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与某公交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9-19阅读量:(1872)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凉民初字第3678号

原告杨某。

委托代理人曹永峰,系甘肃纵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公交有限公司。住所地:凉州区西关街新建路*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万杰,武威市凉州区洪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杨某与被告某公交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及委托代理人曹永峰,被告某公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田万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8月被告向原告等8人承诺为我们办理道路运输证,由个人出资交被告统一向汽车厂家订购车辆。为此,原告于2011年8月9日向被告交付3万元,认购公交车一辆,并与被告签订汽车销售合同,合同约定,购买的车型为东风EQ6730公交客车,车价款为19.2万元,交付时间为60个工作日。2012年4月16日原告交齐剩余车款162000元。2012年5月15日原告提取车辆后询问什么时候能上路运营,被告答复回家等通知,为此原告将车辆停放到自家小区。此后原告多次到被告处询问催促,但被告一直说就快了,直到2012年12月17日原告再次到被告处要求被告给个明确的答复,被告向原告等八人以书面方式承诺,将在2013年1月办理好车辆的运营手续,若在2013年1月31日前办理不了,被告给每位车主每天100元的补偿,让原告等人不要上访和投诉。直到2014年11月11日被告才将车辆营运手续办理下来,当初被告承诺给原告等人每天100元补偿款不但没有兑现,被告反而收取8000元的营运费用,否则就不给排班上线运营,原告无奈之下,只能给被告又交纳了8000元营运费。2015年1月5日原告和被告正式订立《某公交有限公司车辆经营合同》,每月收取600元管理费,1月13日原告等人的车辆才正式上路运行。原告等人当初出资购买车辆是因为被告承诺运行线路已经得到政府批准,可原告等人出资购买车辆后车辆的运营手续迟迟未批准,原告的车辆在小区内停放了二年多时间,在此期间原告不仅没有任何收入,而且还要承担停车费,被告的行为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现原告起诉被告要求支付从2013年2月1日至2015年1月12日期间的补偿款共计71000元及停车费4080元。

被告辩称,1、我们双方签订汽车销售合同后,按照合同约定在规定时间内按时向原告交付了车辆,不存在拖延交付的问题。2、我公司在购买车辆前口头向运管局申请,经过许可后,才和原告等人签订汽车销售合同,造成公交营运手续没有按期审批原因是运管局的领导班子调整未能及时审批;3、订购车辆时,国家实行的是国三的汽车尾气达标排放标准,但从2014年3月起国家规定必须实行国四排放标准,为了使原告等人的车辆正常营运,我们将原告等人购买的车在3月1日之前入户到某甲汽车公司(本公司下设公司),到2014年3月1日之后又转到某公交公司名下。4、营运手续是在2014年11月11日审批下来的,原告的车辆是2015年1月起开始上线营运,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期间原告没有营运,是因为原告认为公交线路分配不公,本人不予经营的。5、导致原告的损失是因为政府(运管局)不作为,与被告无关。6、关于承诺书的问题,当时车辆营运证迟迟没有审批,原告等人多方上访,我公司应运管局的要求才给原告出具承诺书,承诺书上写的很清楚,是从2014年1月开始补偿。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交了下列证据:

证据1、汽车销售合同一份及收据三张,证明原告从被告处订购车辆并支付车价款19.2万元和8000元附属设备价款的事实。

证据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单一份,证明车辆一出厂家就会缴纳交强险,车辆交付时间是2012年5月14日的事实。

证据3、收据9张,证明车辆是从2012年5月起一直停放的事实以及原告为此交纳的停车费4080元的事实。

证据4、承诺书一份。证明被告给原告承诺的从2013年2月1日起每天给100元补偿的事实。

证据5、机动车行驶证一份、道路运输证一份。证明被告于2014年11月7日办理的机动车行驶证,2014年11月11日办理的道路运输证的事实。

证据6、某公交有限公司车辆经营合同一份,证明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1月5日签订《车辆经营合同》每月收取600元、有义务办理运营手续。

证据7、14路公交运行时刻表一份,证明被告于2015年1月13日才安排车辆上路运营的事实。

经质证鉴于被告对原告提交证据1、2、4、5、6、7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认定这些证据具有证据效力;对证据3真实性有异议,认为原告提交的停车费收据“2012年5月25日—2012年6月25日、2012年6月25日—2012年7月25日、2012年8月25日—2012年11月25日票号均为№016730,且发票、印章不统一”,被告提出的异议成立,故认定不具有证明力。

被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交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该公司在2009年就注册并具有公交营运资格的事实。

经质证鉴于原告对被告提交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认定该证据的证明效力。

依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本院确认的证据,查明如下事实,2011年8月被告某公交有限公司与原告杨某等人协商由原告等人出资,被告统一购买车辆,由被告为原告等人统一办理道路运输证,挂靠被告某公交有限公司,在被告审批的14路公交线路进行公交运营。2011年8月9日原告向被告交付3万元购车预付款,于2011年8月10日签订汽车销售合同,认购公交车一辆。合同约定,订购车辆为东风EQ6730公交客车,车价款为19.2万元,交付时间为60个工作日。2012年4月16日原告交齐剩余存款162000元。2012年5月15日原告提取车辆,原告提取车辆后多次询问何时能上路营运,未得到被告明确答复。2012年12月17日原告再次要求被告明确答复,被告向原告等人出具承诺书,保证在2013年1月31日前办理车辆运营手续,若办理不了,被告给每位车主每天100元的补偿。2014年11月11日武威市运管局为原告车辆核发道路运输证。2015年1月5日原告交纳8000元车辆附属设备款后与被告某公交有限公司签订车辆经营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每月向被告缴纳管理费600元,被告为原告办理合法有效的运营手续。合同签订后原告等人的车辆于2015年1月13日正式上路运行。由于被告未按承诺补偿原告损失,现原告以被告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起诉要求被告支付从2013年2月1日至2015年1月12日期间的补偿款共计71000元及停车费4080元。但原告提交的停车费收据“2012年5月25日—2012年6月25日;2012年6月25日—2012年7月25日;2012年8月25日—2012年11月25日票号均为№016730,且发票、印章不统一”,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持有异议。经核实原告杨某经济损失按每天100元计算,自2013年2月1日至2014年11月11日止,共计648天,合计64800元。另,被告某公交有限公司以融资租赁合同为案由向本院起诉,经本院审理该案案由为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和车辆经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均为有效合同。原、被告双方签订车辆经营合同明确约定,原告向被告缴纳管理费,被告为原告办理合法有效的运营手续,被告是有经营公交资质的公司,有相应的公交营运线路。原告与被告签订汽车销售合同的目的是购得车辆后,由被告为其办理道路运输证在被告营运的公交线路上营运赢利,为原告办理道路运输证是被告应尽的义务。被告辩解汽车销售合同中没有约定为原告办理道路运输证义务,其辩解不能成立。原告购买车辆是为了获得最大利益,由于被告未能按约及时将道路运输证办理,给原告造成损失,应当赔偿。被告辩解没能办理道路运输证是运管部门的原因,但未能提交有效证据,且被告出具的承诺书,是为原告办理道路运输证义务的保证,是对履行义务的明确承诺,被告应按约定补偿原告损失。损失应从承诺书约定的2013年2月1日起被告每天补偿原告100元至原告领取道路运输证时,即2014年11月11日止。原告主张赔付至2015年1月12日的请求,不符合双方约定,对该部分请求不予支持,由于原告提交的停车费票据不能客观真实证明实际费用,且被告不予认可,故双方对此项费用未明确约定,原告获得约定的补偿后,再要求被告支付停车费的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二十一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二百三十七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公交有限公司补偿原告杨某经济损失648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78元,由被告某公交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视为放弃申请执行权,法院将不予立案执行。

审 判 长  尹宏杰

审 判 员  王劲辉

人民陪审员  赵继勇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查银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