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盗窃罪一审判决书

发表于:2016-08-08阅读量:(1978)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江海法刑初字第62号

被告人:陈某,男,1985年出生于湖北省英山县,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住址:湖北省××县×××镇。2014年3月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江门市看守所。

辩护人:梁勇,广东三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扬智,广东三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以江海检刑诉(2014)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苑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刘扬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日凌晨,被告人陈某驾驶助力车从其工作的江门市某某电机厂有限公司盗窃五块铝锭,在驾驶过程中被民警抓获。后民警在被告人陈某暂住的江门市江海区礼乐新民五冲里246号出租屋内查获被告人陈某于2014年2月28日从江门市某某电机厂有限公司盗窃所得的27块铝锭。经评估,上述32块铝锭评估价值共计人民币9716元。案发后,追缴的全部赃物已发还被害单位。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1、被盗铝锭等物证;2、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3、被害单位陈×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辨认笔录;6、搜查笔录、扣押清单;7、价格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所犯的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罪行,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某认罪态度好,依法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本案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某家属自愿代其预缴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对社会危害程度等综合考虑,对被告人陈某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自本判决生效后上缴国库。)

二、作案工具助力车一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蒋文光

审 判 员 罗 斌

人民陪审员 邓广信

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黄永伦

刑事辩护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