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节某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陈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6-22阅读量:(1460)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奉法民初字第01303号

原告奉节某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奉节县朱衣镇胡家社区**组,组织机构代码6664******。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系该公司职工,有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余世军,重庆环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

原告奉节某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明灯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奉节某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某某、余世军,被告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奉节某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2月7日,原、被告签订《闲置土地临时租赁协议》,约定将奉节县永安镇诗城西路移民开发公司西侧闲置土地300平方米出租给被告使用,合同期限为一年,从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止,租赁费为2000元/年。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工作人员书面通知,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将租赁土地交还给原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将租赁的奉节县永安镇诗城西路移民开发公司西侧的土地交还给原告;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陈某某辩称,国家占用我的土地,没有补偿,指挥部指给我在那里做的,现在赶我走不行,原告要补偿我一定的安家费。2006年金滩公司成立,来动员我搬走,就给我规划到永安中学旁边,后来金滩公司又不占我那里,我就继续在那里从事汽车维修工作,后过了三年时间,诚投公司就找我收费用,至于现在原告找我收费用我不清楚。

经审理查明,本案争议的土地位于奉节县永安镇诗城西路移民开发公司西侧,奉节某安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2007年8月9日取得该争议土地的所有权。2008年1月7日,奉节某安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依法变更为奉节某安投资有限公司,2012年6月27日,奉节某安投资有限公司依法变更为重庆某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11年4月28日,重庆某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经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将其名下房屋(标准厂房除外)、土地、停车场授权给奉节某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管理,收入由奉节某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所得。2014年2月7日,原、被告签订《闲置土地临时租赁协议》,约定原告将奉节县永安镇诗城西路移民开发公司西侧闲置土地300平方米出租给被告使用,合同期限为一年,从2014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租赁费为2000元/年,该协议第五条约定:租赁期限届满后,若原告不再对外出租,乙方必须无条件将该场地腾空复原并交还给原告。2015年3月11日,原告向被告出具通知:陈某某,经我公司研究决定,你租赁我公司的土地不再出租,请接到通知后一周内将土地腾空后交还我公司。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以及原告提交的原告组织机构代码、营业执照,被告身份信息,租赁协议,授权书,产权证,通知,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结果、通知书、变更情况予以证实,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被告提交的申请、意见书、收据、残疾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陈某某租赁原告的土地,双方签订《闲置土地临时租赁协议》,现租赁期限届满,原告不再出租该土地,被告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向原告交还租赁的土地,故原告请求被告立即将租赁的奉节县永安镇诗城西路移民开发公司西侧的土地交还给原告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在庭审中辩称该土地系奉节县新县城指挥部指给原告,在没有另行给其指土地之前,被告拒绝交还争议土地,从被告提交的申请来看,被告在争议土地上从事汽车维修工作也是租赁争议土地,故被告辩称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奉节县永安镇诗城西路移民开发公司西侧的土地交还给原告奉节某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奉节某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陈某某负担。

义务人如不履行义务,权利人可自本判决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2年内向本院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县、区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并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应当及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未在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赵明灯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彬

租赁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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