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某某与武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9-20阅读量:(1556)

山东省某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钢商初字第156号

原告(反诉被告):乔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尹赫,山东鲁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武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谢亮英,山东恒志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乔某某与被告(反诉原告)武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日作出民事裁定书驳回原告乔某某的起诉与被告武某的反诉,原告乔某某不服该裁定,提起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我院继续审理该案。我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乔某某委托代理人尹赫、被告(反诉原告)武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谢亮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乔某某诉称,2010年3月30日,原告与被告达成网吧转让协议,原告以360000元的价格将位于金茂广场的天健网吧转让给被告,被告首先付给原告20000元作为首付款,剩余款项于2010年10月30日前全部付清,但被告仅支付39390元,期间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还款。原告于2010年12月7日向钢城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欠款,后申请撤诉,钢城区法院于2011年9月15日裁定准予撤诉。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均未偿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欠款270610元及利息20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武某辩称,一、网吧转让合同转让的不光公司资产,还包括网吧的经营权,因此网吧转让合同转让的是天健公司,是公司转让;二、乔某某并不是公司的股东,也不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原告没权利转让该网吧;三、网吧转让合同实际上已解除,而且已无法履行,因为网吧实际所有权人董合彬已经于2011年将涉案网吧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变更给了案外人王某甲,并于2011年11月14日将公司全部资产转让给了王某甲,涉案合同实际上已无法继续履行,因此被告不应继续履行合同。

被告(反诉原告)武某反诉称,其与反诉被告乔某某于2010年3月30日签订的《网吧转让合同》,合同约定,乔某某以360000元的价格将某市钢城区中鲁时空天健网络有限公司的所有权与经营权转让给武某,武某分两次支付给乔某某转让费89390元。按照《网吧转让合同》第三条规定,乔某某有义务积极配合武某办理所有证件(个人独资企业登记证等手续)的变更、过户、注销手续。合同签订后,乔某某至今未将该公司的工商登记手续及个人独资企业登记证变更为武某,导致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乔某某已构成严重违约,为此在2010年10月29日武某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网吧转让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双方的合同已经解除,由于乔某某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武某所支付的转让款89390元应依法返还,为维护武某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乔某某退还武某转让款89390元;反诉费用由乔某某承担。

原告(反诉被告)乔某某辩称,我方不同意解除合同也无法解除,该合同早已履行完毕,现在仅剩余270610元的债权债务,合同标的即网吧资产武某早已或使用或处置,基于电子产品的特性,已远远低于网吧转让时的原价值,即使解除也无法返还,就算是解除该合同也只能按270610元赔偿我方的损失。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30日,乔某某与武某签订网吧转让合同一份,约定乔某某以36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武某位于“金茂广场”的天健网吧,武某享有所有权和经营权;转让的网吧内包括电脑63台、桌椅63套、上网设备、线路、空调2台、场地266平方米及所有杂物;乔某某变更授权人给武某的网吧证照包括《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消防安全证》、《个人独资企业登记证》、《房屋租赁合同》,武某具有所有权。乔某某有义务积极配合武某办理所有证件的变更、过户、注销等手续。武某首先付给乔某某人民币2万元,并承诺2010年10月30日将剩余34万元全部支付给乔某某。首付款交完,网吧交付给武某使用。如发现违反本条,合同无效。备注:若2010年10月30日之前未能交清余款,乔某某将无条件收回网吧。合同签订前2010年3月13日,武某已将首付款20000元交付乔某某;2010年3月15日,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武某。签订合同后乔某某将网吧交由武某经营。2010年3月30日,武某为乔某某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乔某某网吧转让款340000元。2010年10月1日,武某再次支付乔某某网吧转让款69390元,尚欠270610元。

2010年10月29日,本案被告武某向某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因得知乔某某无权单独处分网吧等原因请求解除合同,返还网吧转让款89390元。该案中本案原告乔某某曾提出反诉,请求驳回武某的诉讼请求并判令武某支付拖欠网吧设备款270610元及相关利息损失。该案最终双方均提出撤诉,某市钢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5日作出民事裁定书准予其撤诉。

2011年5月20日,武某向某市钢城区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变更至董合彬名下。董合彬后又于2011年10月8日变更为王某甲,并于2011年11月14日达成股权转让协议,董合彬将公司的全部资产转给了王某甲,并进行了工商登记变更。

合同转让的网吧即某市钢城区中鲁时空天健网络有限公司,该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董合彬。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网吧转让合同》、收到条、欠条、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自某市钢城区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局调取的武某申请书、某市钢城区人民法院(2010)钢商初字第377号卷宗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中网吧转让合同签订的双方分别为乔某某与武某,合同约定转让的内容包括网吧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及网吧经营的资产一宗。因此本案实质是公司转让,因所转让的网吧系某市钢城区中鲁时空天健网络有限公司,性质为董合彬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董合彬作为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为所有权人,乔某某对于该公司无权处分。乔某某虽辩称转让的系网吧的资产,而该部分资产属于乔某某个人所有,但是其提供的证据即购置电脑、交换机、网线、桌椅等设备的合同及收据、信誉单等购买单位均为天健网吧,计算机买卖合同中乔某某系作为委托代理人签字,因此不能证实对于网吧内资产由乔某某享有所有权,且在(2010)钢商初字第377号案件审理过程中乔某某申请董合彬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董合彬称某市钢城区中鲁时空天健网络有限公司属于其个人独资公司,乔某某接受其委托从事网吧经营。综上乔某某与武某签订网吧转让合同系无权处分,但是(2010)钢商初字第377号案件审理过程中董合彬称乔某某与武某在2010年3月30日合同签订前均找过他,说达成了协议需要他认可签字,当时他同意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系武某与其去文化局进行的变更。又称其同意变更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但变更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后一直没找他进行变更。因此可以认定董合彬作为网吧所有权人对于乔某某与武某签订的网吧转让合同进行了追认,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乔某某与武某签订的合同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乔某某应履行向被告武某交付网吧,并协助办理相关证照的变更手续。而被告武某则应履行向原告乔某某支付转让价款的义务。虽然原、被告未办理变更工商登记至被告武某的手续,但根据合同约定原告的义务是协助,但是变更的主动权在被告一方,并且董合彬也同意进行协助变更,但原告乔某某及董合彬均称被告武某未要求其协助办理工商登记变更,且被告武某未提供证明其要求原告协助变更,而原告不予协助的证据,并且被告武某在工商登记变更前又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变更至了董合彬名下,也就不再具备变更工商登记至武某名下的条件,其上述行为应视为其不再要求变更工商登记至其名下,综上原告乔某某合同义务履行完毕。并且结合被告武某为原告乔某某出具的载明欠网吧转让款340000元的欠条,双方因合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对于该笔欠款武某应予清偿。而被告武某仅向原告乔某某支付网吧转让款89390元,因该笔欠款武某尚欠270610元,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因此乔某某请求武某偿还欠款27061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原告称利息应自2010年12月7日起算至立案起诉之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对于超过20000元部分放弃,属于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应予准许。而被告武某合同解除的诉讼请求,因原告合同义务已履行完毕,仅被告武某付款义务未履行完毕,合同不具备解除条件,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武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乔某某偿还欠款270610元及利息(自2010年12月7日至2013年5月7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支付数额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

二、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武某的反诉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5659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035元,均由被告(反诉原告)武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庆国

代理审判员  孙 燕

代理审判员  朱 琳

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尚 洁

买卖合同纠纷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