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犯抢劫罪、高某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7-25阅读量:(1319)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商睢刑初字第8号

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河南省焦作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9月3日被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05年2月4日被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5年3月2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2日被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吸食毒品,分别于2010年9月28日被焦作市公安局中站分局强制戒毒,2012年5月14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强制戒毒。因涉嫌抢劫,于2013年4月11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5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被告人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河南省焦作市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2月2日被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1999年5月2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6月28日被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03年2月19日是刑满释放;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3月13日被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因涉嫌抢劫,于2013年4月11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5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辩护人秦丽萍,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13]4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抢劫罪、被告人高某某盗窃罪一案,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利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被告人高某某及其辩护人秦丽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某、高某某携带管制刀具,使用汽车解码器接收被害人安某某轿车钥匙上的信号,趁安某某离开之机,被告人高某某使用汽车解码器打开安某某轿车的车门并望风,被告人杨某某上车实施盗窃。二人逃离时被公安人员发现,随对二人实施抓捕,被告人高某某被当场抓获;被告人杨某某拿出匕首反抗,造成民警徐某某、翁某某受伤。经鉴定徐某某、翁某某的伤情均构成轻微伤。公诉机关庭审中出示的证据有被告人杨某某、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安某某的陈述,证人阮某某等的证言等其他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高某某犯罪均系未遂,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之规定予以处罚;其二人均系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处罚。

被告人杨某某辩称,没有扎警察,当时是为逃避打击,想扎伤自己,警察的伤不是其造成的,不构成抢劫罪。

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其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辩护人辩护意见,被告人高某某在盗窃行为中起次要作用,系未遂,应对高某某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0日19时46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高某某携带管制刀具在商丘市南京路丹尼斯超市门口的辅路上,使用汽车解码器接收到被害人安某某停在辅路上的白色豫NF****号别克轿车的钥匙上的信号,趁安某某离开之机,被告人高某某使用汽车解码器打开安某某轿车的车门并望风,被告人杨某某上车实施盗窃,未盗得财物。二人欲逃离时公安人员赶到,随对二人实施抓捕,被告人杨某某当场拿出管制刀具反抗,造成民警徐某某、翁某某受伤。经鉴定徐某某、翁某某的伤情均构成轻微伤。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杨某某、高某某基本信息证实,二人均系成年人。

2、扣押物品清单:高某某折叠刀手机汽车解码器;杨某某折叠刀、刀片等。

3、法医鉴定:翁某某右手小指创口构成轻微伤;徐某某左手创口构成轻微伤,左手损伤愈后功能状况待功能恢复基本稳定后评定。

4、抓获经过:二被告人被当场抓获。

5、控制刀具认定的说明:二被告人所携带的刀具属管制刀具。

6、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12)解刑初字第287号刑事判决书、(2000)解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书:(2008)解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书:二被告人之前犯罪及判决情况。

7、被害人安某某陈述证实,2013年4月10日19时30分许,其开车到南京路丹尼斯超市门前辅路时,看见高某某在看路边上停放的车辆。后在其找到车位准备停车时走来,并一直看着其停车。其没在意,按了下锁门开关就直接进了丹尼斯超市,后被超市内广播叫到车旁,其告诉民警高某某停车前一直跟着自己。经检查车内没发现有什么损失。证人安某某并对被告人高某某进行了辨认。

8、被害人徐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4月10日晚上7点左右,翁某某带领其和阮某某、郭某某一起到南京路丹尼斯门口蹲点。其看到高某某在辅路上来回溜达。过来一白色别克轿车时,高某某走到车北边。车上女子按了下遥控就进了超市,但车的四角灯没有亮。高某某打了个电话,没多长时间杨某某从东面过来,他俩碰头后杨某某就到白色别克轿车旁,拉开副驾驶门进去。此时确定他们俩是盗窃车内物品的小偷。其与同事走到现场,准备控制杨某某时,遭到反抗,这时翁某某也过来抓住杨某某的右手并说:“注意,他有刀子。”然后其看到翁某某的右手受伤了。其赶紧抱住杨某某的右胳膊搏斗,左手在夺刀子的时候被杨某某划伤。

9、被害人翁某某陈述,证人阮某某、郭某某证言关于抓捕过程情节基本相同,均证实其同事分两组,徐某某和郭某某控制杨某某。翁某某和阮某某控制高某某后,发现杨某某正在和徐某某和郭某某反抗,翁某某看到杨拿出一把匕首,就赶紧过去抓住杨拿匕首的手腕,杨某某就和翁某某挣扎,在翁某某夺刀子的过程中,杨某某把翁某某右手扎伤。后徐某某抱住杨某某胳膊搏斗,在搏斗过程中,徐某某的左手也被扎伤。

10、被告人杨某某供述与辩解,2013年4月10日,高某某打电话让跟他到商丘,没说啥事。到商丘,和高某某朋友王杰分手后,其买奶时,高某某打电话说,有一辆白色的轿车,司机刚下车回家,让进车看看。其就赶紧走到高某某说的那辆车跟前,这时高某某已用随身携带的汽车解码器把车门打开。其进车后没找到值钱物品。下车后,受到一年轻男子盘问,并让跟着去派出所,接着又过来两个人一起拽其,这时其知道跑不掉了,拿出随身带的水果刀准备把自己扎伤逃避处理。在扎自己的时候,刚开始问话的男青年夺刀子,又有个人掰其右手,把刀子从其手中抽走,其喊手划伤啦,接着其又听见夺刀子的那个人喊他的手也划伤啦,接着几个人就把其按倒在地。其并证实解码器是高某某的。

11、被告人高某某供述与辩解,2013年4月10日,其和杨某某到商丘找王杰,在商字等人时。二人溜到商字旁边一大超市旁边,杨某某说:“你给我看着点。”然后他拿着一个纸袋上了一白色轿车内。这时其才知道杨某某是上车偷东西。后过来4个人,其中一个警察把其按倒在地,另三名警察抓杨某某时,杨某某拿出来一把刀反抗,当时天黑没看清,过了几分钟其见警察受伤有血,其才知道杨某某用刀把警察扎伤了。其并证实,其和杨某某每人带了一把刀,解码器是从网上买的。在案发现场,其一直尾随那辆车。其负责踩点、望风,杨某某偷东西。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示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人杨某某不构成抢劫罪的辩解,经查,被害人徐某某、翁某某及证人阮某某、郭某某均能证实在盗窃现场,杨某某持管制刀具抗拒抓捕的情节,同案犯高某某供述亦证实杨某某“拿一把刀反抗乱扎,后来看见警察手流血受伤了”,杨某某称是为扎自己、并竭力防止误伤抓捕自己的警察,与被害人陈述、同案被告人供述证实的情节不符,其辩解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高某某携带作案工具,窜至商丘实施盗窃行为被当场发现后,杨某某即持管制刀具当场反抗,致抓捕二被告人的警察两人受轻微伤,二被告人犯罪行为情节严重,二被告人在盗窃罪的范围内构成共犯。杨某某现场持械反抗,造成二人受轻微伤,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对二被告人指控的罪名均成立。二被告人刑满释放后不足五年,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均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高某某系未遂且能如实供述,可从轻予以处罚。被告人杨某某不认罪,其抢劫犯罪虽系未遂,不予从轻。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高某某在共同盗窃行为中所起作用较小的意见。经查,作案工具系高某某事先准备,其在现场积极物色目标并打开车门锁,其在共同实施盗窃犯罪中的作用与被告人杨某某基本相同,此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11日起至2017年10月1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11日起至2014年4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李 萍

审判员  卢文彬

审判员  朱国强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陆春宇

盗窃罪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