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案件

发表于:2016-09-23阅读量:(1488)

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晋0524民初93号

原告焦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陵川县人,农民,现住陵川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王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陵川县人,农民,现住陵川县,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陈会芳,山西润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焦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焦某某、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焦某某诉称,2014年12月4日,我与被告在陵川县民政局登记结婚,领取结婚证。2015年1月24日,举办了传统的完婚仪式。由于我们婚前认识时间较短,草率结婚,双方之间不甚了解,婚后生活期间,被告不尽一个当妻子的责任,不照顾家庭,整日不归家,一回家就因琐事与我吵架生气,并返回娘家居住,如此反反复复。2015年5月份,我再次去被告娘家劝其回家时,被告让我答应让我的父母从家中搬出去住才要跟我回家,我没有答应,被告就拒绝跟我回家。我与被告婚后共同生活时间不足两个月。综上,被告与我经常吵架,不尽一个当妻子的责任是导致我们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因此我请求法院支持我的诉讼请求:1、判决准予我与被告离婚;2、判决被告返还我彩礼钱7万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王某某辩称,2013年2月份,我与原告通过微信聊天认识,双方交往一年多后,原告主动提出与我结婚。我与原告经过慎重考虑后,双方都认为对方是自己理想中的终身伴侣,于是在2014年12月4日登记结婚,并于2015年1月24日按照当地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婚后双方夫妻感情很好,虽然偶尔会出现小吵小闹,但都是因为原告经常玩麻将,我多次劝说才产生的矛盾,并不是原告所说的我不顾家才发生争吵,我回娘家居住期间原告也跟着我一起,所以并不存在着影响了夫妻感情。原告所称的彩礼钱并不是7万元,而是3.8万元,所谓的7万元是大包干,按照当地的风俗习惯,包括了三金、衣服、改口费、上下轿的钱和装箱钱等。我认为,我与原告结婚不久,缺少生活阅历,但是并没有大的矛盾导致感情破裂,因此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份,原告与被告通过微信聊天认识后开始恋爱,2014年12月4日,原、被告双方在陵川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2015年1月24日,原、被告按照当地风俗举办了传统的结婚典礼。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庭审中,被告表示想与原告和好,不愿意离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原、被告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虽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对夫妻感情有一定影响,但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也没有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加之被告不同意离婚,有和好愿望,说明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今后,双方如能相互尊重,相互关心,相互宽容,注意沟通,努力改善夫妻关系,仍有和好可能。双方虽经调解和好未果,也不宜判决离婚。故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的理由不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的规定,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本院不焦某某。据此,依据王某某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焦某某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焦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焦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 亮

人民陪审员 李纯忠

人民陪审员 赵晓强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姜 晶

离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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