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某与梁某甲、梁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9-19阅读量:(1167)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凉民初字第3211号

原告黄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文奎,甘肃开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某甲。

被告梁某乙。

委托代理人马占山,凉州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亮,凉州区西大街司法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梁某乙、梁某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8月7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陈文奎与被告梁某乙、梁某甲及委托代理人马占山、张亮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及委托代理人诉称,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梁某乙于2011年农历11月确定婚姻关系后,由本村村民杜某某做介绍人,并向被告梁某乙送彩礼3万元,向被告梁某甲送礼10万元。原告和被告于2012年1月30日在原告家依风俗举行结婚仪式,于2012年7月1日补办了结婚登记。就原告与被告的婚事,致使原告向银行贷款25万元还债,后原告父亲又向银行贷款15万元,原告并向自己亲戚、朋友借款13万元。致使原告家庭在经济上遭受巨大损失,现要求判令二被告返还彩礼13万元。

原告及其代理人为支持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

1、民事调解书一份,证明原告与被告梁某乙的婚姻状况。

2、古山村存委会证明一份,证明原告家庭系贫困家庭。

3、证人杜某某的证言一份,证明2011年11月双方相识,2012年正月初八依风俗举行结婚仪式。送婚时,原告给被告家送了彩礼5万元,2012年正月初七送了4.8万元,退了2000元,原告订婚时陈述在刘家峡购买了的楼房一套。

二被告均辩称,订婚时,原告给被告送了彩礼4万元,送婚时送了彩礼4.8万元,退了2000元。原告与被告梁某乙结婚后,婚姻关系存续了3年。原告父亲以小两口的名义确实向银行贷了款,但是并没有用于小两口的共同生活。现要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二被告为支持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

1、证人梁某某的证言一份,证明原、被告在定婚时,原告给被告送了40000元,送婚时送了4.8万元,退还了2000元。

2、证人雷某某的证言一份,证明原、被告在定婚时,原告给被告送了40000元,送婚时送了4.8万元,退还了2000元。

3、证人郭某某的证言一份,证明原、被告在定婚时,原告给被告送了40000元,送婚时送了4.8万元,退还了2000元。

审理查明,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梁某乙于2011年11月经他人介绍相识谈婚后,于2012年1月30日(正月初八)在原告家依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并于2012年7月1日在古浪县民政局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订婚时,原告给被告送了彩礼5万元,2012年正月初七送婚时送了彩礼4.8万元,退了2000元。2013年初,因被告梁某乙要求原告将原告父亲名下位于武威市凉州区高坝镇的楼房一套过户到其名下未果后,双方发生争执,2013年4月被告梁某乙返居娘家,2014年4月8日原告将被告梁某乙起诉到古浪县人民法院,要求与其离婚,经古浪县人民法院(2014)古民初字第586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梁某乙离婚,2014年7月29日原告又向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梁某乙、梁某甲返还原告黄某某彩礼13万元。

另查明,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梁某乙在订婚时,原告父亲承诺在刘家峡购买楼房一套,结婚后,原告父亲又承诺在武威市凉州区高坝镇给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梁某乙购买楼房一套,现位于凉州区高坝镇的楼房一套在原告父亲名下。

以上事实,由原、被告的陈述及证据在卷证实,经审理质证属实。

本院认为,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二被告按当地民间习俗,收取原告彩礼9.6万元的行为不当,应当予以批评。现原告以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梁某乙夫妻关系已破裂为由,要求二被告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婚约财产的诉讼请求,与法律规定的应当返还彩礼的法定事由均不符,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黄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黄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国骏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 莉

婚约财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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