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王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9-21阅读量:(1732)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闽0206民初2284号

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李丽萍,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庄丽丽,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王某某。

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马菡菲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的委托代理人李丽萍、庄丽丽,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6月27日在厦门市思明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第三条约定,原、被告双方共同申请的座落于厦门市湖里区高林一里**号***室的政府廉租房归原告承租使用,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一切变更手续。原、被告双方离婚后,被告违反《离婚协议书》的约定,不仅一直租住上述廉租房不搬离,也未协助原告办理廉租房租赁变更手续,原告因此只能在外租房,支付比廉租住房租金高得多的租金。原告在外租房每月租金2000元,廉租住户每月租金250元,前述租金差额,系由于被告违反《离婚协议书》约定造成,应由被告负责承担。综上所述,原、被告双方离婚后,原告多次不间断向被告主张,请求其搬离该廉租住房,被告均不予理会,被告恶意租住廉租房不予搬离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现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返还其占有的厦门市湖里区高林一里**号***室廉租房,并协助原告办理该廉租房更名手续;2、被告向原告支付在外租房与廉租房的租金差额整(按1750元计算,自2013年6月28日起暂计至起诉之日止为59500元,实际应计至被告交付之日止)。

被告王某某辩称,1、原告起诉状陈述不符合事实。原告并没有要求被告协助办理廉租房租赁变更手续。2、原告称其在外租房是因为被告住在廉租房里,被告对此不认可。2013年离婚后一年多被告都没有住在廉租房里,2015年一整年也没有住在里面。去年被告在江苏南通海门上班,2016年1月份左右被告才重新搬进去住。3、原告本来就有廉租房的钥匙,被告从来没有不让原告住进去,被告只是不让原告和其他人一起住进去。4、2015年6月份左右,公房管理中心要重新签租赁合同,原告称其要自己去申请,被告就以自己的名义重新申请承租了高林一里**号***室,重新申请的结果还没有下来。5、2013年3月31日之后没有再重新签过合同。6、廉租房租金每月是一千多,政府有补贴,实际每月支付租金二三百元左右,因为是银行卡代扣,具体金额不清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9月1日登记结婚,后于2013年6月27日在厦门市思明区民政局登记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第三条约定:夫妻共同申请位于厦门市高林一里**号***室的政府廉租房归女方承租使用,男方协助女方办理变更的一切手续等。

另查明,2010年3月8日,原、被告作为共同承租人向厦门市公房管理中心承租了厦门市高林一里**号***室保障性租赁房,房屋面积为62.33平方米,租赁期限自2010年4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月租金为1025.2元,其中个人支付205元,厦门市思明区民政局补助820.2元。原、被告离婚后,该房屋由被告继续居住使用并支付租金至今。

原告还提交了一份其与案外人李某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证明其于2013年8月26至2015年9月25日租住在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富山女人街*号*室,每月租金为2000元。法庭审理过程中,原告陈述其在上述租赁合同期满后,又租住他处,每月租金仍为2000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房屋租赁合同书;被告提交的厦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租赁合同;本院向厦门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调取的租金情况,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法庭审理笔录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当事人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因此,本案原、被告达成的离婚协议中对厦门市湖里区高林一里**号***室保障性租赁房的承租及使用的权利进行的处置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被告自认离婚后该房屋仍由其居住使用,且至今未办理该房屋的更名手续,其行为已违反了双方约定,故原告请求被告将上述保障性租赁房返还原告,并协助原告办理相应的更名手续,合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但相关手续的办理结果应以街道办事处、厦门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的审核、公示结果为准。原、被告在离婚后继续共同居住在上述房屋显然不合适,然被告至今未搬离该房屋,故由此导致原告在外租房产生的租金差额应由被告承担。但原告主张其每月租金为2000元的依据不足,本院参照保障性租赁房同地段一居室租金标准酌定每月租金按1500元计算,即每月租金差额应为1295元。此外,原告应给予被告合理的期限搬出上述房屋,该期限为15日为宜,故租金差额应从2013年7月14日开始计算。原告诉讼请求中超过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位于厦门市湖里区高林一里**号***室保障性租赁房返还原告李某,并协助原告李某办理该保障性租赁房的更名手续。相关手续的办理结果应以街道办事处、厦门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的审核、公示结果为准。

二、被告王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李某租金差额(按每月1295元,自2013年7月14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被告王某某搬出厦门市湖里区高林一里**号***室房屋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被告王某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44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菡菲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 陈瑛瑛

离婚后财产纠纷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