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某某物业东海县分公司与杨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9-22阅读量:(1347)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东商初字第0140号

原告南京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海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物业公司东海分公司),住所地东海县利民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孔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戚文学、蔡正刚,江苏华天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

某某物业公司东海分公司与杨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江独任审判,于2014年3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物业公司东海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戚文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物业公司东海分公司诉称:2008年2月18日,被告和连云港金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陵房产公司)签订了某某花园《房屋交接单》,金陵房产公司将该房产交付给被告;同日,被告签订了《承诺书》,承诺已经祥阅制定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业主临时公约》、《物业指南》等文件。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被告每年应向原告支付物业费450元、水电费100元、电梯费150元。被告在按规定支付了2008年费用后,就没有支付2009年至2013年的费用。上述费用,原告多次催交,被告至今未交。请求判令被告给付2009年至2013年期间物业费、公用水电费等费用合计3250元(其中物业费2250元、公用水电费400元、电梯费600元)及利息546元,总计3796元。

被告杨某某在法定期间未提交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被告杨某某为东海县利民西路某某花园的业主。原告某某物业公司东海分公司于2007年2月8日,与某某花园的开发单位连云港金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受聘进驻某某花园小区提供前期物业服务,期限至业主委员会成立时止。2008年2月18日,被告杨某某向原告出具《承诺书》,同意遵守原告制定的《物业手册》中包括《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业主临时公约》在内的各项约定。《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了双方权利义务、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标准、服务费用、有偿服务内容、代收代缴收费服务、转向维修资金的管理使用、保险、违约责任等内容,其中物业服务费为0.4元/月.㎡,交楼时预收1年,以后每年交纳1次(交费时间为第一个月中旬),小区共用部位水电费、园林绿化用水用电费用以实际发生的费用按户分摊。被告杨某某的物业面积为93.73平方米,按约定每年应当向原告缴纳物业服务费450元。原告进驻后按约定对小区的绿化、公共秩序、车辆、保洁、设施等开展管理服务至今,被告从2009年至2013年应缴的物业服务费用2250元、2010年至2013年的分摊公共电费共计400元,经原告催缴,至今未付,引起诉讼。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支付物业服务费2250元、公用水电费400元,并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由原告方的当庭陈述及房屋交接单、《承诺书》《房屋面积实测报告》、东海县物价局关于收费标准的批复文件、《物业手册》、催款通知书、费用清单等证据在卷佐证,经庭审核实,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杨某某作为小区业主,是物业服务合同项下权利义务一方实际享有者和承担者,在接受了某某物业公司东海分公司的服务后,应当支付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被告杨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承担举证、质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依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南京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海分公司支付从2009年至2013年的物业服务费2250元、2010年至2013年的分摊公共电费400元,共计26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杨某某负担(已由原告预交,待被告给付物业服务费时一并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连云港中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94,也可到农行东海县营业厅交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审判员 朱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李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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