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某与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7-05阅读量:(1295)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迎民一初字第00690号

原告:许某某,女,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

委托代理人:龙满年,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某某,男,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许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宏伟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龙满年、被告冯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许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5年左右认识,随后确立恋爱关系,2001年2月12日登记结婚,2001年7月20日生育一子冯某。结婚后,夫妻感情一般。从2003年开始,被告就不愿意上班,没有收入,仅依靠原告微薄的工资维持家庭生活,双方经常为此发生争吵,争吵时,被告还经常动手打原告,被告如没钱打牌时,就找原告要钱,如果原告不给钱,被告就吵到半夜不让原告睡觉。2012年双方开始分居至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具状法院,请求判决:1、依法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婚生子冯某由被告抚养,原告可以随时探望;3、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冯某某辩称:1、我同意与原告解除婚姻关系;2、婚生子冯某由我抚养,原告可以随时探望;3、我与原告没有夫妻共同财产,不存在分割问题。

经审理查明:许某某、冯某某于1995年认识,经过几年的接触、了解,于2001年2月12日在原安庆市郊区民政局领取结婚证,同年7月20日生一子冯某。婚后几年,冯某某在外工作,许某某在家料理家务,照看孩子,后来因冯某某工作单位效益不好,冯某某就没去上班,双方开始因家庭琐事及经济问题经常发生争吵。

2014年9月1日,安庆市迎江区康熙河东侧棚户区改造项目需要,安庆市迎江区龙狮桥乡人民政府(征收人)与(被征收人,代表)签订一份《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作为被征收人,因位于安庆市龙狮桥乡红旗社居委东方红组一栋三层、面积807.30平方米砖混结构房屋征收,其中分户一户冯某某、许某某、冯某3人(应计算常住人口4人)得到安庆市公安局龙狮桥派出所和安庆市迎江区龙狮桥乡人民政府的认证,目前还未还房。

以上事实,有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安庆市重点工程项目房屋拆迁户口认证表、安庆市迎江区康熙河东侧棚户区改造项目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以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要求离婚,且被告同意离婚,可见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原告要求婚生子由被告抚养,被告亦同意,故婚生子由被告抚养;被告不要求原告支付抚养费,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不作判决。位于安庆市龙狮桥乡红旗社居委东方红组一栋三层、面积807.30平方米砖混结构房屋已被征收,相关部门也已进行人口认证,但尚未还房,因涉及第三人权益,本案不作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许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双方均不得另行结婚)。

二、婚生子冯某(2001年7月20日)由被告冯某某抚养,原告许某某可随时探望。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冯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宏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吴秀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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