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运输毒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9-07阅读量:(2051)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黔六中刑三初字第11号

公诉机关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邓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云南省镇雄县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3月11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取保候审。现因本案于2013年8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州省盘县看守所。

辩护人贺桂洪,贵州真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杨兆贵,贵州真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以市检公三刑诉[2013]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犯运输毒品罪,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英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及其辩护人贺桂洪、杨兆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邓某辩称,我愿认罪服法,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被告人邓某在运输毒品的共同犯罪中处于从属地位,仅起帮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被告人邓某的涉案毒品未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较小;被告人邓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是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3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邓某在云南省昆明市从林某(身份不详)处拿到一个装有毒品的挎包带回家里。同日中午1时许,邓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云***的雪佛兰牌轿车,与其妻子李某从昆明市出发,5时许,二人到云南省曲靖市开宾馆住下。8月1日凌晨1时,二人从曲靖市出发,凌晨2时40分许,邓某驾车途经沪昆高速镇胜段贵州省盘县境内胜境关盘县毒品检查站被民警拦停检查,民警从该车后备箱里查到挎包1个,包里有男士内裤1条、白色袜子1双、卡尼尔男士啫喱水1瓶、好迪啫喱水1瓶、诺基亚6111充电器1个、云烟1包、毒品嫌疑物2块,毒品甲基苯丙胺嫌疑物2块含包装物重590克;从邓某的左边裤包搜出麻古23粒(重2.54克)、冰毒2小袋(重2.16克);查获涉案车牌号为云***的雪佛兰牌轿车1辆、现金人民币4000元、邓某驾驶证1本、用于作案的NOKIA牌黑色手机1部、IPHONE牌黑色手机1部、过关发票1张,当场抓获被告人邓某。经鉴定,涉案2块毒品净重480克,从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及咖啡因成分,且甲基苯丙胺含量分别为8.71%、8.87%。

另查明,涉案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480克现存放于贵州省公安厅禁毒工作总队;涉案毒品麻古23粒(重2.54克)、冰毒2小袋(重2.16克)现存放于六盘水市公安局禁毒工作支队。涉案运输毒品的云***雪佛兰牌白色小轿车1辆所有人系李某某,公安机关已于2013年10月21日发还李某某。涉案现金人民币4000元于2013年9月28日上交盘县公安局。邓某用于作案的NOKIA牌黑色手机1部、IPHONE牌黑色手机1部由盘县人民检察院保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呈请破案报告书证实,被告人邓某运输毒品一案发案、立案及侦破情况。

2、提取笔录证实,2013年8月1日盘县公安局禁毒民警于4时许,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在现场对邓某的物品进行提取:毒品嫌疑物两砣(含包装物约重600克)、现金人民币新版红色40张(4000元整)、邓某驾驶证1本、NOKIA牌黑色手机1部、IPHONE牌黑色手机1部、过关发票1张、毒品麻古嫌疑物23粒、冰毒嫌疑物2小袋。

3、扣押物品清单证实,2013年8月1日盘县公安局禁毒民警依法扣押了现场提取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等物品。

4、贵州省公安厅0049913收据证实,2013年8月8日贵州省公安厅禁毒工作总队收到盘县公安局交来的邓某贩毒案缴获的毒品嫌疑物麻古480克(净重)。

5、六盘水市公安局禁毒工作支队0003034收据证实,2013年8月14日六盘水市公安局禁毒工作支队收到盘县公安局交来的邓某吸毒案缴获的毒品嫌疑物4.68克(<1>2.52克;<2>2.16克)。

6、检查笔录证实,盘县公安局禁毒民警于2013年8月1日凌晨3时许,在沪昆高速胜境关收费站前面的盘县毒品检查站例行公开查缉时,拦停1辆由云南方向开过来的云***雪佛兰轿车,驾驶员邓某,在处理检查中发现该车后备箱内有一棕色挎包,包内有用白色塑料袋和透明胶袋包裹的毒品嫌疑物两砣、男士内裤、袜子、啫喱水、充电器等物,后又在邓某左边裤包内检查出用卫生纸包裹兰色小袋子的毒品嫌疑物1袋。

7、指认笔录及刑事照片证实,2013年8月1日被告人邓某对被查获的挎包及内装的物品、毒品嫌疑物、涉案的现金人民币、手机进行指认。

8、称量笔录及照片证实,2013年8月1日,盘县公安局禁毒民警在见证人李正的见证下,当着邓某的面对查获的毒品嫌疑物进行计量,2块毒品嫌疑物含包装物重590克、麻古毒品嫌疑物含包装物重2.5克、毒品冰毒嫌疑物含包装物重3.7克。

9、刑事照片证实,被告人邓某于2013年8月1日指认运输毒品的车辆(云AG雪佛兰轿车)、驾驶的位置、检查出毒品嫌疑物的后备箱、挎包及毒品嫌疑物。

10、贵州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2013]446号毒品检验鉴定书、鉴定结论通知书证实,从查获的475克、5克毒品疑似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及咖啡因成分,其中甲基苯丙胺含量分别为8.71%、8.87%。公安机关依法将鉴定结果通知被告人邓某。

11、盘县公安局抽样取证(提取并保存生物样本)证据清单、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被告人邓某是吸毒者。

12、户口证明证实,被告人邓某的身份自然基本情况与判决书所列一致,且邓某无违法犯罪记录。

13、查车经过证实,被告人邓某是被抓获归案。

14、通话清单证实,被告人邓某的手机号码与林某的手机号码无通话记录;2013年7月31日前后,被告人邓某与李某的手机号码通话较为密集。

15、云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证实,被告人邓某驾驶的云***小轿车于2013年8月1日从沾益进入,2时2分出胜境关。

16、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现金缴款单证实,2013年9月28日邓某涉案暂扣款人民币4000元已经上交盘县公安局。

17、收条证实,李某某于2013年10月21日从盘县公安局收到云***雪佛兰轿车1辆、行驶证1本、车钥匙1把。

18、盘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及照片证实,被告人邓某运输毒品一案,由于该包装毒品的包装物比较多,案发时是连包装物一起称量的,所以误差比较大。现已单独对毒品包装物进行称量为110克,并附称量照片予以说明。

19、盘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被告人邓某交代其运输的毒品是一个叫“林某”的人交给他带去湖北的,但邓某又说不出林某的详细地址和基本情况,只说林某有一个手机号是,但该手机一直处于停机状态,也查不到该手机的机主信息,侦查员虽然多次到云南昆明查找,但都未能找到林某其人。

20、拘留证、逮捕证证实,被告人邓某被刑事拘留、逮捕的时间与判决书所列一致。

21、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我与邓某是夫妻,邓某在昆明官渡区开***KTV,我们是2013年4月3号在云南昭通办的结婚证。我同邓某这次从昆明回我老家湖北江陵县,结婚以后,由于我的问题,夫妻关系一直不好,回江陵县是去同邓某离婚,他把我交给我妈。昨天早上,两个人把我的所有衣物等物品顺上车,当时吵架没走成。下午三点来钟从昆明走的,邓某开车,五点来钟到的曲靖,吃了饭又吵架,邓某开了宾馆,我们睡到夜间十二点来钟,吃了夜餐,从曲靖出发,今天凌晨两点多钟到胜境关盘县毒品检查站,车上被查出毒品来,我们就被带到公安局来了。结婚以前,我同认识的一个哥有男女方面的关系,后来,我同邓某闹矛盾要离家出走,我给我哥说我自杀是他对我不好,还说他要杀我家人,邓某被我哥打了一顿,后来邓某说我挑拨他们的关系,还有我跟我哥的男女关系以前怎么不告诉他,所以产生矛盾吵架。车是我跟前夫去年11月份买的,落的是我前夫的名字,邓某之前的女朋友是我前夫的表妹。毒品是谁的、皮挎包是谁放在车上的,我不知道,我平时没有看见邓某用过这个包。没有其他人帮我们装车,就我同邓某装的东西,我没有看见邓某把这个包装到车上。我的手机号是,邓某的是。

22、被告人邓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3年7月31日凌晨3时许,我到林某那购买毒品时,我说我要把我媳妇送回湖北,林某让我帮他带个包去湖北,就是被你们查到的这个包。31日中午一点过,我和我媳妇李某从昆明出发,五点过到曲靖沾益休息。8月1日凌晨一点过再次上路,凌晨两点过途经贵州盘县毒品检查站被查获,从我们车的后备箱里查到了林某给我的包里有毒品两块和我左边裤包的毒品小麻20多粒。我不知道林某给我的包里有毒品,我没有看过,我媳妇不知道包里有毒品。我吸食毒品小麻有一年多了,花了3、4万元。林某把包交给我时,说他有个伙计把包忘在他这里了,请你带去给他,等你到了湖北后,我会打电话叫我的伙计去找你拿。从我左边裤包里查出来的小麻就是我跟他买的,30元一粒,1000元钱,冰毒两小袋是他送我的,可能要1000块钱。我是和我媳妇一起出门下楼,包是我背在身上,也是我放进后备箱的,李某应该看见。我没有看包里是什么东西,因为是朋友不好意思。包里除了我看见的这两块毒品,还有蓝色的男士内裤一条、白色袜子一双、卡尼尔男士啫喱一瓶、好迪啫喱水一瓶、诺基亚6111充电器一个、云烟一包是我的,是临出门的时候,我放进去的,放这些东西的时候,我没有看见包里的毒品。我大白天不走,是因为我们赌气,所以才晚上走。林某是湖北省公安县的,我也是听别人这么说,他具体住昆明什么地方,我也不知道。我有房有车,林某去过我家,他不怕我赖账。我媳妇认识林某,林某的手机号是,我的手机号是。送李某回湖北,是因为我跟他父母承诺过,我们是2013年4月3号办的结婚证,因为要离婚了,我不想将我的物品再放在她那,我就一样一样的捡出来放在装毒品的包里了。

上述证据已经庭审举证、质证,符合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人邓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邓某在运输毒品的共同犯罪中处于从属地位,仅起帮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有收集在案的被告人邓某的供述与盘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通话清单,证实邓某交代其运输的毒品是一个叫“林某”的人交给他的,但其又说不出林某的详细地址和基本情况,只有林某一个手机号,但该手机一直处于停机状态,也查不到该手机的机主信息,侦查员虽然多次到云南昆明查找,但均未能抓获林某,收集在案的证据不能认定邓某系从犯,故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邓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邓某的涉案毒品未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辩护意见,经查,涉案毒品虽经公安机关及时查获,但被告人邓某从云南省长途运输毒品海洛因到贵州省,且毒品甲基苯丙胺达480克,数量较大,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故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邓某所提“我愿认罪服法,请求从轻处罚”的辩解理由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邓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是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故被告人邓某的辩解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均成立,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法规,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予以运输的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某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邓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认罪态度较好,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邓某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邓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

二、涉案毒品甲基苯丙胺480克、麻古2.54克、冰毒2.16克,涉案现金人民币4000元,用于作案的NOKIA牌黑色手机1部、IPHONE牌黑色手机1部,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任天贵

代理审判员 罗远进

代理审判员 肖祥云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发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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