川2081民初2064号

原告:徐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委托代理人:张明全,四川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蓝,四川阳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韩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

原告徐某某诉被告韩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颂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13日和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明全、冯蓝,被告韩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12月19日下午4时许,被告韩某某的小孩与其他小孩在原告地里搞烧烤,后被原告发现,要求被告及其他几个小孩的家长前来处理,在被告回家与原告协商处理好后,刘某某回来乱骂,又与原告发生口角,被告在争吵过程中与原告发生推攘抓扯,被告抓起木棒打向原告,造成原告受伤。后原告出现头昏头痛伴胸部疼痛等症状,遂到简阳市镇金中心卫生院住院治疗,出院诊断为:头皮组织挫伤,胸痛,口腔内组织挫伤(前牙周组织挫伤)。故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845元(其中医疗费349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营养费250元、护理费800元、误工费800元、交通费200元)。

被告辩称:被告与原告发生推攘抓扯属实,但被告没有打原告,反而是原告咬伤被告,故不同意赔偿。

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19日下午13时30分左右,原告徐某某发现被告韩某某的两个女儿与其他小孩在原告地里玩耍,因前段时间,有小孩将其地里红苕种挖来烧烤,徐某某就怀疑是这几个小孩所为,当即要求这几个小孩通知家长前来处理,如叫不来家长就要脱小孩的衣服。徐某某与刘某某通过电话取得联系后,刘某某即叫被告韩某某前去处理,被告韩某某到现场与原告协商处理好后,刘某某手持钢管也来到现场并对原告徐某某乱骂,被告韩某某将刘某某拉走后,原告又追上去继续与刘某某对骂,在此过程中被告韩某某与原告徐某某发生推攘抓扯,被告将原告致伤,原告也将被告咬伤。原告于当日下午进入简阳市镇金中心卫生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头皮浅表损伤、胸痛、口腔内组织挫伤(前牙周组织挫伤)”,经对症治疗于2015年12月28日出院,出院诊断为“头皮组织挫伤,胸痛,口腔内组织挫伤(前牙周组织挫伤)”,住院期间原告为治疗共支付种检查费、医疗费等合计3488.46元。

本案以上事实,有原告的交的简阳市公安局受理案件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简阳市公安局镇金派出所询问徐某某、韩某某和刘某某的笔录,简阳市镇金中心卫生院的出院证、住院病历、医疗费用发票、费用清单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在案佐证,经庭审质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并采信。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合理费用。被告与原告在相互推攘抓扯过程中将原告致伤,有公安机关询问双方双方当事人记录及医院的相关证明、病历等材料可以证实,被告应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事情的起因系原告怀疑被告的女儿等小孩将其红苕种挖来烧烤并恐吓“如叫不来家长就要脱小孩的衣服”,原告徐某某由于处理方式不当,致刘某某与原告发生口角,后在被告已将刘某某拉走后,原告又追上去继续与刘某某对骂,致矛盾升级,引发原被告双方发生抓扯,以致原告自己受伤,原告对自己身体遭受伤害,也有一定的过错,综合双方过错程度,由被告承担60%的赔偿责任。原告因受伤所受到的损失合计为4838.46元(其中医疗费3488.4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天×30元/天=300元、营养费10天×25元/天=250元、误工费10天×80元/天=800),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原告提出的护理费,没有相关证据证明原告住院需要护理,结合原告受伤的程度,对于原告提出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对于原告提出的交通费,原告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韩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徐某某各项损失2903.1元;

二、驳回原告徐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徐某某承担100元,被告韩某某承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颂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肖婷

健康权纠纷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