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某某与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8-12阅读量:(1394)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莒商初字第327号

原告:史某某,农村居民。

委托代理人:赵怀环,山东隆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万利,山东隆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农村居民。

原告史某某与被告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史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怀环、李万利,被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常年向被告供应兽药,至2013年9月1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三份。后被告付还3000元,尚欠17177元。要求被告偿还欠款。

被告辩称,这是原告和我丈夫之间的事,不知道欠款的情况,不同意原告的要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常年向被告张某及丈夫李某玉供应兽药,2013年3月28日,李某玉向原告出具欠条,载明欠原告药钱15729元;2013年4月7日,李某玉再次向原告出具欠条,载明欠原告现金2989元,二个月内付清;2013年9月10日,李某玉又向原告出具欠条,载明欠原告现金1459元,二个月内付清。2014年4月3日,被告付还原告3000元。尚欠原告17177元。2014年6月,被告之夫李某玉病故。后原告索要未果,诉来本院。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书证所证实,并经本院庭审查证所认定。

本院认为,李某玉因养殖拖欠原告兽药款,系与被告张某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拖欠,属夫妻共同债务,李某玉病故后被告应负偿还责任;原告诉请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偿还原告史某某兽药款17177元。

上述给付内容,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9元,申请费200元,均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高朋法

审 判 员 张立华

审 判 员 夏迎春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孙 玉

买卖合同纠纷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