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某某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8-16阅读量:(3563)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河紫法刑初字第186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范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广东省紫金县人,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原系紫金县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因本案于2015年5月1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紫金县看守所。

辩护人黄志强,广东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黄春郁,广东兴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检察院以紫检公诉刑诉(2015)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巩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某某及其辩护人黄志强、黄春郁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范某某在担任紫金县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负责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改扩建项目专项补助资金申报工作期间,附城月亮湾养猪场向紫金县发展和改革局提出了专项补助资金的申请,并向被告人范某某承诺给予20%的好处费和20%的管理费。在被告人范某某两次收受了该养猪场合伙人钟某某、钟某(均另案处理)的好处费、管理费共计8万元人民币后,在没有调查核实的情况下,审核同意了本不符合改扩建条件的该养猪场的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致使钟某某、钟某成功骗取了专项补助资金30万元人民币,导致国家专项补助资金遭受重大损失。被告人范某某收受的款项中,除将4万元用于单位开支外,余款4万元据为已有。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范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诉请本院依法惩处。

法庭上,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

辩护人对指控被告人范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及受贿罪的罪名均无异议,对部分事实及量刑情节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月亮湾养猪场申报专项补助资金材料的制作及审核均由畜牧局主导,被告人范某某作为发改局的副局长只负责对猪场是否符合标准进行验收,并不直接决定专项补助资金的发放,故被告人范某某的行为并不是致使钟某某、钟某成功骗取30万元专项补助资金的关键因素;2、月亮湾养猪场向紫金县发改局提出专项资金申请后,向廖某某表示专项资金下发后会给发改局一定数额的工作经费,并不是承诺被告人范某某个人20%的好处费和20%的管理费;3、被告人范某某并非在两次收受了钟某某和钟某给予的8万元后才审核同意该专项资金项目的申请;4、被告人范某某由于工作失误没有按规定到现场考察验收,导致其未能正确履行职责,主观上不存在直接故意,而是间接故意;5、本案造成的国家专项补助资金损失已全部追回;6、受贿罪方面,被告人范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退回了受贿赃款,且系初犯。综上,被告人范某某在本案中犯罪情节较轻,涉案金额不大,积极退还赃款,挽回了国家损失,悔罪表现好,建议对被告人范某某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07年以来,中央出台了一系列关于扶持生猪养殖的补贴政策。其中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改扩建项目由中央预算内安排资金,对符合规范化养殖场条件,需要改扩建的养猪场进行资金扶持。按规定,广东省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改扩建项目的中央投资补助标准为:年出栏1000头-1999头的补助30万元。报送程序为:畜牧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按照要求提出项目的安排方案,指导项目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对养殖场的申报材料和实际情况进行认真核实,项目实施方案基本达到初步设计要求后由县发展改革部门和畜牧部门联合上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和畜牧部门。

被告人范某某于2001年12月起任紫金县发展和改革局(以下简称紫金县发改局)副局长,2007年起分管规划综合股等,负责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改扩建项目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生猪养殖场改扩建补助资金)申报工作等。

2011年12月,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做好申报2012年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下发后,时任紫金县畜牧兽医渔业局(以下简称紫金县畜牧局)兽医股股长钟某某(另案处理)欲以其与钟某(另案处理)合伙开办的紫金县月亮湾生态园养猪场的名义,以拟对养殖场改扩建,扩大生产母猪50头、年增加出栏三元杂商品肉猪900头,扩大建筑面积500平方米,改造产床12套、限位栏50栏、容量为200立方米的沼气池1个为由,申报中央生猪养殖场改扩建补助资金30万元。钟某某经与钟某商量后,请托时任紫金县畜牧局水产股股长廖某某帮助联系紫金县发改局副局长范某某申报该项目补贴,同时承诺给予被告人范某某20%个人好处费、给予紫金县发改局20%管理费。此后,月亮湾养猪场没有实际进行改扩建,生猪年出栏数亦未达1000头,在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情况下,由钟某某主导制作了虚假的月亮湾养猪场猪舍改扩建平面图、剖面图,紫金县畜牧局违规出具月亮湾养猪场2011年生猪出栏1500头等虚假证明材料后,报紫金县发改局进行申报审核。被告人范某某违反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做好申报2012年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等文件的规定,没有对月亮湾养猪场改扩建以及生猪养殖情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在月亮湾养猪场没有按项目要求进行投资建设及生猪年出栏数均未达项目要求的情况下,审核同意月亮湾养猪场申报生猪养殖场改扩建补助资金,致使钟某某、钟某成功骗取补助资金30万元,国家经济遭受重大损失。申报过程中,被告人范某某通过廖某某两次收受钟某某、钟某给予的好处费和管理费共计人民币8万元,将其中4万元用于单位开支,其余4万元据为已有。案发后,被告人范某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4万元,现扣押于本院。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证人证言。

1、证人钟某某证言:2005年,钟某开办了月亮湾生态园,2009年我投资10万元与钟某合伙在月亮湾生态园内办养猪场。2011年12月的一天,我通过廖某某知道紫金县有两个生猪养殖场专项补助资金的指标,且该项目由发改局牵头选定,因为廖某某与发改局的副局长范某某都是负责该项目申报工作的,他们较熟悉,我就叫他与范某某联系安排个指标给月亮湾养猪场。当天晚上8时左右,我到廖某某家,他说范某某提出要收取申报项目资金总额的20%管理费给他单位和20%回扣给他,只要同意这两个条件,就可以将指标给月亮湾养猪场。我觉得费用太高没有当场答应,便打电话给钟某,当晚10时左右,钟某来到廖某某家毫不犹豫地答应按申报项目总额的40%给范某某,同时交代由廖某某负责与范某某沟通协调,需要什么材料就找我。项目申报书做好后的一天,范某某通过廖某某告诉我说要先交2万元,后我在畜牧局门口将2万元现金给廖某某转交范某某。在补助款下拨前,廖某某跟我说,根据范某某的意思,第一笔补助款下拨后,要先交20%回扣,第二笔补助款下拨后,交20%管理费的剩余部分(之前已交2万元)。支取第一笔补助款后,我找到廖某某说,猪场资金运转较困难,让其跟范某某说能否少交一点好处费。后廖某某跟我说经范某某同意,之前约定的20%好处费,交5万元就可以了。之后,我又多次找廖某某,以月亮湾养猪场资金困难为由,看能否免掉其余4万元的管理费。后廖某某说,经多次与范某某商量,其同意再交2.5万元管理费就可以了。2012年10月,钟某告诉我第一笔补助资金15万元已到账,我将15万元支取后将其中的5万元存入我自己的账户,另10万元拿回钟某家后,钟某拿出5万元让我给范某某作回扣。后我在畜牧局门口廖某某的车内将5万元现金交给廖某某转交范某某。2012年12月第二笔资金15万元下拨后我到银行支取,将其中的5万元存入钟某的账户,2.5万元给廖某某转交范某某。月亮湾养猪场前后三次通过廖某某给范某某管理费及回扣现金9.5万元。

2、证人钟某证言:2005年我在蓝坑村开办了月亮湾生态园,2009年开始在生态园内办养猪场,由于不懂养猪技术,便找到在畜牧局工作的宗亲兄弟钟某某合伙经营,他以10万元入股,负责猪场的经营管理及技术指导,我们各占50%股份。2009年月亮湾养猪场曾经申报过生猪养殖项目资金补贴,县畜牧局派员检查后说月亮湾养猪场在禁养区内以及规模较小,不符合申报条件。2011年,钟某某拿了一份申报生猪标准化建设项目补助的文件,说我们的猪场可以申报这个项目补助,我说2009年没有申报成功,这次就由他全权负责,要怎么做,要活动的,都由他去处理。当时钟某某打电话叫我到其朋友廖某某家,说申报项目补助要上交三分之一的费用,我想到申报国家项目补助资金需要一些费用很正常,也知道办事有一些潜规则,便当场答应,至于要如何疏通由钟某某全权负责,但他没有告诉我费用上交到哪个部门或者给谁。此后的申报材料均由钟某某负责,我不清楚他是如何规避禁养区的问题。申报材料上交前后,钟某某曾找过我拿钱,说猪场申报项目要先上交一部分费用,我叫他自己想办法。2012年,月亮湾养猪场申报获取了30万元补助,分两次转入月亮湾账户,均由钟某某到银行支取。第一笔补助资金15万元到账后,钟某某给了我5万元现金,第二笔补助资金15万元到账后,钟某某将其中5万元存入我个人账户,其余的钱均由钟某某支配,至于他有无上交两个20%的费用,只有他才清楚。我看过猪场的申报材料,其中的建设内容与实际情况不完全相符。项目申报后,猪场没有平整过土地,没有新建建筑,项目申报材料中的拟建部分,实际是申报前已建好的。月亮湾养猪场的补助资金之所以能申报成功,肯定与上交了三分之一费用有关。

3、证人廖某某(紫金县畜牧局工作人员)证言:我和邓某某、廖某潭负责编制生猪养殖场改扩建补助资金的申报材料。按照工作流程,接受申报后我与邓某某或廖某潭会同发改局范某某副局长到猪场检查猪场的现有规模情况、养殖结构、生猪出栏情况等,根据检查的情况编制申报材料。2009年月亮湾养猪场曾申报过专项补贴,发现位于限养区范围内,故申报没有通过。2012年上半年,县畜牧局收到关于申报生猪养殖场改扩建补助资金的通知后,钟某某说月亮湾养猪场想申报,但2009年申报时没有通过,叫我跟发改局副局长范某某联系沟通。当天晚上,我到范某某家说这事,范某某说申报这个项目资金不是他一个人说了算,其他方面要“打点”,需要一定经费,提出要5万元回扣和6万元管理费,申报时先交3万元,其余8万元等申报项目资金拨付下来后再上交。我回到家后便把范某某的意思反馈给钟某某,他来到我家后说这事他把握不了,并叫钟某过来一起协商,钟某听了范某某的条件当即表态同意。之后钟某某拿了月亮湾养猪场的材料让我们按照他的意思编制月亮湾养猪场的申报书。整个编制过程钟某某一直在旁边监督,申报书中的数据均按照他的意思填写,《紫金县附城镇月亮湾生态园平面图》、《紫金县附城镇月亮湾生态园猪舍平面图》、《紫金县附城镇月亮湾生态园猪舍剖面图》均是根据钟某某提供的草图制作的,编制前我们没有到月亮湾养猪场调查核实,平面图内绘制的情况与猪场的实际建筑情况是不相符的,猪场的实际情况并不符合生猪标准化规模改扩建项目补贴政策,是将已建项目虚报为拟建项目来欺骗国家资金。制作好材料后,由我送到发改局审查,在送材料到发改局前,钟某某拿了3万元让我转交给范某某说是约定的管理费的一部分。我带着3万元和联合请示材料交到范某某办公室,他拿出其中的1万元叫我转交给钟某培局长,说是给畜牧局的工作经费,剩余的2万元中的1万元是组织材料费,另1万元是发改局的工作经费。1万元的组织材料费中,范某某给我们编制组三人每人500元加班费,给钟某培局长2000元加班费。之后我将这1.35万元带回畜牧局,转述了范某某的意思,并把1.2万元交给钟某培局长,廖某潭和邓某某的500元加班费由我转交。第二次是一天下午下班时,在畜牧局办公楼门前的停车处,钟某某在车上拿了一袋东西叫我转交给范某某。我将那袋东西拿到范某某家,他当场打开,我看到有5扎面值100元的现金,约5万元。第三次是在我办公室,钟某某叫我将约定剩下的管理费拿给范某某,钱用报纸包着,不知道有多少钱。我把这笔钱拿到范某某办公室,他直接把钱放在书柜没打开看。事后听钟某某说,他一共给了范某某9.5万元。

4、证人廖某潭证言:我从2008年开始在紫金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工作,负责县畜牧局和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的电脑排版及打字等工作。2011年12月间,主管领导钟某某说月亮湾养猪场要申报生猪养殖场改扩建专项补助项目,缺少《紫金县附城镇月亮湾生态园区域图》、《紫金县附城镇月亮湾生态园平面图》、《紫金县附城镇月亮湾生态园猪舍平面图》、《紫金县附城镇月亮湾生态园猪舍剖面图》,叫我帮他制作打印,考虑到他是我的主管领导,我就按他的意思制作打印了上述四份图。制作前,我并没有到现场核实,其中区域图是根据钟某某口述猪场的具体位置从网上搜索后截图制作,养殖场平面图是根据钟某某给我的草图制作,而猪舍剖面图和猪舍平面图则是将在电脑里保存的已申报的朗坑瘦肉型养猪场直接改名为月亮湾养猪场制作。

5、证人邓某某(紫金县畜牧局工作人员)证言:我和廖某潭、廖某某均曾用电脑制作猪场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申报材料,是根据电脑保存的基本模板,依据黄某某、廖某某等人提供的材料制作的,部分猪场负责人有时会在现场协助我们制作申报材料,制作前我们都没有到猪场调查核实。

6、证人张某某(紫金县畜牧局副局长)证言:生猪养殖场改扩建项目补贴资金的申报工作由钟某某、廖某某负责,邓某某、廖某潭负责电脑操作,我从未参与过该项工作,申报书里我的名字是他们冒签的。

7、证人黄某某(紫金县畜牧局工作人员)证言: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改扩建项目专项补助工作由廖某某负责。据我所知,月亮湾养猪场在限养区内,按规定生猪存栏量只能在50头以下,是不能扩建的,故月亮湾养猪场是不符合申报条件的。畜牧局出具的月亮湾生态园养猪场不在禁养区内以及猪场出栏数的《证明》均是廖某某打印好后叫我盖章的。

8、证人杨某某(紫金县畜牧局工作人员)证言:2008年至2009年间,我和廖某某等人到月亮湾养猪场核查,发现月亮湾生态园养猪场离秋香江比较近,不适宜规模养殖,故当年该猪场改扩建项目补助申报没有获得批准。

9、证人钟某培(原紫金县畜牧局局长)证言:2011年生猪养殖场改扩建项目补贴资金文件下发前,月亮湾生态园老板钟某找到我说,有项目申报时要我给予关照。后钟某某提出月亮湾养猪场列入申报对象,我提出要到实地了解,钟某某说范某某、廖某某等人已检查过猪场,完全符合条件,没必要再到现场检查。廖某某说月亮湾养猪场在限养区内,不知市畜牧局能否审批。后我便打电话请示市局畜牧科科长,她说没有明文规定限养区内的养猪场不能申报改扩建项目补贴资金,但县畜牧局必须出具养猪场不在禁养区的证明。此后,我便叫廖某某、杨某某、钟某某一起制作申报材料,我审阅同意后交县发改局审定上报。月亮湾养猪场经审查后获得了30万元改扩建项目补贴资金。

10、证人钟某润证言:我在月亮湾生态园负责饲养猪,2008年猪场建了三栋猪舍和沼气池,2009年购置了产床及限位栏等,此后便没有再扩建及购置设备。2009年开始有生猪出栏,2011年至2012年生猪出栏数在800至900头。

11、证人黄某(紫金县畜牧局工作人员)证言及辨认笔录:2014年3月间,市发改局、农业局联合下发文件,要求对2012年以前申报生猪标准化养殖场改扩建项目补助资金的猪场进行验收。我征询范某某如何验收,他叫我联系申报猪场的负责人一起到现场验收。我打电话联系月亮湾养猪场负责人钟某,叫他写好验收申请书及自查报告交到畜牧局,钟某要求我帮他写,并说他猪场的建设内容已全部完成。之后我便根据月亮猪场的项目合同书帮他写好验收申请书及自查报告,并与县畜牧局杨某凡副局长和发改局范某某副局长一同到月亮湾养猪场看了一下,回来后将验收申请书及自查报告拿给钟某盖章。

经黄某辨认,钟某就是要求其写申请书和自查报告的人。

12、证人杨某凡(紫金县畜牧局副局长)证言及辨认笔录:2014年上半年,我和范某某、黄某等人到月亮湾生态园养猪场进行验收,并对月亮湾养猪场负责人反馈验收情况,提出整改意见。

经杨某凡辨认,钟某就是月亮湾生态园养猪场的负责人。

13、证人钟某宏(原紫金县畜牧兽医渔业局局长)证言:生猪养殖场改扩建项目补贴资金申报工作由县发改局牵头,畜牧局配合申报工作。2009年在对3个申报项目补助的猪场现场核查时,发现月亮湾养猪场在2008年的生猪出栏数为零,且猪场在东江支流两岸500米限养区内,不符合申报条件。

14、证人钟某增证言:2001年间,我和钟某某、朱某某合伙在蓝坑村兴办朗坑瘦肉型生猪养殖场。2009年6月的一天,钟某某和钟某找到我说他俩在蓝坑村办了个月亮湾养猪场,因猪场是禁养区,不能申报养猪补贴,便叫我以朗坑猪场的名义申报,由钟某某负责办理申报养猪补贴项目。

15、证人钟某涛证言:2012年,听我父亲钟某说月亮湾养猪场申报了30万元补贴,申报材料由钟某某负责制作和上交。

16、证人黄某香(原紫金县发改局局长)证言:生猪养殖场标准化改扩建项目补贴资金的申报程序是:畜牧局提出场点后由发改局工作人员到猪场核实、了解,然后由两个部门联合选点确定申报的猪场,畜牧局对申报场点组织申报材料,最后由畜牧局和发改局联合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2007年以来,这项工作均由范某某副局长负责。2012年至2013年间,范某某曾向我报告说,申报项目补贴的猪场拿了4万元资助发改局,还说是猪场老板自愿给的,猪场也符合申报条件,我听后就说这笔钱由其保管。后来,由于发改局经费紧张,就将这笔钱用于支付扶贫、代龙窝镇竹径村支付社区服务中心建筑税1.1万元以及到上级申报临江省级产业转移园工作经费。之后,范某某告诉我这4万元是月亮湾养猪场资助的。

17、证人许某某、黄某明(龙窝镇竹径村委干部)证言:证实2012年冬龙窝镇财政所对竹径村社区服务中心结算时发现没有建筑税票,要求村里补缴税款,因村委无钱便多次找龙窝镇府及省发改委(竹径村扶贫帮扶单位)帮忙解决。省发改委叫村委找县发改局范某某协调,后范某某在他办公室拿了1.1万元给其村委缴纳建筑税款。

18、证人甘某某、曾某某(蓝塘镇和睦村委干部)证言:证实紫金县发改局于2010年至2012年到和睦村挂点扶贫三年。2012年春节前,县发改局曾给村里3000元作为村干部加班费,2012年7、8月间又给了村里1000元作为挂点扶贫干部的伙食补助。

19、证人张某发、李某强(蓝塘镇大村村委干部)证言:证实紫金县发改局在2012年挂点蓝塘镇大村村计划生育工作期间,共给过该村9000元计划生育工作经费。

20、证人陈某强(柏埔镇群星村委书记)证言:证实2013年下半年,紫金县发改局在群星村挂点扶贫期间,帮扶12户困难户,每户600元,庆祝建党时慰问4名困难老党员,每人500元,教师节慰问教师用去一笔餐费,春节时支持群星村2000元,共用去1.1万元左右。

21、证人郑某辉(紫金县发改局工作人员)证言:2013年,县发改局挂点扶贫柏埔镇群星村时给予12户贫困户帮扶慰问金7200元,此款在“6·30”专项扶贫资金列支。同年7月1日建党日慰问特困党员用去2000元,在扶贫工作组的工作经费中支付;教师节慰问当地教师用去2000元,是挂点领导县委副书记冯伟斌支付的。

22、证人黄某双(紫金县发改局报账员)证言:2012年,我局到蓝塘镇和睦村挂点扶贫工作期间慰问贫困户用去8900元,同时还给了和睦村伙食补助费1000元、工作经费3000元;同年,我局挂点蓝塘镇大村村开展计划生育工作期间用去工作经费8000元。2013年我局到柏埔镇群星村挂点扶贫期间慰问贫困户用去8000元,拿过2000元给群星村作为扶贫工作经费。上述几笔开支在我局均有入账。我从来没有从赖某辉和范某某副局长手上拿过钱用于扶贫和计划生育工作经费。

23、证人赖某辉(原发改局副局长)证言:2013年冬,黄某香局长说局里有两笔费用要开支,但没说费用的来源,说省发改委在龙窝镇竹径村扶贫双到期间支持兴建了社区服务中心,建成后竹径村未缴纳建筑税,竹径村委请求省发改委帮助解决,省发改委扶贫工作队要求县发改局解决,后县发改局就代竹径村支付了1.1万元建筑税。另外,县委、县政府要求县发改委对申报临江产业转移园要到省发改委衔接,需要一笔费用,但没说具体数额。

(二)被告人范某某供述及辨认笔录:生猪养殖场改扩建补助资金的申报工作由县发改局和县畜牧局两个部门负责,畜牧局负责选定猪场、组织材料上报等工作,申报材料组织好后,由县发改局、县畜牧局联合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我在县发改局分管生猪养殖场改扩建补助资金的申报工作,主要负责联合畜牧局工作人员到猪场现场调查核实。2009年月亮湾养猪场曾申报过该项目资金补助,经考察后因不符合条件而没有同意其申报。2011年,廖某某找到我说月亮湾生态园养猪场符合申报条件,问我能否确定为申报场点,还说如果申报成功,猪场会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发改局。我把月亮湾养猪场的情况向黄某香局长汇报,最后发改局和畜牧局共同确定月亮湾养猪场申报生猪养殖场改扩建补助资金。当时我提出要对月亮湾养猪场进行考察,廖某某等人就说2009年已经考察过,无须再次考察,于是我便没有再次到猪场现场考察。县畜牧局编制好申报材料后,我在对月亮湾养猪场验收时没有严格把关,采信了畜牧局作出的验收报告并在上面签名盖章,最后导致月亮湾养猪场成功申报30万元补助资金。月亮湾养猪场在申报过程中,通过廖某某两次转交给我支持发改局的工作经费共8万元。第一次大约在2011年12月月亮湾养猪场上报申报材料后不久的一天下午,廖某某到我办公室,将报纸包好的现金3万元给我,说是月亮生态园猪场给发改局的工作经费。第二次是2012年第四季度的一天下午下班后,廖某某到我家将用报纸包好的5捆面值为100元共5万元的现金给我,说是月亮湾养猪场支持县发改局的工作经费。我收到钱后向黄某香局长汇报,他叫我保管,说局里有些难以入账的费用就从那里支取。2012年至2013年间,局里代龙窝镇竹径村缴纳建筑税及到蓝塘镇和睦村挂点扶贫工作经费等用去4万元,其余4万元则在我手中。

经辨认,被告人范某某辨认出钟某。

(三)书证。

1、月亮湾生态园生猪养殖场改扩建补助资金申报书、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紫金县畜牧局出具的《证明》:证实月亮湾生态园的法定代表人系钟某,该生态园于2011年12月以拟对养殖场改扩建,扩大生产母猪50头、年增加出栏三元杂商品肉猪900头,扩大建筑面积500平方米,改造产床12套、限位栏50栏、容量为200立方米的沼气池1个为由,申报中央补助资金30万元。申报过程中,紫金县畜牧局出具月亮湾养猪场不在禁养区及2011年出栏商品猪1500头的证明。

2、月亮湾生态园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合同书、验收申请书、自查报告、验收报告等:证实被告人范某某于2014年3月对月亮湾养猪场标准化规模养殖改扩建项目进了验收,认为项目基本按实施方案要求完成,并在验收申请书及验收报告上签名同意其申请。

3、月亮湾生态园2011年航飞影像图、月亮湾生态园2015年4月现场拍照:证实2011年以前月亮湾生态园养猪场的猪舍已建设完整,申报后未再建设猪舍。

4、支票及取款凭证:证实2012年10月23日、12月8日钟某某两次从银行共支取30万元专项补助资金,12月8日支取15元专项补助资金后将其中的5万元存入钟某账户。

5、蓝塘镇和睦村、柏埔镇群星村贫困户补助资金发放表、紫金县机关事务局经费支出票据、紫金县发改局出具的《情况说明》、紫金县发改局经费支出审批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证实紫金县发改局向蓝塘镇和睦村以及柏埔镇群星村贫困户发放的补助资金、扶贫工作经费、支付给蓝塘镇大村村的计划生育经费均在该局工作经费中列支。

6、紫金县发改局出具的《证明》:证实龙窝镇竹径村社区服务中心附属工程税款10991.38元,未在紫金县发改局经费支出中列支。该局从2004年起被取消收取项目管理费许可。

7、限期拆除通知书:证实因月亮湾养猪场属禁养区,被紫金县紫城镇人民政府于2014年4月3日勒令于同年5月31日前拆除。

8、紫金县紫城镇食品站出具的《证明》、生猪屠宰登记台账:证实月亮湾养猪场2010年在紫城镇食品站屠宰生猪160头,2011年屠宰生猪225头。

9、粤发改农经(2011)1547号《关于做好申报2012年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证实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农业厅于2011年12月联合发文,于2012年安排中央补助投资,用于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改扩建,对不在禁养区内、有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符合建设标准要求等条件的养猪场可申报中央补助投资,其中年出栏1000头至1999头的养殖场中央补助投资30万元。该通知同时规定了报送程序由畜牧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按照要求提出项目的安排方案,指导项目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对养殖场的申报材料和实际情况进行认真核实,项目实施方案基本达到初步设计要求后由县发展改革部门和畜牧部门联合上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和畜牧部门。

(四)其他证据。

1、紫金县发改局出具的《证明》、职务任免通知:证实被告人范某某于2001年12月起任紫金县发改局(原计划局)副局长,2007年起分管规划综合股等工作。

2、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范某某于2015年5月14日到案接受调查的事实。

3、常住人口登记表:证实被告人范某某的出生时间、住址等基本情况。

针对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本院综合评判如下:1、被告人范某某作为紫金县发展和改革局的领导,其职责涵盖了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的申报审核、检查验收等环节,虽然根据有关部门的文件规定,补贴资金的申报由畜牧局及发改局共同审核,但发改局对申报企业是否实际建设以及其养殖规模是否达到补贴标准等进行检查、验收亦是发放补贴资金的重要环节。被告人范某某不按规定对申报企业检查、验收,造成补贴资金被钟某某、钟某成功骗取,应承担滥用职权的法律责任,但本案的发生确系多个部门共同造成,在量刑时可对被告人范某某从轻处罚。2、从庭审查明的事实看,月亮湾养猪场申报补贴时钟某某、钟某即明确承诺给予20%的好处费给被告人范某某,另20%的管理费则上缴给发改局,从事后被告人范某某收取8万元后只上缴其中的一半即4万元给单位,另4万元据为己有亦可印证钟某某、钟某承诺20%好处费就是给其个人的事实。3、被告人范某某在未审核同意月亮湾养猪场申报补贴前只收受了钟某某、钟某3万元,其余5万元则在同意申请且补贴资金下发后收取,由于事前双方已明确约定给予好处费和管理费,故被告人范某某何时收受钟某某和钟某给予的财物并不影响本案的定性和量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4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范某某在担任紫金县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期间,在辖区内相关企业申领财政补贴资金的过程中,不正确履行实施监督、检查验收等职责,不按相关规定履行职权,造成国家财政补贴资金被滥用,致使国家经济遭受损失人民币30万元,其行为又构成滥用职权罪。被告人范某某犯有数罪,依法予以数罪并罚。对于受贿罪,被告人范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范某某主动退缴犯罪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对于滥用职权罪,被告人范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考虑到损害后果是多个主体、多种因素造成,结合被告人范某某在其中的地位、作用等因素,对其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范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合并总和刑期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4日起至2017年5月1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扣押于本院的被告人范某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龚月恩

审判员  蓝兰芳

审判员  傅卓君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金辉

滥用职权罪、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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