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棠、张某等与某某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6-24阅读量:(1450)

安徽省某某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龙民一初字第00527号

原告:张某棠,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原告:张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原告:王某华,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左文亮,上海路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住所地安徽省某某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巨,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鑫,该院医务科副科长。

委托代理人:陈宗瀛,安徽展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棠、张某、王某华与被告某某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以下简称蚌医一附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蒲春枝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棠及其委托代理人左文亮,被告蚌医一附院的委托代理人李某鑫、陈宗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某棠、张某、王某华共同诉称:2014年4月8日,王云因乳房硬块到蚌医一附院做检查,2014年4月11日住院治疗。2014年4月15日,蚌医一附院安排王云手术,术后4月16日11点半左右出现危情,4月17日凌晨王云死亡。王云死亡后,双方委托某某市医学会进行医学鉴定,鉴定意见为:医方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不足,对患着病情变化负有一定责任。后,蚌医一附院重新申请由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做医疗损害过错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被告对死者的诊断过错中存在一定过错,患者的损害后果和被告的过错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贵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371140.37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张某棠、张某、王某华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共同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有:

1、死者身份证、火化证明、死亡证明。证明死者情况及已被火化。

2、某某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住院病历、医药费发票。证明医院存在过错,且应承担赔偿责任及死者生前花费医疗费情况。

3、鉴定报告一份。证明医学会鉴定的结果,医院应承担赔偿责任。

4、证明一份。证明王某华系死者父亲。

5、鉴定意见书。证明司法鉴定对方存在一定的过错,患者的损害后果与被告的医疗行为间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蚌医一附院质证认为,证据1无异议;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证明医院有过错,医药费发票复印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证据3证明目的有异议,没有鉴定人签字,且未明确责任,不能作为鉴定意见书使用;证据4真实性有异议,该证明事项应由公安机关出具;证据5真实性无异议,但鉴定报告证明患者王云的去世系肺栓塞可能性最大,没有认定患者的死亡与被告的诊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且鉴定报告2、3、4项鉴定内容认为被告的诊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参与度建议为15%,鉴定报告对患者存在一定损害的认定还需要其他证据予以支持。

蚌医一附院辩称:王云与被告之间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根据鉴定意见书第一条王云的死亡原因系肺栓塞可能性最大,该鉴定结论能够证明王云的死亡与被告的诊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经此结论,原告向被告提出各项费用没有事实依据,该鉴定报告认为被告对王云的诊疗过程存在一定过错,该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存在一定因果关系,该关系建议为15%左右,不包括死亡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抚慰金;被告对原告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一定关系,没有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蚌医一附院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有:

1、病历原件一份、病理切片12张、医疗清单一份。证明死者的治疗过程。

2鉴定意见书、发票。证明患者的死亡与被告的诊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但鉴定报告表明对患者存在一定损害的认定还需要其他证据予以支持,鉴定花费8000元。

经张某棠、张某、王某华共同质证认为,证据1手术知情同意书的签字原告方只签了名字,签的是空白文书,其他内容是后补的,手术记录单和原告拥有的单据记载的不一样,病理切片、医疗清单无异议;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患者王云的死亡就是损害事实,不存在举证其他证据,鉴定报告只是叙述王云的死亡系肺栓塞可能性最大,并没有确定。

证据认证:三原告所举证据1、3、4、5,均为证据原件,证据来源合法、真实,能够证明本案事实,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2,经本院查实,王云医疗费为20360.85元,其中医保报销18708.04元,个人现金支付3188.64元。

蚌医一附院所举2组证据均为原件,与本案有关联,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8日,患者王云因乳房硬块到蚌医一附院做检查,诊断为双乳肿块,2014年4月11日入蚌医一附院进行住院治疗。2014年4月15日,蚌医一附院安排王云进行双乳肿块切除手术,术后正常。2014年4月16日上午11点半,王云出现危情,于4月17日凌晨抢救无效死亡。王云共住院7天,花去医药费21896.68元(医保报销18708.04元,个人现金支付3188.64元)。王云死亡后,双方委托某某市医学会进行医学鉴定,2014年6月18日,某某市医学会作出医学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医方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不足,对患者情变化负有一定责任。后,蚌医一附院不服,重新申请由法院委托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做医疗损害过错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被告对死者的诊断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患者的损害后果和被告的过错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建议医方的医疗过错参与度约为15%。

另查,王云出生于1967年11月6日,与张某棠系夫妻关系,与张某系母子关系,与王某华系父女关系,王云共有兄弟姐妹4人。

本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患者在被告处治疗,双方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现王云的近亲属(三原告)以侵权法律关系提起诉讼,于法相符,被告在诊疗行为中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经本院查实,三原告的损失为:王云医疗费为3188.64元(个人现金支付部分)、护理费840元(120元*7天)、营养费280元(40元*7天)、住院伙食补助费210元(30元*7天)、误工费989.8(141.4元*7天)、交通费560元(80元*7天)、住宿费1050元(150元*7天)、被抚养人生活费28187.25元(16107元*7天/4人)、丧葬费25447元、死亡赔偿金496780元(24839元*20年)、精神抚慰金65000元,共计622532.69元。参考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医方的医疗过错参与度约为15%的鉴定意见,本院认定,蚌医一附院应赔偿三原告因王云死亡而造成的以上损失为93379.9元(622532.69元*15%)。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某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张某棠、张某、王某华医药费等各项损失93379.9元;

二、驳回原告张某棠、张某、王某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6元,由原告张某棠、张某、王某华承担1078元,被告某某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承担1078元;鉴定费8000元,由原告张某棠、张某、王某华承担4000元,被告某某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承担4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蒲春枝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吴帅昌

民事判决书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