逯某与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8-19阅读量:(1141)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临尧民初字第3476号

原告逯某某,女,1984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尧都区某街某号楼某单元某室。

委托代理人范瑞生,山西昕水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章某某,男,1984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临汾市某家属院某号楼某单元某室。

委托代理人韩晶,山西金贝(临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逯某某与被告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惠芳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逯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范瑞生,被告章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韩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6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相处半年后于同年12月订婚,于2011年某月某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起初双方感情尚可,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被告多疑暴躁的性格暴露,经常因家庭琐事与原告争吵。由于矛盾不断升级,结婚时送给原告的轿车,被告父亲将原告诉至法院,双方感情也因各种矛盾逐渐破裂。故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

被告辩称,我们的感情没有破裂,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某月某日登记结婚,于2012年某月某日生一女孩,取名章某某。双方婚后起初感情尚可,之后由于被告于2014年某月查出患有肿瘤,原告与被告及其家人之间产生了一些矛盾,被告曾经起诉过原告,追究原告的遗弃罪,被告父亲也因财产的问题起诉过原告。原告因此诉至本院,认为双方感情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被告主张双方感情并未破裂,自己起诉原告只是想让原告帮助自己战胜疾病,并不是想追究原告的责任。其他的事情是原告与自己家人之间的矛盾,与自己无关。经法庭调解,双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以上为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不长,生育的孩子年幼,双方应珍惜建立起的家庭,处理家庭矛盾应互相沟通,互相理解。而且被告现患有疾病,正在治疗当中,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助的义务,原告应该帮助、鼓励被告战胜疾病。所以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逯某某与被告章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逯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惠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段淑芸

离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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