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袁某艺、陈某丽、徐某细与阳西县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9-20阅读量:(1778)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阳西法民初字第688号

原告:陈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

原告:袁某艺,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州市。

原告:陈某丽,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

原告:徐某细,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

上述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常斌,广东众达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西县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西县。

法定代表人:张植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登嘉、钟柳,广东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某某、袁某艺、陈某丽、徐某细诉被告阳西县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袁某艺、陈某丽、徐某细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常斌,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嘉登、钟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某、袁某艺、陈某丽、徐某细诉称:四原告原为被告员工。2009年12月1日,原告陈某某、袁某艺、陈某丽入职被告处负责楼盘销售工作,陈某某为销售主管,袁某艺、陈某丽为销售人员;2010年9月23日,原告徐某细也入职被告处作为销售人员负责楼盘销售工作。根据被告公司规定,销售人员销售楼盘有佣金、奖金等奖励,且该奖励按月结算支付,但被告一直没有照此执行,至今仍拖欠四原告应得的佣金、奖金等;并且,被告也没有为四原告缴纳社保费等,没有与四原告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劳动合同,没有支付四原告的加班费,严重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规定。2010年12月30日,四原告被迫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关系,至此,四原告在被告处的工作时间分别为13个月、13个月、13个月、3个月。为了尽快解决纠纷,四原告同意自己在被告处工作时的月平均工资分别按8000元/月、5000元/月、5000元/月、2000元/月计算。其中,原告陈某某应得的补偿有:1、经济补偿金8000元/月×1个月=8000元;2、加班费,即休息日加班费60141元+工作日加班费18675元=78816元;3、社会保险费,即养老保险费15600元+工伤保险费2080元+失业保险费2080元+医疗保险费6760元+生育保险费728元=26208元;4、住房公积金5200元;5、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补偿金88000元;6、佣金与奖金15000元。原告袁某艺应得的补偿有:1、经济补偿金5000元/月×1个月=5000元;2、加班费,即休息日加班费37588元+工作日加班费11672元=49260元;3、社会保险费,即养老保险费9750元+工伤保险费650元+失业保险费1300元+医疗保险费4225元+生育保险费455元=16380元;4、住房公积金3250元;5、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补偿金55000元;6、佣金与奖金25000元。原告陈某丽应得的补偿有:1、经济补偿金5000元/月×1个月=5000元;2、加班费,即休息日加班费37588元+工作日加班费11672元=49260元;3、社会保险费,即养老保险费9750元+工伤保险费650元+失业保险费1300元+医疗保险费4225元+生育保险费455元=16380元;4、住房公积金3250元;5、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补偿金55000元;6、佣金与奖金30000元。原告徐某细应得的补偿有:1、经济补偿金2000元/月×0.5个月=1000元;2、加班费,即休息日加班费3470元+工作日加班费1077元=4484元;3、社会保险费,即养老保险费900元+工伤保险费60元+失业保险费120元+医疗保险费390元+生育保险费42元=1512元;4、住房公积金300元;5、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补偿金4000元;6、佣金与奖金2920元。为此,四原告于2011年4月26日向阳西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阳西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1年6月30日作出西劳仲案非终字(2011)27号仲裁裁决书。四原告认为仲裁裁决书在事实认定与适用法律上是错误,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陈某某的各项劳动补偿221224元;2、被告支付原告袁某艺的各项劳动补偿153890元;3、被告支付原告陈某丽的各项劳动补偿158890元;4、被告支付原告徐某细的各项劳动补偿14216元。

被告某某公司答辩称:1、四原告向我方申请离职是由于原告方家庭与个人原因,而我方也同意了四原告的离职,因此,四原告要求我方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不符合劳动法有关法律的规定;2、四原告在工作日内的工作时间并没有延长,而我方确实有安排四原告在休息日工作,但平均每月休息日加班不超过5天,并且我方每月支付给原告的工资中已包含了工作日与休息日的加班费;3、四原告和我方、社保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就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发生的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具有社会管理的性质,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4、四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要求我方支付自用工之日起超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每月二倍工资的补偿金没有事实依据,因为我方已分别于2009年12月30日、2010年1月4日、2010年1月1日与原告陈某某、袁某艺、陈某丽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并且该三份合同经过了阳西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鉴证;但是原告徐某细没有与我方签某劳动合同是因为其拒绝提供相应的如身份证、毕业证书等材料,是原告徐某细个人原因造某的;5、至于四原告要求佣金与奖金问题,我公司确实有规定销售人员销售楼盘有佣金、奖金等奖励,仅是针对峰景、骏景47套联排别墅有提某方案,除此之外的其他房屋销售没有提某方案,并且要完某该提某方案中的业绩条件才有提某;由于四原告在销售工作中并没有完某提某的业绩,所以四原告并不能取得佣金与奖金。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四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某于2009年12月29日入职被告某某公司从事房屋销售工作,于同年12月30日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并经劳动主管部门鉴证。合同约定:固定期限从2009年12月29日起至2010年12月28日,无试用期,月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580元。在职期间,原告陈某某从2010年1月至11月每月加班天数分别为7天、11天、2天、5天、6天、5天、5天、5天、5天、7天、3天,共61天。2010年11月20日原告陈某某离职,离职前实领月平均工资为1830元。

原告袁某艺于2010年1月3日入职被告某某公司从事房屋销售工作,于同年1月4日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并经劳动主管部门鉴证。合同约定:固定期限从2010年1月3日起至2011年1月2日,无试用期,月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580元。在职期间,原告袁某艺从2010年1月至11月每月加班天数分别为7天、15天、4天、4.5天、6天、5天、5天、5天、5天、7天、7天,共70.5天。2010年12月16日,原告袁某艺离职,离职前实领月平均工资为1450元。

原告陈某丽于2009年12月28日入职被告某某公司从事房屋销售工作,于2010年1月1日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并经劳动主管部门鉴证。合同约定:固定期限从2009年12月28日起至2010年12月27日,无试用期,月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580元。在职期间,原告陈某丽从2010年1月至11月每月加班天数分别为7天、14.5天、4天、5天、6天、5天、5天、5天、5天、7天、4天,共67.5天。2010年12月6日,原告陈某丽离职,离职前实领月平均工资为1450元。

原告徐某细于2010年9月23日入职被告某某公司从事房屋销售工作,但没有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在职期间,原告徐某细共加班8天。2010年11月15日,原告徐某细离职,离职前领取了9月份工资404元(工作7天),领取了10月工资1500元,共1904元。

四原告在被告某某公司从事房屋销售工作期间,被告某某公司安排四原告在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工作但没有支付相应的加班费,也没有依法为四原告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2011年4月12日,四原告向阳西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阳西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1年6月30日作出西劳仲案非终字(2011)27号非终局仲裁裁决书,裁决:一、被申请人(某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5天内向申请人(四原告)支付以下款项:1、支付申请人徐某细2010年10月23日至2011年11月14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加倍工资1310.34元;2、支付申请人陈某某加班费3686.67元、袁某艺加班费4238.16元、陈某丽加班费4074.95元、徐某细加班费533.30元;3、支付申请人陈某某经济补偿金1830元、袁某艺经济补偿金1450元、陈某丽经济补偿金1450元、徐某细经济补偿金750元;以上三项合计19323.42元;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四原告不服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四原告在被告某某公司工作期间,被告某某公司针对销售峰景、骏景47套联排别墅推出佣金、奖金的提某方案,并且要求销售人员于2010年10月30日当天完某销售数量要达推出峰景、骏景联排总数的85%(即40套)以上,并于2010年11月30日前收齐所有房款或银行审批同意购房人的贷款,完某网签备案工作才视为某功销售,此时方可提某。四原告在销售工作中并没有完某提某的业绩,没有取得佣金、奖金提某。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被告企业登记资料、阳西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西劳仲案非终字(2011)27号仲裁裁决书,被告提供的劳动合同、考勤统计表、工资发放表、销售部销售人员提某方案,认购书、离职申请书以及原、被告的陈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原告徐某细于2010年9月23日入职被告某某公司工作至2010年11月15日,工作期间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被告应支付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加倍工资1904元给原告徐某细。原告陈某某、袁某艺、陈某丽三人入职被告某某公司工作期间与被告签订有劳动合同,其三人请求被告支付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加倍工资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原告在工作期间被安排在休息日、节假日加班且被告也不能证明已支付相应加班费,故原告请求支付休息日、节假日加班费符合相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工作期间超时加班因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工资签领表记录,原告陈某某共加班61天,参照其离职前实领月平均工资1830元标准计算,被告应支付加班费10264.83元(1830÷21.75×61×200%)给原告陈某某。根据工资签领表记录,原告袁某艺共加班70.5天,参照其离职前实领月平均工资1450元标准计算,被告应支付加班费9400元(1450÷21.75×70.5×200%)给原告袁某艺。根据工资签领表记录,原告陈某丽共加班67.5天,参照其离职前实领月平均工资1450元标准计算,被告应支付加班费9000元(1450÷21.75×67.5×200%)给原告原告陈某丽。根据工资签领表记录,原告徐某细共加班8天,参照其离职前实领月平均工资1500元标准计算,被告应支付加班费1103.45元(1500÷21.75×8×200%)给原告徐某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被告在四原告工作期间没有依法为四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四原告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关系请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符合有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陈某某在被告工作时间为2009年12月29日至2010年11月20日,离职前月平均工资1830元,应支付1个月经济补偿金1830元。原告袁某艺在被告工作时间为2010年1月3日至2010年12月16日,离职前月平均工资1450元,应支付1个月经济补偿金1450元。原告陈某丽在被告工作时间为2009年12月28日至2010年12月6日,离职前月平均工资1450元,应支付1个月经济补偿金1450元。原告徐某细在被告工作时间为2010年9月23日至2010年11月15日,离职前月平均工资1500元,应支付半个月经济补偿金750元。

四原告在被告某某公司工作期间,没有完某销售峰景、骏景47套联排别墅提某佣金、奖金的业绩,故没有获得相应的佣金、奖金提某。四原告请求被告支付佣金、奖金提某,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的规定,四原告请求被告支付社会养老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不属本案劳动争议的审理范围,原告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阳西县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劳动补偿款12094.83元给原告陈某某;

二、被告阳西县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劳动补偿款10850元给原告袁某艺;

三、被告阳西县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劳动补偿款10450元给原告陈某丽;

四、被告阳西县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劳动补偿款3757.45元给原告徐某细;

五、驳回四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元,由被告阳西县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陈伟强

审判员 孙光南

审判员 王小湖

 二0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关文崧

劳动争议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