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9-07阅读量:(1335)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崆民初字第497号

原告张某,女,汉族,生于19**年**月**日,初中文化程度,平凉市崆峒区农民。

委托代理人白玉恒,甘肃胜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甲,男,汉族,生于19**年**月**日,初中文化程度,平凉市崆峒区农民。

原告张某诉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中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白玉恒、被告张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2008年7月认识,一月后举行了婚礼,同年10月办理了结婚证书。婚后生育一女孩,取名张某乙,现年五周岁。由于我们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矛盾不断,加上被告脾气暴躁,经常殴打我。我两次向法院起诉,都考虑孩子较小的原因,撤回了诉讼,但是我第二次撤诉后,我们关系并没有改善,被告几次到我娘家吵闹,我们已无法一起生活。现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抚养孩子,由被告每月按300元支付孩子抚养费,分割共同财产。

被告张某甲辩称,我们结婚时间及生育孩子情况属实,原告曾经两次向法院起诉也是事实,从2013年9月起我们就没有一起生活,但我不同意离婚。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

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

2、平凉市崆峒区花所乡人民政府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于2008年10月13日领取了结婚证书。

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所有证据没有异议。

经本院审查,原告提交的两份证据,被告无异议,该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原则,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对其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了一份证据:被告张某甲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的身份。

经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没有异议。

经本院审查,被告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原告无异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原则,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对其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

依据以上已确认的证据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本院查明的案件事实如下:

原告张某与被告张某甲经人介绍认识,于2008年古历8月16日举行婚礼并同居生活,同年10月13日补办了结婚证书。婚后生育一女孩,取名张某乙,长期随被告及其父母生活。在共同生活中,双方均不能正确处理夫妻关系,经常为家务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原告张某曾两次向本院提起过离婚诉讼,在审理过程中撤回了起诉。但是原、被告仍无法一起生活,自2013年9月起分居至今,使夫妻关系恶化。2015年1月,原告张某再次向本院提起了离婚诉讼。

另查明,原告张某的陪嫁物有被子两床、洗衣机一台及现金4000元(原告自己花销);双方婚后与被告母亲一起生活,并在索罗乡某某村有共有财产小康屋一座(平板房七间)、在老宅基修建砖混结构房屋三间。双方各自认可对方的债务有借原告张某娘家叔父张某某20000元,该借款用于被告张某甲购买货车,目前货车被被告出售;被告张某甲在崆峒区农村信用社贷款30000元,用于修建房屋。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与被告张某甲长期因家务生活琐事发生矛盾,特别是最近一年多分居,造成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应准予双方离婚。被告张某甲不同意离婚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双方所生孩子长期随被告方生活,突然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不利于孩子的成长,故女孩应由被告张某甲抚养,原告张某按每月200元支付被告孩子抚养费。原告张某的陪嫁物归其所有。由于双方婚后与被告母亲一起生活,故婚后修建的房屋属于家庭共有财产,应由共有人另行解决。因被告借原告娘家叔父20000元购买经营汽车、贷信用社贷款30000元修建房屋,均在原、被告与被告母亲共同生活期间,该债务仍属家庭成员的共有债务,应由共有人另行解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

二、五周岁女孩张某乙由被告张某甲抚养,待孩子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原告张某有探视孩子的权利。

三、原告张某自2015年1月起,每月付给被告张某甲孩子抚养费200元,抚养费每年支付一次,付至孩子成年时止。其中2015年1月到12月的抚养费2400元,于判决书生效时付清。以后每年的抚养费于当年十二月底前付清。

四、原告张某带走陪嫁物:洗衣机一台、被子两床;其余财产归被告张某甲所有。各自衣物用品归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和被告张某甲各承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中宏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王亚亚

离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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