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郑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8-24阅读量:(1505)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集刑初字第142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某,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7月11日被集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4年4月21日由集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4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吴晶波,吉林邦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集安市人民检察院以集检公诉刑诉(2014)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牛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郑某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高某某赔偿其经济损失。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28日、12月28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合并审理。集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闯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牛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李德玉、被告人郑某某及其辩护人吴晶波、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集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14日20时许,在集安市太王镇站前市场彩票站内,被告人郑某某与彩票站服务员牛某某,因买彩票是否中奖等问题发生纠纷,郑某某撕拽牛某某右胳膊,致牛某某右肩关节脱位。2014年7月9日,经集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牛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了被告人郑某某供述,被害人牛某某陈述,证人谷某某、赵某某、高某某证言及高某某向检察机关出具的事实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伤情照片、集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通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现场指认照片、抓捕经过、破案经过、集安市公安局太王边防派出所出具的办案说明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其与被害人牛某某发生撕扯的事实无异议,辩解其和牛某某发生撕扯不可能造成被害人脱臼,事后听说被害人拿斧子砍我,被人将斧子抢下来,脱臼是抢斧子时造成的。无证据提供。

辩护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在侦查过程中,被告人郑某某向公安机关提供了与被害人牛某某撕扯后,牛某某举斧子砍被告人的线索,侦查机关未进行核实,侦查机关未依法收集被告人无罪的证据,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互相矛盾,不能相互印证,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指控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未达到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罪名不能成立。并提供了证人赵某某签字、由被告人郑某某提交给检察院的书面材料(附议)一份。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郑某某与高某某酒后到集安市太王镇站前加油站附近中国福利彩票站购买彩票,因彩票是否中奖等原因,郑某某与该彩票站服务员牛某某发生争吵,郑某某先辱骂牛某某,并用左手抓牛某某胸前衣领,牛某某用右手打郑某某左脸一耳光,二人用手抓对方的胳膊,互相撕扯在一起,在撕扯过程中,郑某某致牛某某右肩关节脱位,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二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牛某某与被告人郑某某达成刑事和解协议,郑某某一次性赔偿牛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交通费、复印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5,000.00元,并已给付。牛某某放弃追究郑某某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放弃追究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高某某的民事责任,对郑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附带民事部分牛某某已撤诉。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

(一)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

1、被告人郑某某供述,2014年3月14日20时许,我和朋友高某某去太王镇加油站附近的一个彩票站买了些刮刮乐,我和高某某就坐在那刮,全部刮完了,我看中了两块钱。我就和卖彩票的女的说:“你看我中奖了。”卖彩票的女的拿过去看了一下,说没中。我又拿回来看,确实中奖了,只不过我刮的时候太狠,刮奖的地方有些破了。我就和卖彩票的女的犟了起来,我先骂了卖彩票的女的,反复的骂。卖彩票的女的火了,也骂我。那个女的用右手打我左脸一个嘴巴子。我看她打我,就用左手拽着她的右胳膊,说凭什么打我。彩票站的一些人就过来拉架,和我一起来的高某某怕我吃亏,也过来拉架,被卖彩票的女的用扫把打在头上,把头打出血了。卖彩票的女的还用手挠我的脸,后我们被拉开了。不一会儿,派出所民警就来了。

被告人郑某某于2014年9月2日在检察机关的供述,2014年3月14日晚上7点多,我和牛某某吵吵起来,牛某某先动手打我朋友了,我们在打的过程中,我拽她右胳膊了,但没给她拽脱臼,没有拽到那个程度,牛某某有习惯性脱臼,她也打我们了,还拿斧子要来砍我们,叫人给拉开了。

2、被害人牛某某陈述,2014年3月14日20时许,我在集安市太王镇加油站附近的彩票站给人打彩票,这时喝醉酒的郑某某、高某某来买彩票。郑某某说要买67张刮刮乐,能不能先给一半钱。我说不行。郑某某就开始骂我,又说不差钱。买彩票一个姓赵的说就全付得了。郑某某就把钱给了。郑某某和高某某在那刮彩票,郑某某边刮彩票边骂我。我看他喝酒了,就一直没理他。郑某某一边刮一边骂,让我给他拿老花镜,我说没有,等有时间让老板买一个。过了一会儿,郑某某把刮刮乐给我看,我当时接电话打彩票没时间,就让旁边的小赵给看看中没中奖,要是中了一起兑奖。小赵给看了,并说这张中奖了。郑某某就骂我:“操你个妈,你妈了个逼的”,又把手里没刮的刮刮乐要退钱。我说退不了。郑某某又开始反复前面骂人的那些话骂我,两个人站起来要打我,我说你们还要打人吗?郑某某就用手抓着我的右手说这样行不行。我说他耍流氓,郑某某手就松开了。小赵过来拉架,把郑某某和高某某往后推,就没打起来。过了一会儿,小赵出去打电话,郑某某和高某某又向我走来,郑某某用两只手抓我胸部,我本能用手把他推开,郑某某就用双手抓着我的右胳膊使劲拽,高某某也在郑某某后面上来抓着我的左胳膊要打我,不知道他们两个是谁还抓我头发,我们就撕扯在一起,这时彩票站里的人到屋外喊小赵,小赵进来后和彩票站里的人给拉开了。但郑某某从屋里边上拿起凳子还要打我,我用左手顺手拿了一个放在边上的粉色扫把指着前面,不让老头打到我,后来就被拉开了。我拿起电话报警了,不一会儿派出所民警就来了。打仗后,我的右胳膊动不了了,是让郑某某用双手拽的。

被害人牛某某于2014年8月27日、10月10日在检察机关的陈述,我和郑某某厮打起来,郑某某拽我右胳膊了,高某某拽我左胳膊,我们厮打起来,我拿扫把打他们,郑某某拿凳子打我,之后赵某某进来把我们拉开了。我右肩关节脱臼是郑某某导致的,他拽我右胳膊的时候,我疼了,但当时没有太注意,两个男的打我,我就只想着还手了。

3、证人谷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3月14日20时许,我在集安市太王镇站前的彩票站里打彩票,这时高某某、郑某某进来了,两人好像喝酒了,进来之后买了几张刮刮乐。当时卖彩票的牛某某在柜台内坐着,郑某某在柜台外坐着,郑某某就骂骂唧唧的。牛某某就问郑某某骂谁,郑某某说就骂你怎么了。他们就争吵起来,郑某某用左手抓住牛某某胸前的衣领,牛某某就说郑某某耍流氓,他们就站起来隔着柜台撕扯了几下,郑某某被高某某拉开了。郑某某绕过柜台进去,刚走到柜台边上骂了牛某某一句,牛某某用右手打了郑某某左脸一巴掌,牛某某、郑某某就互相用手抓着对方的胳膊撕扯在一起,赵某某将他俩分开了。高某某过去用手指着牛某某问凭什么打郑某某?牛某某用右手指着高某某骂,高某某用手扒拉牛某某的右手,这时赵某某过去拉架,将他俩分开时牛某某用左手在地上拿了一把塑料的扫帚打了高某某额头两下,当时就看见高某某额头出血了,这时派出所的民警就到了。牛某某当时说右胳膊抬不起来了,我也不清楚怎么造成的。

4、证人赵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3月14日20时许,我在集安市太王镇加油站附近的彩票站里买彩票,高某某、郑某某进来买刮刮乐,在那刮彩票,他俩都喝了不少酒。这时我电话响了,我到门外接电话,等我接完电话回到屋里,看到郑某某用两只手拽着牛某某的右胳膊,牛某某用另一只手往郑某某的脸上挠,二人就撕扯在一起,我就过去把他俩拉开了。高某某要上去拉架,让我推后面了。牛某某用彩票站里的扫把打高某某的头部,高某某的右眼眶被打出血了。不一会儿派出所民警就来了。当时郑某某脸上出血破了,是让牛某某用左手挠的,牛某某右胳膊动不了了,是郑某某用双手拽的。

5、证人高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3月20日20时许,我和郑某某喝完酒到集安市太王镇加油站附近的一个彩票站买彩票,一共买了134元的刮刮乐。我和郑某某就在一旁刮彩票,我听见郑某某好像是刮到奖了,就给卖彩票的牛某某看看中没中奖,牛某某也没帮忙看,郑某某有点不高兴,嘴里骂骂唧唧的。不知道怎么回事,郑某某就站了起来,牛某某打了郑某某一个嘴巴子,还用双手推郑某某,郑某某当时就坐在沙发上了。我站起来要看看怎么回事,牛某某用手里的扫把朝我打来,打在右脸眼眶处,当时就出血了。我当时挺生气的,要过去打牛某某,被赵某某拦着,把我推墙角了。这时我看见牛某某就冲着郑某某去了,用双手往郑某某的脸上挠,把郑某某挠到我对面的墙角处,郑某某的脸被挠破了。这时被彩票站里的一些人拉开了。不一会儿派出所民警就到了。

高某某向检察机关出具的事实经过,2014年3月14日晚上7时许,郑某某叫我去牛某某的彩票站买彩票,首先是郑某某与牛某某互相争吵,发展到郑某某上去抓牛某某衣服,牛某某上去给郑某某一个耳光,这时我骂了牛某某,说为什么打老人,我俩就走了。大约走了半个小时,我俩又回去买彩票,在刮彩票期间,郑某某问牛某某中没中奖,很唠叨,他俩又争吵起来,后来我看到郑某某倒在地上,我站起来,头部被牛某某打了一棒子,我想还手,被赵某某给我推倒,等我起来以后,看到郑某某被牛某某挠到墙边,郑某某满脖子有血、有划痕。后经了解,有人看到最后牛某某跑到后面拿一把斧子向郑某某砍去,被赵某某、姓谷的、姓殷的等三人给斧子抢下来,牛某某就坐在那,打了几个电话,来了好几个人,把我给拽出去了,这时太王边防派出所的民警就到了。

6、物证照片,证明被告人郑某某与牛某某打架时使用的塑料凳及牛某某打架时使用的塑料笤帚。

7、书证集安市公安局太王边防派出所出具的办案说明,证明关于郑某某故意伤害案中,郑某某、高某某提出被害人牛某某手持斧子一事,在办案民警接警到侦查过程中,没有任何人提出牛某某手持斧子一事。

8、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证明郑某某与牛某某打仗的地点及现场的情况。

9、伤情照片,证明被告人郑某某、被害人牛某某及高某某的伤情情况。

10、现场指认照片,证明赵某某、郑某某指认郑某某与牛某某打仗的地点。

11、集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通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证明牛某某因外伤致右肩关节脱位,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12、书证抓捕经过、破案经过,证明2014年7月11日,牛某某伤情鉴定为轻伤二级,将案件转立刑事案件,将涉嫌故意伤害的郑某某传唤至太王派出所,经讯问,郑某某对自己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同日,集安市公安局件郑某某取保候审。

(二)辩护人提供的证据

被告人郑某某提交给检察院的证人赵某某签字的书面材料(附议),证明事后这个女人到后面找了一把斧子,举着向买奖券的男人砍去,被我们几人把斧子抢了下来。后来这个女人打了几个电话,来了好多人,把我们拽了出去,这时派出所的人来了。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郑某某及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谷某某、赵某某、高某某证言,物证照片提出异议。郑某某认为自己抓被害人的肩部,没有用两只手拽被害人的右胳膊,被害人脱臼是其举斧子时别人抢斧子造成的,打架时自己没有使用凳子;辩护人认为郑某某与被害人撕扯过程中,被害人挠郑某某,且郑某某当时处于醉酒状态,浑身无力,一直被挠到墙角,当时被害人并未脱臼,被害人陈述互相矛盾,其认为脱臼是郑某某拽其右胳膊造成的,是事后推断。郑某某及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提供的其他证据未提出实质性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提供的物证照片证实郑某某打架时使用凳子,郑某某对此予以否认,亦无其他证据予以证实,对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对证人高某某出具的事实经过,证实牛某某拿斧子砍郑某某,被人将斧子抢下来的事实,牛某某对此予以否认,亦没有其他证据予以证实,对高某某证实的该部分证言本院不予采信。公诉机关提供的其他证据来源合法,能综合证明郑某某与牛某某互相拽胳膊发生撕扯,被人拉开后,牛某某右胳膊不敢活动的事实,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综合确认为有效证据予以采信。对辩护人提供的证据,公诉机关提出异议,认为此份证据与赵某某之前证言不一致,无法证明是赵某某本人书写。本院认为,证人赵某某签字的书面材料(附议),无法证明是赵某某本人书写,且证据来源不合法,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与被害人在互相撕扯过程中,致被害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郑某某辩解被害人脱臼是其举斧子时别人抢斧子过程中造成的观点,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认为侦查机关未核实被害人举斧子的线索,也未依法收集被告人无罪的证据,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互相矛盾,不能相互印证,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指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罪名不能成立的辩护观点,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郑某某对与被害人发生撕扯的事实予以供认,并能够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2015)第十次会议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聂振鹏

代理审判员 张海玲

人民陪审员 申玉华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曹光锋

刑事辩护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