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某伟与孙某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8-16阅读量:(948)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武民初字第432号

原告景某伟,男,19**年**月**日生,汉族,江苏省丹阳市人。

委托代理人吴继成,江苏德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兴,男,19**年**月**日生,汉族,吉林省敦化市人。

原告景某伟诉被告孙某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张佳寅独任审判,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后该案依法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张佳寅、人民陪审员张雪霞、堵盘华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景某伟的委托代理人吴继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某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景某伟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3年6月1日被告因经营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40000元,后被告于2013年8月1日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明确借款金额及借款期限,并承诺于2013年8月5日连本带利一起偿还原告,但借款期限届满后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2、被告偿还借款本金的利息1710元(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3年6月1日起计算至2014年2月20日止,并要求计算至法律文书生效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孙某兴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0000元,后被告于2013年8月1日向原告出具借条1张,借条上载明:借款期限自2013年6月1日起至2013年8月5日止,共2个月,全部金额于2013年8月5日一次性偿还。连本带利息。后被告未能归还原告借款,原告催要未果,遂起诉来院,要求处理。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孙某兴向原告景某伟借款后,理应归还,其结欠原告借款未还引起诉讼,应承担还款责任,原告景某伟要求被告孙某兴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孙某兴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相关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孙某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景某伟借款40000元,支付利息1710元,两项合计41710元,并承担40000元自2014年2月21日起至判决确定支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的逾期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3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403元,由被告孙某兴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长 张佳寅

人民陪审员 张雪霞

人民陪审员 堵盘华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贡 蕾

民间借贷纠纷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