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某某销售假药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8-12阅读量:(1600)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海刑初字第423号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汝某某。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4年3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李仕伟,广西盛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吴某某。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北城检刑诉(2014)2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汝某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绍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汝某某及辩护人李仕伟、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汝某某于2013年6月开始在北海市海城区某某市场内经营“某某中医堂”,自称有祖传秘方能医治腰间盘突出、肩周炎、腰肌劳损等,并购买药丸、膏药等出售给前来看病的患者。2014年3月20日上午,公安机关查处了上述中医堂,当场抓获被告人汝某某,收缴“八卦神贴”112贴、“神贴外用”360贴、无标识红色药胶囊440粒、祖传贴膏民间秘方156贴等17种药品归案。

经北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被告人汝某某销售的“八卦神贴”等17种药品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或者依照该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药品按假药论处”的规定,认定被告人汝某某销售的上述“八卦神贴”等17种药品为假药。

归案后,被告人汝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汝某某及辩护人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药品性质认定函及鉴定结论通知书、现场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赃物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汝某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销售假药,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汝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汝某某是初犯、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理有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汝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汝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从2014年3月20日起至2015年3月1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冯志珍

人民陪审员 高振理

人民陪审员 曾祥兰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黄桂岚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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