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某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8-16阅读量:(1579)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河紫法刑初字第163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某(曾用名刘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广东省紫金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4年6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紫金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珂、黄志强,广东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紫金县人民检察院以紫检公诉刑诉(2014)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紫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爱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某及其辩护人张珂、黄志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紫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4年6月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和彭某某、张某某等人在紫金县城保安路畅想国度对面的波记烧烤档吃烧烤,期间,王某甲某(男,20岁)、黄某某来到波记烧烤档,王某甲某看到张某某后随即上前搭张某某脖子,彭某某见状瞪了王某甲某一眼,王某甲某问彭某某是不是想打架,然后王某甲某打电话叫钟某奇、廖某帆、黄某明、张某聪等人来到波记烧烤档。王某甲某就在钟某奇的摩托车上拿了一把砍刀走到彭某某身边并用手打彭某某,钟某奇则拿着保险锁打彭某某,被在场的罗某明、郑某某上前劝阻,王某甲某和钟某奇、廖某帆、黄某明等人离开现场。几分钟后,王某甲某觉得不服气,他们再次返回波记烧烤档时,王某甲某、钟某奇、廖某帆、黄某明、张某聪等人上前对彭某某拳打脚踢。被告人郑某某见状,上前劝架,王某甲某用刀砍伤郑某某的头部,钟某奇、廖某帆和黄某明、张某聪等人也上前对郑某某拳打脚踢。被告人郑某某被砍伤后就从烧烤档后面的一个水果摊档,拿了一把剪刀对着王某甲某骂,王某甲某听到后就立即拿着砍刀冲到郑某某面前,被告人郑某某拿着剪刀和王某甲某扭打在一起,在扭打过程中,王某甲某的胸部被被告人郑某某刺了一刀,王某甲某拿着砍刀继续追砍郑某某,当跑到金惠酒店门口路段时,两人倒在地上厮打在一起,被告人郑某某用剪刀猛刺王某甲某胸部,钟某奇、廖某帆、黄某明、张某聪等人也冲上去对郑某某拳打脚踢,后被告人郑某某带着剪刀和砍刀逃离现场。王某甲某被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王某甲某符合双肺及膈肌破裂大出血失血性休克死亡。

公诉机关向法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郑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属于防卫过当,建议法院依法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郑某某提出没有故意用剪刀刺被害人的辩解意见。

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郑某某属于防卫过当,依法应当减轻处罚;2、被告人郑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被告人郑某某近亲属与被害人近亲属对民事赔偿问题已协商解决,且支付了赔偿款,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请求法院对被告人郑某某减轻处罚并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8日约凌晨1时许,被告人郑某某与彭某某及其女朋友张某某等人来到紫金县紫城镇保安路畅想国度对面波记烧烤档吃烧烤,遇王某甲某与其女朋友黄某某也来吃烧烤。王某甲某看见张某某后上前用手搭住其脖子,被彭某某瞪了一眼,引发不满,遂打电话叫钟某奇(以涉嫌犯寻衅滋事罪另案起诉)过来打架并吩咐钟某奇把自己寄放在其摩托车上的砍刀拿过来。廖某帆和黄某明(均涉嫌犯寻衅滋事罪另案起诉)、张某聪(另案处理)等人得知情况后也跟钟某奇一起过来。王某甲某从钟某奇的摩托车上拿了砍刀走到彭某某身前用手打彭某某,钟某奇也拿着保险锁打彭某某,被告人郑某某及罗某明将他们劝离了现场。几分钟后,王某甲某觉得不解气,与钟某奇、廖某帆等人再次返回波记烧烤档,先由王某甲某上前殴打彭某某,钟某奇及廖某帆、黄某明、张某聪等人亦上前对彭某某拳打脚踢。被告人郑某某见状上前劝架,王某甲某即用砍刀砍中了被告人郑某某头部,钟某奇及廖某帆、黄某明、张某聪等人也上前对被告人郑某某拳打脚踢。被告人郑某某被砍伤后走到旁边一个水果摊档拿了一把剪刀对着王某甲某骂,王某甲某听到后又持砍刀冲过去,并与持剪刀的被告人郑某某扭打在一起,钟某奇、廖某帆等人也过来围殴。在扭打过程中,被告人郑某某用剪刀刺了王某甲某一刀后往保安路方向逃走,王某甲某拿着砍刀追砍,没追上时还朝被告人郑某某投掷砍刀,后捡起砍刀继续追砍,追到金惠酒店门口路段时,两人倒在地上厮打在一起,被告人郑某某用剪刀猛刺王某甲某,与此同时,钟某奇和廖某帆、黄某明、张某聪等人又冲上去对被告人郑某某进行拳打脚踢。在厮打过程中,王某甲某胸部、背部被刺多刀。打斗结束后,被告人郑某某持抢来的砍刀和剪刀逃离现场,王某甲某则被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主动向紫金县公安局投案。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甲某右侧胸部有一创口,创缘不规则,创口对应部位见右肺上叶破裂,形成一贯通创;左肩胛下方有一创口、创缘较整,创口对应部位见左肺下叶破裂,形成一贯通创;左侧背部中段体表创口对应部位第10、11肋间有一创口、创缘不规则,创口对应部位见左膈肌破裂,形成一贯通创;左侧背部下段体表创口对应部位第11、12肋间有一创口、创缘不整,创口对应部位见左膈肌破裂,形成一贯通创。根据损伤的形态特征,综合分析属锐力(类剪刀)作用所致,为致命伤。王某甲某符合双肺及膈肌破裂大出血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告人郑某某右额部皮肤软组织挫擦伤、左侧顶枕部头皮下血肿、左额部皮肤软组织裂伤,鉴定为轻微伤;颈部皮肤软组织擦伤,鉴定为轻微伤;左肩胛、双上肢、双膝皮肤软组织挫擦伤,鉴定为轻微伤;双手多处皮肤软组织裂伤,鉴定为轻微伤。综上所述,被告人郑某某身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另查明,被告人郑某某近亲属与被害人王某甲某近亲属对民事赔偿问题进行了协商并履行了赔偿协议,被害人家属谅解了被告人郑某某。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钟某奇证言:2014年6月7日晚,我和王某甲某(花名猪红)及其女友赖某燕、黄某明、张某聪、廖某帆在紫金县尔松中学路口小食店聚会喝酒,至次日约1时许离开,王某甲某说他跟赖某燕去畅想国度对面烧烤档吃烧烤。我跟廖某帆等人在汽车总站的美宜佳买东西的时候,接到王某甲某打来的电话说“我在畅想国度对面的烧烤档被人打了,你们快点过来帮忙打架,把我的东西(王某甲某于6月6日下午放在我摩托上)带过来”,挂电话后,我同黄某明、张某聪、廖某帆骑着摩托车来到畅想国度对面的烧烤档,王某甲某从我摩托车上拿起砍刀,我也拿起摩托车保险锁和黄某明、张某聪、廖某帆一起来到一张桌子旁,王某甲某上前就把这张桌子掀翻,拿着砍刀对着其中一个男子(事后知其叫彭某某)骂他并用手去打彭某某,我也想用保险锁去殴打这个男子,但被罗某明拦开了。之后我们骑着摩托车来到乌石派出所对面吃烧烤,王某甲某对我们说“我不服气,还要过去打他”,我们几个人都制止不了。于是又一起返回畅想国度对面的烧烤档,王某甲某拿着砍刀走过去骂并打彭某某,我和黄某明、张某聪、廖某帆也上前去殴打,彭某某的一个朋友走过来拦阻我们,王某甲某就拿着刀对这个男子说“你干嘛,是不是欠揍”,后用刀砍这位男子头部,该男子就来到烧烤档旁的一间水果店拿了一把水果刀骂王某甲某,王某甲某拿着砍刀走过去准备砍他,他们又厮打起来。后来王某甲某拿着砍刀追着该男子往金惠酒店方向跑,追到路口时还拿刀砸过去,但是没有砸中,王某甲某拿起刀继续追赶,两人倒在地上厮打,我就开着摩托车过去,并拿起摩托车保险锁殴打该男子,黄某明、张某聪、廖某帆也过来殴打了该男子,彭某某亦过来劝架,王某甲某具体怎样受伤不清楚,后来在医院后看到他肚子、胸部以及背部都被剪刀刺伤了。

2、证人廖某帆证言:2014年6月7日晚,我和张某聪、钟某奇宵夜回家途中,钟某奇接到一个电话后对我们说“猪红(王某甲某)被人打了,快点去金聚对面”。来到烧烤档后,看到王某甲某手持一把刀,钟某奇拿摩托锁要去打一男子,我们和罗某明阻止。我们走到乌石派出所门口路段,王某甲某说很不服气要我们回去帮他打那人。我到达时,看到那个被王某甲某打的男子在钟某奇面前说对不起,王某甲某拿刀冲过去对那个男子扇了一耳光,并用脚踢他,然后有一戴眼镜的男子过来,王某甲某就拿刀砍向戴眼镜男子的头部,致其头部受伤流血,戴眼镜的男子想上前打王某甲某并说了一句话,王某甲某听到后,又拿刀追上去想砍他,戴眼镜的男子往金聚酒店门口跑,王某甲某用刀扔过去,没中。戴眼镜的男子跑往金惠酒店门口时摔倒,王某甲某捡起刀追上和他厮打起来,我和张某聪、黄某明、钟某奇也过去打,看到王某甲某全身是血时就送他去医院了。

3、证人黄某明证言:2014年6月8日0时30分许,我与张某聪、廖某帆、钟某奇、王某甲某及其女朋友在尔崧中学路口喝酒后各自回家,不一会儿我听到随行的朋友(具体谁说的我记不清了,因为当时我们都喝多了酒)说接到了王某甲某的电话要过去金聚。我们到了畅想国度路口看到了王某甲某从钟某奇摩托车里拿来刀,冲上去打烧烤档站着的一个穿着白色间条T恤衫男子,我们制止王某甲某后就骑着摩托车回家了,回到乌石派出所旁边时,王某甲某很不服气,我们都劝阻不了。回到烧烤档后,王某甲某冲上去打了该男子,我们四人也冲上去用拳脚打。与该男子同桌的一个穿七分裤的男子看见后上前劝架时被王某甲某及我们四人打了,该男子就在一边的士多店骂王某甲某,并持一把剪刀与冲过来的王某甲某对打,后该男子往金惠酒店方向跑去,王某甲某紧追并将刀扔了过去,但没有仍中,又捡起刀继续追打该男子,结果在金惠酒店边上厮打在一起,我们四个人又上前打该男子。后来我们看见王某甲某躺在地上,就将他送去医院抢救,结果抢救无效死亡。

4、证人张某聪证言:2014年6月7日晚11时许,我和王某甲某及其女友黄某某、黄某明、钟某奇等人在尔中路口吃宵夜至次日凌晨1时许离开,王某甲某和黄某某说去城南畅想国度对面烧烤档吃烧烤。大约1时10分,钟某奇接到王某甲某的电话说其在畅想国度对面打人,钟某奇就骑着摩托车过去了,我和黄某明、廖某帆也跟着过去,看见罗某明在拉持刀的王某甲某。后来我们骑摩托车到乌石镇府门口聊天,王某甲某说不服气要回去打那个戴眼镜的男子,我们就默许一起回去。王某甲某抄起砍刀上前将刀挂在该男子脖子上,将该男子脖子划出血,同时我也打了该男子三巴掌,钟某奇则拿起保险锁砸该男子的后背,黄某明和廖某帆也对该男子拳打脚踢。我们打完准备离开,该男子不知从哪里弄来一把剪刀想刺王某甲某被发现,王某甲某就持刀去打该男子,该男子见状往马路对面的金惠酒店方向跑,王某甲某就拿刀砸过去但没砸中,捡回刀后继续追打,追到后双方厮打起来,我们也追过去拳打脚踢,该男子头上流着血,王某甲某身上也很多血。

5、证人彭某某证言:2014年6月8日凌晨0时30分许,我打电话叫郑某某吃烧烤。我点烧烤时,一个叫“猪红”的人来到,我看了他及他女朋友一眼,他就打电话叫他朋友来开鞭(打架)。不到一分钟,“猪红”及赶到的七八个朋友持锁头等殴打我,郑某某过来帮我也被打了,后他们就离开了。约过了几分钟,“猪红”和他女朋友等人返回烧烤店,“猪红”拿着刀,用左手打了我四五巴掌,其他四名男子(其中一名男子拿保险锁)也冲上来对我拳打脚踢,然后打郑某某。“猪红”用刀砍郑某某头部致受伤流血,郑某某拿了一把剪刀骂对方,“猪红”与郑某某在水果店门口打起来,“猪红”的四个朋友也打郑某某。郑某某就跑往金聚酒店跑,被“猪红”等人追上,把他按倒在地,郑某某就用剪刀刺向“猪红”的背部。我看到这样就拉开他们,地上流了很多血。到凌晨3时许,廖某轩说郑某某被砍伤在中医院,后便与郑某某、廖金轩一同到河源治疗。

6、证人黄某某证言:我叫黄某某,也叫赖某燕,是王某甲某女朋友。2014年6月8日凌晨,我与王某甲某、钟某奇、张某聪、黄某明等人宵夜回家,王某甲某叫我去畅想国度烧烤档。来到后,王某甲某和一女孩子打招呼并用手搭她的肩,一个穿白色红条衣服的男子不满意瞪着王某甲某。王某甲某就打电话叫钟某奇等人过来打架。钟某奇等人来到后,王某甲某与钟某奇等人即上前打那个穿白色红条衣服的男子,被我和罗某明制止后离开。在回家的路上,王某甲某说他不服,要再打那穿白色红条衣服的男子,我们劝阻无效后回到烧烤档,王某甲某打了该男子三四巴掌,钟某奇、张某聪、三毛、黄某明也动手了。接着王某甲某一人跑到穿黑色衣服戴眼镜的男子面前用手他两耳光并骂他,之后又拿刀去砍他的头部致流血。我们准备离开时,戴眼镜的男子不知哪拿来一把剪刀在挥动,王某甲某看到后又拿刀跑向并和他扭打,该男子用剪刀刺了两下王某甲某背部后往金聚跑,王某甲某追过去并用刀扔他,没扔中。后王某甲某捡回刀又追到金聚门口附近与他扭打一起,王某甲某被该男子压在地下,黄某明和张某聪、钟某奇等人过去打该男子,我们拉开他们时,看到该男子用剪刀刺王某甲某胸部,后就逃跑了,我们就载王某甲某去医院抢救。

7、证人罗某明证言:2014年6月8日0时30分许,我在畅想国度对面烧烤档遇到“猪红”,他同我说有人瞪他,想打那人,我叫他不要搞那么多事。之后“猪红”的朋友来到,“猪红”拿刀跑到吃宵夜的一桌子前并掀翻,钟某奇拿摩托锁想打人,被我拦住后他们离开了。我回家不久,听说“猪红”被人用刀砍伤住院。

8、证人张某某证言:2014年6月8日0时40分许,我和彭某某在畅想国度对面波记烧烤档遇到王某甲某(“猪红”),他同我说了话并用手搭我脖子,彭某某瞪了他,他马上变脸色,立即打电话叫来朋友,右手拿刀、左手打了彭某某一耳光并骂他。我看见后,与罗某明上前劝阻,王某甲某等人离开。5分钟后,王某甲某又带同帮人回来,打了彭某某四耳光,之后用刀架在彭某某脖子上,用刀朝劝阻的人挥过去,致伤他头部。之后,劝阻的人到小店拿一把剪刀要冲上来刺王某甲某,王某甲某看到后,拿刀和那个拿剪刀的人对着打。打了一段时间后,拿剪刀的人往金聚方向跑,王某甲某追去并用刀扔他,没中。接着王某甲某捡起刀追到金聚门口又打在一起,拿剪刀的人用剪刀刺了王某甲某四五下。我和王某甲某的朋友把王某甲某和那人拉开,看到王某甲某被刺得满身是血,就送他到医院。

9、证人廖某轩证言:2014年6月8日凌晨2时左右,郑某某来到我店里,他的衣服包着一把剪刀,我见郑某某头部受伤,就送他去中医院治疗。彭某某来到后,我和他送郑某某到河源去检查。第二天,郑某某的叔叔就带郑某某去投案自首了。

10、证人叶某文证言及辨认笔录:我在永安大道南国旅店工作兼营水果店,旁边有一个流动的波记烧烤档。2014年6月8日1时多,我在店里见到波记烧烤档有人要打架的样子。一个微胖的男青年与一帮人来到一桌子,拿着刀对一个穿白色花格上衣的男青年说“你瞪什么瞪”,并上前打该男青年,后来被劝开。10分钟后,我看见我店里面很乱,那些人拥到我店门口来,一个瘦高男青年被胖子打了几个耳光,又被胖子用刀砍到头部受伤流血。瘦高男青年来到我摆水果的地方很激动,胖子又拿刀冲过来与他打在一起(后来发现店内剪刀不见了),胖子的其他朋友也冲上来,场面很混乱。没一会,我看到瘦高男青年跑向金惠酒店,胖子和很多人追上去,但没看清对面情况。后来我看见胖子坐在金聚酒店门口路上,他的朋友用摩托载他离开。

公安机关提供提取的剪刀照片让证人叶某文辨认,其辨认出照片中的剪刀是其店里丢失的剪刀。

11、证人沈某强证言:2014年6月8日1时,彭某某打电话叫我和郑某某到城南波记烧烤档吃宵夜,彭某某和他朋友张某某在档口点菜,一个穿黑色衣服的持刀男子用刀挂在彭某某脖子上,彭某某和对方说“对不起”,但对方不听,用手扇他脸部,郑某某上前劝架,对方就离开了。他们走后约十分钟又回来,那个穿黑色衣服的持刀男子和几个男子不由分说的打彭某某,我不想惹事,就借机离开了。

12、证人郑某波、张某群证言:2014年6月8日1时多,来了一对男女到我们烧烤档,他们点了菜后在侧边看。大概5分钟后,又来了一对男女,男子穿黑色衣服、较胖,他点菜后,与侧边看烧烤的女子谈起来,还踢了那女子,和该女子一起的男子看了一眼那胖男子,胖男子就打电话并与叫来的人对该男子推打,后被劝离。大约10分钟后,胖男子和他朋友又来到,胖男子拿一把刀与一个拿摩托车锁的朋友冲上对刚才被打的男子拳打脚踢,胖男子还持刀砍了一个高瘦男子,后往金聚酒店追打,之后就没看清了。

13、证人黄某丰证言:2014年6月8日2时30分,一名受伤男青年由两名男青年陪着来到中医院骨科。当时我帮他止血和缝针。我看到该男青年头颅骨似有骨折,就建议他到紫金县人民医院治疗。当时受伤的男子说对方的人在人民医院,还是直接下河源了,后这名受伤的男子和他两个朋友离开了。

14、证人陈某良证言:2014年6月8日3时45分左右,我在紫龙花园市场门口路段接到三名男子,其中一名男子头部受伤,已经包扎好了,其他两名男子我没有留意,他们说去河源市人民医院,去到河源市区后两名男子(其中一个是受伤的男子)就在胜利大桥下车了,我载着其中一名男子回到紫金县城。

15、现场勘查记录与拍照及被告人郑某某指认丢弃砍刀、剪刀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方位及概貌,被告人郑某某作案后,丢弃砍刀、剪刀现场的情况。

16、法医鉴定结论:

(1)法医学DNA检验鉴定书:现场路面上可疑斑迹(4、5、6)、现场剪刀上可疑斑迹(1、2)、现场砍刀刀刃上可疑斑迹(1、2)、现场砍刀托上可疑斑迹、被害人王某甲某上衣右胸前侧及上衣左后背侧的可疑斑迹、现场烧烤档棕色人字拖鞋(43码)上的可疑斑迹、现场烧烤档黑色人字拖鞋(42码)上的可疑斑迹均未检出有效基因分型,无法比对。

现场路面上可疑斑迹(1、3、7、8、9)、被害人王某甲某右前裤腿处的可疑斑迹、被害人王某甲某左后口袋处的可疑斑迹的基因分型与王某甲某血纱的基因分型一致;现场烧烤档地面上可疑血迹(1、2、3)、现场地面上可疑血迹的纸巾(2)的基因分型与郑某某血样的基因分型一致。

(2)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郑某某受轻微伤。

(3)毒物检验鉴定报告:被害人王某甲某未检出常见农药、毒鼠药、安眠药成分,检出乙醇成分,其中乙醇含量为140.1MG/100MG;

(4)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王某甲某符合双肺及膈肌破裂大出血失血性休克死亡。

17、视频说明:证实2014年6月8日1时4分44秒,彭某某和张某某到达烧烤档;1时8分16秒王某甲某和黄某某到达烧烤档,王某甲某上前搭住张某某脖子等行为;1时14分2秒,钟某奇来到烧烤档,拿保险锁与持刀的王某甲某上前殴打彭某某;1时26分32秒,王某甲某等人陆续返回,1时27分49秒开始殴打彭某某;1时29分7秒王某甲某手持砍刀返回与郑某某厮打,钟某奇等人围殴,后郑某某逃跑、王某甲某追砍并掷砍刀等,1时29分35秒,王某甲某与郑某某互相厮打,郑某某举剪刀朝王某甲某刺,钟某奇等人相继赶到继续围殴。

18、情况说明:证实公安人员在紫金县黄塘镇拱桥村候车亭后面的一台阶草丛中搜出作案工具剪刀和砍刀,并进行拍照固定。

19、调取物品清单及通话清单:证实案发前王某甲某与钟某奇等人通话情况。

20、归案经过:证实被告人郑某某于2014年6月8日主动向紫金县公安局投案。

21、户籍材料:证实被告人郑某某的基本情况。

22、收条及刑事谅解书:证实被害人王某甲某近亲属与被告人郑某某近亲属对赔偿问题已协商解决,被害人近亲属谅解了被告人郑某某。

23、被告人郑某某供述及辨认笔录:我曾用名为刘某甲。2014年6月8日凌晨约1时,彭某某打电话约我吃宵夜,于是我和朋友阿强从紫龙花园过来畅想国度对面的烧烤挡。彭某某和其女朋友张某某在烧烤档口点单时,一个穿着黑色衣服的胖男子和几个朋友也在点单,穿黑色衣服的胖男子揽了一下张某某的脖子,彭某某用眼睛瞪着那个黑衣胖子,黑色衣服的胖男子不服气,就叫了六七个男子过来并拿刀对着彭某某说“你为什么瞪着我”,不听彭某某解释还对他拳打脚踢,一个拿摩托车保险锁的人也参与打彭某某。我看到这样就上前去劝架,对方的人把我推开并打我后离开了现场。过了约15分钟,穿黑色衣服的胖男子等人又返回,他们一下摩托车就去打彭某某,其中穿黑色衣服的胖男子持刀,有人拿摩托车保险锁。随即胖男子持刀和拿保险锁的男子等人又过来打我,黑衣服胖子拿刀砍伤我的左额头部致流血,我就抱着头来到后面的水果店,看到水果堆旁有把剪刀,就迅速拿起剪刀自我保护,彭某某就拉着我。这时,黑色衣服胖男子持刀过来和我对打,他砍我一刀被我用左手挡开并用剪刀刺了他一下(刺哪里我不清楚),他朋友三四人过来打我,我和他们厮打一下就往金聚酒店方向逃跑,他们追着我打,黑色衣服胖男子用刀砸我,但是没有砸中,我摔了一跤,他就跑去捡起了刀再砍我,我就抢他的刀,跟他厮打起来,拉扯中我刺了他的背部两刀,倒地后再顺势刺了他的心口一刀,对方到了几个人踢打我,还有人用保险锁砸我。我被人拉开后,左手持抢过来的刀,右手持剪刀逃离现场,回紫龙花园找到朋友廖某轩,他就带我去中医院治疗。后打的下河源。途中,经过黄塘镇路段一个候车亭时我就下车小便,并把随身带的那把砍刀和剪刀扔到了候车亭后面的草丛中。来到河源后我没有去医院治疗,在河源胜利大桥附近就下车了,坐我叔的车到河源一间酒店休息,次日就回来紫金公安局投案自首。

公安机关组织不同男性照片给被告人郑某某辨认,其辨认出2号照片(钟某奇)是拿保险锁打他的人。

以上证据查证属实,均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被告人郑某某提出没有故意用剪刀刺被害人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郑某某明知剪刀能致他人伤亡的后果,仍然持剪刀与对方厮打,虽然不能证明其追求被害人伤亡的后果,但放任了该结果的发生,属伤害他人的间接故意,其辩解意见,理由不足,不能予以采纳。

辨护人提出被告人郑某某属于防卫过当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视频资料可见,被告人郑某某在被害人王某甲某一方对彭某某实施围殴时予以劝架,随即在烧烤档、水果店门口、金惠酒店门口3次被王某甲某及钟某奇等人持械围殴,每次围殴,王某甲某均手持砍刀,第一次砍致郑某某头部流血,第二次持砍刀扭打,郑某某逃跑时,王某甲某还朝郑某某掷刀,后再捡起砍刀追砍,追上时又持刀与对方厮打,整个过程具有连贯性、危险性,因此,被告人郑某某持剪刀伤害王某甲某是基于自己正受不法侵害过程中的防卫行为,但是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属于防卫过当,公诉机关亦对此予以认定,该辩护意见有理有据,予以采纳。提出自首和取得被害方谅解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持械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以刑罚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郑某某为使本人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防卫措施,属防卫过当;且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其近亲属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依法对其减轻处罚。结合本案事实及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间,由其户籍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部门监督矫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龚月恩

审 判 员  傅卓君

人民陪审员  张练良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金辉

故意伤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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