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与郎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8-15阅读量:(1164)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坊民初字第469号

原告:王某某,坊子区**医院职工。

委托代理人:褚燕海,山东元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郎某某,潍坊市某某代理公司会计。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系被告郎某某之夫。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郎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XX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田静独任审理,于2014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褚燕海、被告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2013年9月17日,原告就购买被告所有的XX花园XX号楼1单元XX室向被告交定金1万元,并约定被告不得再将此房外卖,否则双倍返还定金。但被告却无视双方的约定将房屋出售给他人。请求依法判令1、解除原、被告双方的协议。2、被告双倍返还定金2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郎某某辩称,一、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被告在坊子区XX花园小区XX号楼1单元XX室的房屋想对外出售,便在网络上发布出售信息。经电话联系及多次现场查看,原告确定购买此房。2013年9月17日,原、被告最终确定该房总价为39.1万元,原告先交定金1万元,首付款后余款贷款,并口头约定1个月内办理过户手续。被告于是收取了原告购房定金1万元。为了顺利交接房屋,被告在当月23日便将该房抵押贷款一次性全部还清,解除了抵押登记。10月12日被告又与该房的原租赁方解除了租赁关系,腾空了房屋。之后,被告多次电话联系原告要求付款并办理过户手续,但原告一直不与被告办理过户。2013年11月16日被告再次电话联系原告,催促其履约,并限期2013年11月**号前办理过户手续,逾期不办理手续,被告将房屋另行处理。2014年1月中旬,被告将该房屋出卖他人。二、根据法律规定,原告违约,所以定金不退,诉讼费应由原告承担。原告一再违约,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相反,被告为了履行合同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交易未成的责任全部在原告。被告在本案中既无违约行为也无违反法律规定。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庭审中原告陈述原、被告买卖房屋的经过为:2013年9月17日当时原告为了结婚从网上看到被告有房要出卖,原、被告在XX超市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原告缴纳1万元定金。2013年11月份原告通知被告去建设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之后2014年4月份得知被告将房屋卖于他人。原告为证明上述事实提供以下证据:

1、收到条一份,内容为:今收到XX花园XX号1单元XX室订金壹万元整¥(10000/),并约定:〈一〉房主不得再将此房外卖,否则双倍返还定金。〈二〉买方不得不买此房,否则定金不退。最后成交价格约定为39.1万元整,大写叁拾玖万壹仟元正。房主郎某某(签名捺印)××2013.9.17。王某某(签名捺印)。

2、房产证复印件一份,载明:所有权人:郎某某;房屋坐落:坊子开发区凤凰大街与龙山路交汇处XX花园XX号楼1-XX;建筑面积(平方米):89.77。

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收到条及房产证的均无异议。但被告陈述双方产生纠纷的经过为:2010年10月份起,被告在网上发布房屋出售信息,原告有意购买。2013年9月17日,原、被告共同确定该房屋价款为39.1万元,并口头约定1个月办理过户手续。后被告多次打电话催促原告,但原告总说没有时间,拖着不去银行办理贷款手续。被告通知过原告要将此房屋卖于他人,原告说既没有时间也没有钱。为了反驳原告的主张,被告提供了以下证据:

1、房屋租赁合同、农业银行还款证明、个人还款凭证,以证明因为原告要购买房屋,被告将原租赁合同解除并将房屋贷款全部还清。

2、2013年11月16日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郎某某的通话录音,其中郎某某说:你好,小王。我给你打电话你也不接。王某某说:我那会儿睡觉,今会儿我在科里学习。郎某某说:小王你说咱这个房子9月**号交的定金是不是?今天整整两个月了。王某某说:房子我真心想要,郎姐。俺爸爸俺妈都光催我……。郎某某说:我那个房子租了一个月就给你倒出来了。王某某说:原因是我医院里天天学习,我妹妹结婚好不容易请了二天假,第二天下午就回来学习,我今天休班。郎某某说:你看咱俩很实在地说,2013年9月**号交你交给我的定金是不是?今天2013年11月16号,整整两个月了是不是?王某某说:郎姐不光你急火,我也急火。我从房产交易中心好不容易开了无房证明,就两个月的期,过了期还得重开,重新跑。郎某某说:当时我们说的是这个房子一个月就能交钱过户办下来。王某某说:啊。郎某某说:我当时就租了一个月,收了一个月房租,不信你去问租房子的,租房的搬走了。我每次找你,你就说没有时间,没时间请不下假来,这不你到底要不要。王某某说:要,我真要。郎某某说:你听我说小王,如果真要的话,我限你五天之内把房款交齐咱俩人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王某某说:咱这个首付款不是先从银行审批下来才能再过户?郎某某说:我不知道,因为两个月了,当时我们说好是一个月。两个月了我也没有意见。我上次找过几次,你老说没时间。反正我给你交款期限吧,截止到2013年11月**号,过期我就不候了。你老说是没有时间,我也不好再说什么了,你到现在也是说没有时间,请不下假来。我也不能永远等着你,我的房子空着我也不能永远等着你,你看着办吧。我给你五天的期限,2013年11月**号你把钱交齐咱俩人去办理手续。王某某说:你说的交齐办手续,怎么个办手续法?郎某某说:办过户手续,我那房子贷款都还上了,你两个月不论你办什么也办下来了。你不办一年也办不下来。我前段时间催你,你老说没时间,今天整整两个月了我算了算。王某某说:郎姐你说给你首付是吧?过户手续?郎某某说:把钱全交齐办过户,两个月了你都不办,再有一年,再有3个两个月你也办不下来。王某某说:你说全交齐是啥意思?多少?郎某某说:全部,有多少交多少,你交了1万定金,剩下38万1全交齐了和你办过户。王某某说:不好意思,俺家里没有那么多钱。郎某某说:你没钱?反正我给你期限了,都两个月了你没个头没个尾。我不能常年等你,我房子空着,你考虑考虑吧。王某某说:我不用考虑,我没那么多钱,38万多谁拿起了?郎某某说:你没有那么多钱,两个月都过去了,贷款你也不办,你就想这样拖着,你能拖得起,我跟你拖不起。

经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供的农业银行还款证明及租赁合同有异议,主张被告提供的证据均无法证明被告的主张。对被告提供的个人还款凭证无异议。对被告提供的录音,原告主张录音中原告一直表示想要该房,并没有任何放弃该房购买的意思,其不存在任何的违约。被告称五日内办理过户手续,仅仅是其单方行为,原被告之间并无达成一致协议,在未达成一致协议的情况下,仍以2013年9月17日签订的协议为准。被告已经将房屋卖于他人,导致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的目的不可能实现,故要求解除合同。被告则主张是原告没有履行双方之间的合同。原告于2014年1月中旬将房子卖给他人是在通知原告之后才卖的。被告没有违约不应当返还原告定金。双方之间的合同在2013年11月**号之后已经自行解除了,因为被告已经通知原告在2013年11月**号之前办理过户手续。

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收到条、房产证复印件、被告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农业银行还款证明、个人还款凭证、手机录音及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为证,经庭审质证,本院审查,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一致认可就买卖房屋事宜在双方共同出具的收到条中进行了约定,但该收到条仅载明了房屋的坐落、成交的价格、收取定金的事实及违约责任。对于房屋买卖合同应具备的购房款交付的时间和交付的方式、房屋交付的时间等重要事项并未作出明确约定。之后原、被告双方虽在电话中对交付购房款的时间和交付的方式进行了协商,但并未达成一致意见,从而导致双方丧失信任基础就涉案房屋的交易未成功。庭审中被告认可收取原告购房定金1万元属实。原、被告之间就涉案房屋之间既未成立书面合同亦未成立口头合同,导致纠纷的发生,原、被告双方均有过错。考虑到被告为顺利出卖房屋作了提前偿还房屋贷款,及时解除了房屋租赁合同等准备工作,被告收取原告的定金应予以适当返还,对原告的诉讼请求酌情支持6000元。对于原告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郎某某返还原告王某某购房定金6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105元,由被告郎某某负担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田 静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萌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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