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判决书

发表于:2016-08-30阅读量:(1509)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双桥刑初字第24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年*月*8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业。2013年9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监视居住。

辩护人:李文华,河北乐礼律师事务所律师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以承双检刑诉(2013)2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明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辩护人李文华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7月2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冀H01**号小客车在承德市双桥区某某沟糖酒库供电公司家属院内发生交通事故。在询问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王某某有酒后驾驶嫌疑,于是将被告人王某某带至承德市中心医院现场医务人员处进行了抽血酒精检测。经检测,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2mg/100ml。

为证明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了相关证据:1、被告人王某某供述;2、被害人刘某某陈述;3、户籍证明;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现场照片;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7、驾驶人员信息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8、破案经过、查获经过;9、河北省承德司法医学鉴定中心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结果单;10、协议书;11、行政处罚决定书。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王某某的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予以认可,其提出认罪服法,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得到受害人谅解,请求从轻处罚的辩解意见。未向本庭提供证据。辩护人李文华提出1、起诉书没有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却指控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危险驾驶不符合法律规定;2、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在家属院发生交通事故事实不清。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2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乘坐冀H01**号帕萨特牌小型轿车至承德市双桥区某某沟糖酒库供电公司家属院内。因司机上楼其车影响其它车辆通行,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车辆,在倒车时与被害人刘某某刮蹭。在民警询问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王某某有酒后驾驶嫌疑,后对被告人王某某进行了酒精检测。经检测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2mg/100ml。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完毕,得到被害人刘某某谅解。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证实2012年7月2日2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冀HU96**号帕萨特牌小型轿车,在承德市双桥区某某沟糖酒库供电公司家属院内倒车时,与被害人刘某某发生碰撞的事实及经过;

2、被害人刘某某陈述,证实2012年7月2日2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冀HU96**号帕萨特牌小型轿车,在承德市双桥区某某沟糖酒库供电公司家属院内倒车时撞伤被害人刘某某的事实及经过;

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王某某犯罪时已满十八周岁,已达到负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年龄。

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交通肇事现场情况概览;

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王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刘某某无责任的事实;

6、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证实被害人刘某某损伤程度属于轻微伤的事实;

7、破获经过、查获经过,证实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被查获的经过;

8、河北省承德司法医学鉴定中心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结果,证实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2mg/100ml的事实;

9、协议书,证实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及家属达成协议,被害人刘某某及家属不再追究被告人王某某的任何责任;

10、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驾驶证被吊销的事实。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认罪服法,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辩护人李文华提出的辩护意见与本案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靳 金

审 判 员 谭 振

人民陪审员 杨成华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 洋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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