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某与熊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9-19阅读量:(1169)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莱城民初字第2319号

原告:侯某,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

委托代理人:李某,山东鲁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熊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

原告侯某与被告熊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熊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侯某诉称:原被告于2001年经人介绍认识,2004年10月14日登记结婚,2006年*月*日婚生子熊某某出生。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加之被告非常懒惰,双方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为琐事争吵,未真正建立起夫妻感情。因无法忍耐,原告于2009年11月携子外出打工,双方分居至今。现两人感情确已完全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请求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熊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支付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熊某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1年春经人介绍认识,于2004年10月14日登记结婚,2006年*月*日生一男孩取名熊某某。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期间有过矛盾和摩擦,原告于2013年11月19日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诉来本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熊某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支付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以上事实,由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庭审笔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经过一定了解,婚姻基础较好,结婚长达九年之久,婚后生育一男孩,虽然共同生活期间虽因家庭琐事有过矛盾和摩擦,但并无根本矛盾,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只要双方互谅互让,珍惜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双方有和好的可能。综上,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确已破裂的程度,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侯某与被告熊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高怀峰

代理审判员  刘现珍

人民陪审员  史开慧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吕秀莲

离婚纠纷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